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具有四大特點:一是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確方向,立足我國國情和司法實際,堅持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憲法原則不動搖,在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框架內進行制度機制的完善。二是涵蓋內容十分豐富,涉及偵查、起訴、審判、辯護、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多個領域、多個環(huán)節(jié)。三是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fā)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guī)范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fā)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四是注重統(tǒng)籌兼顧,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司法文明進步與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相統(tǒng)一,既充分考慮現實條件,又遵循訴訟原理和司法規(guī)律,力爭各項改革措施切實可行。*人民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該意見在偵查環(huán)節(jié)、檢察環(huán)節(jié)以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要求進行了詳細解讀,方便廣大讀者學習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