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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研究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研究

定 價:¥56.00

作 者: 陳會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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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70399 出版時間: 2016-09-01 包裝:
開本: 16開 頁數: 272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核心內容在學理邏輯上包括聯接的主體、形式、運行模式、法律依據、理念諸方面;在形式結構上分為原理篇、傳統篇、現代篇、價值篇四大部分。

作者簡介

  陳會林,男,1964年10月生,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人,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武漢市武昌區(qū)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專家成員。主要從事理論法學、法律文化和勞動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已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規(guī)劃基金項目、司法部法學研究項目等研究課題8項;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法理學》《地緣社會解紛機制研究》等著作10部;在《法學》《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報刊發(fā)表論文70余篇;獲得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武漢市社科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全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突出貢獻獎等學術獎勵6項。創(chuàng)辦和主持學術網站“法律論語”網。

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
前 言 3
緒 論 1
一、研究的主題及其基本概念 1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7
三、研究的意義 9
四、研究的思路與方法 10
原理篇
第一章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法理基礎 15
第一節(jié) 人類共同體的國家與社會二元結構及解紛方式 15
一、西方“國家—社會”對立與互動的二元結構理論 15
二、國家與社會的“中國式關系” 17
第二節(jié) 國家和社會解決糾紛的方式及其整合 23
一、國家和社會解決糾紛的方式 23
二、特定情形下國家解紛和社會解紛整合的必要性 27
三、國家解紛和社會解紛整合的可能性 33
四、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可以實現人類解紛效能最大化 35
第二章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的要素與定位 37
第一節(jié)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要素 37
一、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的法律依據 37
二、適宜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的糾紛 38
三、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的聯接形式 38
四、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理念 39
第二節(jié)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性質定位 44
一、“在法律陰影下討價還價”的特殊ADR機制 44
二、司法解紛與民間解紛聯接是司法能動的體現 46
三、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屬于糾紛解決“第三領域” 47
傳統篇
第三章 傳統官民解紛聯接的主體及其解決糾紛 51
第一節(jié) 州縣衙門及其解決糾紛 51
一、既行政又司法的州縣衙門 51
二、州縣衙門斷案 53
第二節(jié) 傳統民間社會的組織形式及其解決糾紛 56
一、傳統民間社會的組織形式 56
二、血緣社會及其解決糾紛 57
三、地緣社會及其解決糾紛 60
第四章 官民解紛聯接意義上國家對民間解紛的鼓勵和授權 67
第一節(jié) 國家對民間解紛的授權 68
一、圣諭和榜文中的表達 68
二、國家基本法典的規(guī)定 70
三、地方官府的規(guī)定或告示 71
第二節(jié) 民間解紛有時是國家解紛的前置程序 74
一、榜文的規(guī)定 75
二、基本法典的規(guī)定 75
三、《土弁章程》規(guī)定土司解紛是州縣斷安的前置程序 75
第五章 官民解紛聯接調處糾紛的聯接形式 77
第一節(jié) 民間調處中的“送官究辦” 77
一、民間調處中的“影子司法” 78
二、民間調處中“送官究辦”的實情 79
三、民間調處“送官究辦”的原因 83
第二節(jié) “官批民調” 85
一、什么是“官批民調”85
二、訴訟中的“批詞”與“官批民調”87
三、“官批民調”的程序90
四、哪些糾紛需要“官批民調”93
五、“批”給哪些組織或個人調處 98
六、“官批民調”的社會原因或作用 101
第三節(jié) 訴訟對民間調處意見的認可 103
一、糾紛在民間調解之后進入訴訟程序,官府認可民調意見 104
二、訴訟中民間調角介入,官府認可民間調解意見 109
第四節(jié) 官府解紛與民間解紛聯合共同調處糾紛 111
一、州縣官與民間組織聯手辦案 111
二、官差與民間組織共同調處糾紛 112
第六章 傳統官民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官方理念 114
第一節(jié) “無訟”追求 114
一、“無訟”解 114
二、官民解紛聯接調處中的“無訟”實踐 115
三、追求“無訟”的理由 117
第二節(jié) “細故”價值觀 120
一、官方認為民事糾紛皆“細故”120
二、官民解紛聯接機制的邏輯空間與思想基礎 121
現代篇
第七章 現代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的主體及其解紛 126
第一節(jié) 參與糾紛解決的國家機關及其解紛方式 126
一、司法機關及其對糾紛的調解和判決 126
二、行政機關及其解紛方式 128
三、“綜治辦”和“三調聯動”工作領導小組 131
第二節(jié) 現代中國的民間社會及其解紛方式 134
一、“社會”的形式 134
二、社會解決糾紛 136
第八章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的法律依據及立法機制 141
第一節(jié) 法律和政策依據 141
一、國家法律 141
二、執(zhí)政黨的政策 141
三、司法解釋與司法政策 144
第二節(jié) 國家賦予民間解紛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機制 146
一、規(guī)定民間解紛適用的規(guī)則 146
二、賦予民間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47
第九章 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聯接的形式 148
第一節(jié) “訴調聯接”解紛機制總論 148
一、“訴調聯接”解紛機制的一般規(guī)定 148
二、“訴調聯接”的平臺與民間調解的進入 149
三、“訴調聯接”的形式 150
第二節(jié) 法院對民間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151
一、民間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法律依據 151
二、民間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的內容 153
三、民間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實踐 155
第三節(jié) 立案前法院委派民間組織調解 157
一、法律規(guī)定 158
二、法院委派調解的實踐 158
第四節(jié) 立案后法院委托民間組織調解 160
一、法律規(guī)定 160
二、法院立案后委托民調組織調解的實踐 161
第五節(jié) 法院與民間共同調解糾紛 165
一、訴外共同調解 165
二、訴前共同調解 166
三、訴中的共同調解 167
第十章 行政調處與民間調處聯接的形式 170
第一節(jié) 公安調處與人民調解的聯接 170
一、“警調聯接”總論 170
二、公安機關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171
三、公安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合運作、共同調處 171
第二節(jié) 司法所調處與人民調解的聯接 172
一、司法所對人民調解協議的行政確認 172
二、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聯合運作、共同調處 173
第三節(jié) 糾紛調處網絡(中心)中的行政調處與民間調處聯接 174
一、糾紛調處網絡中的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聯接 174
二、“大調解中心”中的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聯接 175
第十一章 “三合一”共同調解中國家與民間解紛的聯接 176
第一節(jié) “1+X”模式 177
一、司法主導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 177
二、行政主導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 180
三、民間主導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 181
第二節(jié) 行政和司法聯調中心與民調的聯接 182
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與民間調處聯接 183
二、“1+2+X”社會矛盾聯動化解機制 184
第十二章 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的“楓橋經驗”186
第一節(jié) “楓橋經驗”的流變 187
一、第一階段:政治斗爭和社會改造的經驗 187
二、第二階段:群眾廣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驗 188
三、第三階段: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經驗 189
第二節(jié) “楓橋經驗”中的綜治系統與解紛方式 190
一、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190
二、社會糾紛的解決方式 192
第三節(jié) “楓橋經驗”中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糾紛 193
一、單純的民間調解和國家調解 193
二、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解 200
第十三章 現代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理念 205
第一節(jié) 執(zhí)政黨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表達 205
一、執(zhí)政黨政策的表達 205
二、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政策的表達 205
第二節(jié) 社會轉型時期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理念 206
一、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與和諧 206
二、暢通群眾訴求表達與權益保障渠道 207
三、執(zhí)政黨領導與政府主導 207
價值篇
第十四章 傳統機制與現代機制的關系 211
第一節(jié) 傳統機制與現代機制不是落后與先進的關系 211
一、古今制度各有其社會生態(tài) 211
二、古今機制大致都是適應社會的產物 212
第二節(jié) 傳統機制與現代機制存在著暗合與互通 212
一、相通之處 213
二、差異之處 213
第十五 章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實效 215
第一節(jié) 國家與民間解紛一體化與解紛效能最大化 215
一、傳統機制的效能:以“官批民調”為例 215
二、現代機制的效能:以司法解紛與民間解紛聯接為例 217
第二節(jié) 司法解紛與民間解紛聯接體現能動司法 221
一、古代機制體現能動司法 221
二、現代機制體現的能動司法 223
第三節(jié) 突出社會自治的主體地位與民間法的作用 224
一、突出民間社會自治的主體地位 224
二、突出了民間法的重要作用 225
第十六章 現代聯接機制的問題與愿景 229
第一節(jié) 需要改變幾點基本認識 229
一、聯接解紛機制不是權宜之計 229
二、淡化“維穩(wěn)”意識 230
三、聯接機制運行是有特別成本的 234
第二節(jié) 培植社會組織,發(fā)展民間解紛力量 235
一、社會轉型時期中國社會力量的相對弱化及其后果 235
二、積極培植民間組織,發(fā)展民間解紛力量 236
第三節(jié) 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法治”模式運作體制 238
一、“法治”模式是法治社會綜合解紛機制的應有之義 239
二、政府的角色應該是參與或支持,不是領導或主導 240
三、以司法為核心,以法院為中心 241
四、“依法”調處的邊界在于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244
五、制定相關條例或規(guī)章,使聯接機制本身有法可依 244
結 語 246
一、強調國家與社會合作的理念和法治的思路 246
二、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基本內容 246
三、現代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有特色,但并非完全是創(chuàng)新 247
后 記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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