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的訴的類型理論將訴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在大陸法系國家占通說地位,但該理論試圖將所有的訴訟形態(tài)不加區(qū)分地歸入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是不科學的,會導致訴的類型理論的動搖。其根源在于,將“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與“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進行機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訴的歷史,其本身只解決因實體法的形成權而產生的糾紛。在新的訴的類型理論下,形成之訴回歸這一本原。由此,剝離出原屬于所謂“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的諸多訴訟形態(tài),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構成了原生之訴體系。從更高一個層次對原屬于所謂“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的諸多訴訟形態(tài)歸類,即次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