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民法史上共有三次法典編篡活動。**次編篡發(fā)生在1845-1847年,其草案在1852年獲得通過后成為秘魯的**個民法典。1984年的民法典在法典世界享有很高聲譽,這首先要歸功于其人法編的巨大成就,該法典的立法技術和體系構造也頗值注意。在民事和商事活動的界限日趨模糊的當代社會,世界各國民法典的編篡和改革活動,如荷蘭新民法典、魁北克新民法典和阿根廷新民法典的起草,以及秘魯民法典的改革,都以民商合一作為目標之一。秘魯民法典的改革以此為基本思路,擬以一般企業(yè)法取代商法典,并在一定程度上將傳統(tǒng)商法規(guī)范納入到民法典中去,當能為我國未來民法典的設計提供一個參考方案??茖W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對傳統(tǒng)民法理論提出了挑戰(zhàn)。而在如何改造傳統(tǒng)理論并使民法典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問題上,秘魯學者和立法者回應和創(chuàng)新的魄力及其提出的解決方案,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秘魯共和國新民法典》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羅馬法與共同法》叢書之一,之前已經出版了3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