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作為基本權利的“基本性”主要體現(xiàn)為文本有明確規(guī)定、限制國家權力并保障人權、不可剝奪和克減等三個面向,其作為人面對責難所依法享有的提出證據(jù)、言詞辯駁和辯解的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作為辯護的原始形態(tài),語言(邏格斯)作為人的一項基本功能,是人成之為人的根本條件。正是在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過程中,辯護權從程序上維系著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微妙平衡,實現(xiàn)著“權利-權力”的和諧互動,踐行著法治國的理念,而這一切都肇始于對辯護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感性認可、理性認同與制度化承認,唯有如此,方能使辯護權的程序性基本權利功能得以完滿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