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xié)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刑事和解是法學界目前討論非常熱烈的一個課題,這一制度的產生有兩個社會背景因素:(一)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思潮的勃興,完成了從犯罪人中心主義到被害人中心主義的刑事觀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轉變,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論,為刑事和解的實際應用提供了理論支持。(二)以犯罪為中心的監(jiān)禁、矯正政策的失敗,使得人們從監(jiān)獄外去探索預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復歸社會的有效方法,這樣,刑事和解就成為法律改革者們所推崇的一種新的社會復歸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走出了傳統(tǒng)上注重法律懲戒功能的藩籬,更多地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綜合治理的手段來看待,因此高度契合了當今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這使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在法學界成為“顯學”。 本書的特色和出版價值在于,因刑事和解是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的一項制度,因此以往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是刑訴法等程序法學者,實體法的刑法學者較少涉足這一領域。本書作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為數不多的實體法學者的作品,充分體現了實體法學者功底深厚、理論體系完善的特點,從刑法實體法的角度對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價值和理論基礎進行了全面反思,特色鮮明,填補了這一制度研究中的某方面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