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誘惑取證”是國家利用暗中執(zhí)法人員或者線民,引誘、挑唆行為人違法犯罪,并將其抓捕的一種新型行政調查取證方式。近年來我國行政誘惑取證得到了廣泛使用,尤其是“機會提供型”誘惑取證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被多次使用。然而執(zhí)法人員可能對未涉嫌違法犯罪的公民采取過度引誘促其違法犯罪,使國家淪為違法犯罪的“制造者”,與行政調查取證“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的制度本意相背離。長期以來,我國受到美國“主觀說”的影響較大,卻未細致地說明如何判斷“違法犯罪傾向”,且沒有考慮政府挑唆行為的合法界限。從各國的行政誘惑取證的發(fā)展趨勢來看,應逐漸擺脫單一的“主觀說”。要求執(zhí)法機關開展事前違法犯罪嫌疑調查,不得開展隨機測試,并要求執(zhí)法機關不得施加過度壓力等都應作為我國的立法參考。在法律效果評價上,應徹底否定違法政府挑唆,避免執(zhí)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