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即在訴訟程序中處理訴訟事件適用職權探知主義、職權進行主義、書面主義、不公開主義、裁量主義等非訟法理,以達到裁判簡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為之活動。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有通過立法適用、法官職權裁量適用和當事人選擇適用三種具體方式。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建立在對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區(qū)分(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區(qū)分)、程序法理的二元分離適用論省思和檢討的基礎上,是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的表現(xiàn)。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是適應民事案件類型多樣化的需要,是案件簡易快速解決的需要,是達成合目的展望性裁判的需要。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的標準或依據是多樣化的,需要區(qū)分不同的案件類型選擇適用。非訟法理的適用有不同的組合,存在程度的強弱。這意味著承認當事人程序保障的個別化和多樣化。為了防止程序保障的個別化對當事人程序主體性侵蝕,就應設定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適用的限度。這個限度就是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保障。我國將非訟法理適用于訴訟程序十分必要,在立法、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也有在訴訟程序中適用非訟法理的情況。但總體而言,存在著虛化程序、內容單一、缺乏當事人參與等問題。非訟法理在訴訟程序中適用在我國的展開就應以規(guī)范法官的權力為切人點,具體的舉措包括相關立法的完善、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保障、法官釋明權的妥當行使、法官心證公開的進行、法官素質的提升等。非訟法理的具體展開要按照不同訴訟程序進行,根據普通訴訟程序、家事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公司訴訟程序、公益訴訟程序的不同特點,分別適用相應的非訟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