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的物質條件,食品安全涉及人類基本權利的保障,關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幸福,更關系到國家的穩(wěn)定和強盛。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肇始于改革開放以后,伴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相繼出臺,我國已基本形成了相對完備的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文件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制定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約21部,國務院制定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約40部,各部委制定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部頒規(guī)章約150部。特別是2009年通過并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已經建立起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國家標準體系、風險評估體系、事故處理機制等多項法律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管理已經由以數(shù)量管理為主的階段發(fā)展到以質量安全管理為主的階段。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為了適應新時期食品安全的要求,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食品安全法》的決議,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曰起施行。這部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被稱為”史上嚴“的《食品安全法》,它對70%的條文進行了實質性修訂,新增了50多個條款,主要涉及重要的理念、制度、機制和方式。以監(jiān)管制度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等20多項??陀^的說,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可謂不嚴,但對食品安全的法律規(guī)制更側重于加強政府監(jiān)管,更強調用加大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手段來抑制食品違法行為,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出現(xiàn)了法律責任規(guī)制系統(tǒng)的結構性缺陷。行政救濟代表的是公權力,只能實現(xiàn)短期效應,在較短時間內可以迅速凈化市場,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但是長期來說,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會不斷涌現(xiàn),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使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深入人心,從根本上改造市場主體的行為與思想,為受害人提供必要、及時的救濟,這對于構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建立長久保護機制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