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法律教育的得失,有關于國家法治的前途,我們看到歐美各國杰出的政治領袖,十之六七出身于法律學校,便可以見得法律教育地位的重要了。我國自從遜清以還,朝野人士,侈談變法,于是而有法律修訂館的設立,法律學校的創(chuàng)辦,留學生的派遣。今則法律學校已遍設于各省,法政學生之數額,約占全國大學生總數的十分之三四,法律學校之在中國,也可以說是不在少數,不過我們看到許多法律學校的畢業(yè)生,好的不能說沒有,但是不學無術的實在也不少;再看到許多法律學校的內容很多缺點,也無怪乎社會一般人士對于法律教育的懷疑和攻擊。我們要認清中國法律教育的缺點,并不是在于法律學生的數額太多,實在是因為辦理法律教育的人們不是以法律學校當做一個教育事業(yè)——所謂為教育而教育。我們看到國內的許多法律學校,有幾多人是在那里研究法律教育的?再看到中國的出版界,有幾種雜志或單行本上,是曾經討論到這個問題的?一個法律學校,是不是只要設置幾個法律課程,懸掛一塊法律學院的校牌便可了事?美國法律學校聯合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自從1900年成立到現在,每年會集各大學法學專家,于課程的編制,于法律倫理的指導,于學課的教材,于法學作品的發(fā)表,于已故法學者的紀念,于與律師、推事的合作等等,均分別組織委員會以研究討論,斟酌其改善的方法。名法學家像哈佛大學法律學院的教務長龐德(Pound)氏、暨西北大學法律學院前教務長魏格模(Wigmore)氏,于疊次開會時必有重大的言論發(fā)表,此所謂在其位而謀其政,辦法律教育便盡心力以研究法律教育,這是學者應有的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