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立法研究》一書共分六個部分:第—部分:巨災保險立法的理論基礎——巨災風險的可保性重點探討巨災保險立法理論基礎重構:現(xiàn)有研究成果均以保險法原理探討巨災保險立法?!毒逓谋kU立法研究》認為:(1)巨災是小概率大損失事件,這與保險法的“大數(shù)法則”有矛盾之處,保險法不是巨災保險立法的理論基礎;(2)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和社會救濟是巨災發(fā)生后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巨災保險立法還應以環(huán)境資源法學和經濟法學等理論為基礎;(3)保險法為私法,巨災保險立法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有關公法理論也應成為巨災保險立法理論基礎。第二部分:我國巨災保險立法及存在的法律問題通過對我國巨災保險立法的回顧和對現(xiàn)行立法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巨災保險立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主要有:(1)巨災保險立法的觀念困境;(2)保險法對巨災保險的調整存在局限性;(3)巨災保險專項立法滯后;(4)尚未確立完善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5)巨災保險立法中的技術障礙。第三部分:國外巨災保險立法經驗借鑒筆者在前期研究中考察了美國、英國、新西蘭和日本等國的巨災保險立法??偨Y出可借鑒的立法經驗:(1)巨災保險承保范圍多有立法予以明確;(2)多以強制性巨災保險為主、自愿性巨災保險為輔,政府為承保機構;(3)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非單一化,多采用巨災保險證券化等途徑轉移風險。第四部分:我國巨災保險立法思路通過對巨災損失的嚴重性及四種救災補償?shù)姆治?,總結出我國巨災保險立法的必要性;通過對巨災保險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先期實踐基礎的考察,總結出我國巨災保險立法具有技術上和政策上的可行性;明確我國巨災保險立法的目的。巨災保險可分為綜合型、補充型、專項型三種立法模式。綜合型立法模式和補充型立法模式均要求將巨災保險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調整范圍,這又與巨災保險的社會公益性相悖。專項型立法模式僅需在一部專項法律中對一種巨災保險進行立法,立法者可以運用立法技術對其做出詳盡規(guī)定,操作性較強??梢?,專項型立法模式是具優(yōu)勢的模式選擇。第五部分: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內容構成巨災保險作為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險制度,它與商業(yè)保險有很大區(qū)別。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1)巨災保險承保范圍;(2)巨災保險管理模式和運營機構;(3)巨災風險分擔機制;(4)巨災保險費率的厘定;(5)巨災保險基金的形成;(6)巨災保險的監(jiān)管。第六部分:巨災保險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設計巨災保險證券化法律制度基于現(xiàn)代風險管理中風險分散、轉移和對沖的理念,綜合運用保險和資本市場的風險轉移工具,變換未來承?,F(xiàn)金流權利為可交易證券,并將巨災風險從承保能力有限的保險市場和政府財政預算向資本雄厚、容量更大的資本市場轉移,因而拓展了可保風險的范圍,增加了承保能力,改善了保險業(yè)的風險轉移效益,使得金融市場間接為純粹風險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