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是個令人煩躁、令人沮喪的學科。它不同于民法或者刑法。民刑法的問題,我們似乎每天都能看到、聽到,能夠在頭腦中想象。但行政法似乎與我們很近,因為我們的生活離不開與政府及其部門打交道;但它似乎又與我們很遠。這種若即若離的青澀感,讓我們總是在行政法大門外徘徊。我們要能入行政法這個門,就必須打破學習民法、刑法的一貫思維,養(yǎng)成行政法獨有的思維方式。 民法問題的處理,大多從尋找“請求權基礎”著手,其典型問題是:誰可以向誰,依據哪一法律規(guī)范,主張哪一權利?而行政法從確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著手。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行政法學的主要任務就是以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法規(guī)范為基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是學習行政法的主要課題。 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順序是:首先,審查行政機關從事行政活動的法律基礎,也就是法律上的授權基礎;其次,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以及授權目的。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面,包括形式合法性(形式審查)與實質合法性(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由有管轄權的機關作出,以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或形式要件等規(guī)定;實質審查,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授權的要件、范圍及目的。經審查,如果認定合法的,審查工作即告終結;反之,如果認定違法的,基于依法行政原則,我們可以想象,相對人可能提出以下要求:(1)行政機關應停止違法的行為;(2)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的違法行為應予除去。 對于相對人的要求,行政機關的反應可能有二:(1)行政機關自動停止違法的行為,或者自行除去其違法的行為,違法的狀態(tài)即因此而除去。必須注意的是,行政機關自行除去違法的行政行為,其本身就屬于一種行政行為,故仍有合法性審查的問題,例如撤銷行政行為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2)行政機關繼續(xù)違法行為,或者任由違法行為繼續(xù)存在。在此情形下,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相對人應當遵循何種法律途徑尋求法律救濟,比如,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該違法行為,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判撤銷違法行為,或者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行政賠償。這就涉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總稱行政救濟法)上的問題。這與上述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它屬于行政實體法上的問題)有所不同。但是,行政法問題的討論和處理,往往兼及實體法與爭訟法兩方面。 行政法的整個學科體系就是建立在上述邏輯基礎之上的。本書的篇章設置也大體遵循上述邏輯。本書不求知識點全面覆蓋,只求所分析知識點深入,便于記憶、理解和運用。為此,本書在闡釋相關要點時,往往舉例說明,遇到相關聯(lián)的知識點時,也往往進行深入性的比較。 很多人在學習刑法、民法時明白“理論”的重要,但在學習行政法時卻以為只要記住幾個法條就可以了。而實際上,行政法基本理論也是研習行政法條文的基礎,若沒有一定理論基礎,死記幾個法條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因為沒有理論的指導,是不會熟練運用法條的。因此,本書相當注意闡釋行政法基本理論,在理解某些關鍵法條時,也一直強調其背后的理論原因。 行政法是在民事法、刑事法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它借用了眾多的民事法、刑事法的制度,但在借用的過程又根據行政的特性進行了相應調整。因此,我們在學習行政法過程中,必須注意這種借用現(xiàn)象以及借用變化。這就意味著,我們如果沒有一定民事法、刑事法的基礎,學習行政法是困難的;但如果我們不注意將行政法與民事法、刑事法進行比較,我們也不能真正理解行政法的特殊之處。 學習行政法,剛開始是個痛苦的過程,但一旦您進入它的殿堂,您就會體會到它的精妙,它的豁達,以及其他種種難于言表的感受。我們也會真正體會到行政法背后的憲法理念,是那么的“高不可及”,但又那么的“平易近人”。 我雖對本書的謀篇布局、觀點取舍、材料遴選等思索再三,但因學力有限,遺憾自當難免。不妥之處,懇請讀者批評賜教,待再版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