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進程中,自然災害始終是威脅文明發(fā)展和進步的巨大危險之一。尤其是20世紀下半葉以來,不同類型的重大自然災害在全球各地肆虐,嚴重威脅著各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本質上來看,自然災害是自然界與人類的沖突關系,是自然界作用于人類社會并對其產生嚴重負面性后果的災難性事件,所以自然災害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并且,隨著工業(yè)化的加速和科技的發(fā)展,自然災害成因和結果的社會屬性日益凸顯。自然災害的發(fā)生,不僅可能造成人道主義危機,也帶來了人權風險,其中既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風險,也包括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風險。中國作為一個自然災害高發(fā)國家,近些年來頻頻遭受重大的自然災害,嚴重威脅著災區(qū)人們的各種人權。所幸的是,中國政府勇于負責、敢于擔當、重視人權,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進行防災、救災和減災,并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落實災民的各項人權,確保災民“家家有房住、戶戶有就業(yè)、人人有保障”。中國政府在自然災害時期采取的各種有利于人權保障的措施不僅有助于中國貫徹憲法人權原則,而且能夠幫助中國更好地履行國際法上的人權義務,提高中國在人權外交中的地位,更為重要的是能在自然災害應對過程中激發(fā)人們抗災的勇氣、熱情和積極性,*終影響抗災救災的實際成效,確保災民有尊嚴地生活。當代中國政府在履行自然災害時期的人權保障義務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在立法保障上,不僅構建了較為完備的自然災害法律體系,并且,從立法目的、權利種類以及立法技術等等方面可以發(fā)現(xiàn),人權理念在自然災害立法中日益凸顯;在行政保障上,自然災害管理機構發(fā)生了重大改革,應急預案全面實施,其他自然災害規(guī)范性文件相繼制定,行政救濟優(yōu)勢凸顯,災民人權保障實效明顯;在司法保障方面,司法機關積極探索自然災害時期司法應對的成功路徑,努力化解災區(qū)的矛盾和糾紛,滿足災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