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該意見在“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涉及三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務罪。與2003年5月“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增加規(guī)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為準確適用法律,該意見還區(qū)分案件不同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對定罪處罰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該意見為發(fā)揮刑法在疫情防控方面的作用提供了新依據,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維護社會安定有序、保障防疫工作順利開展的同時,規(guī)避了因標準不明而導致的司法不公,彰顯了我國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本輯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專輯”,收錄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聯合答記者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期公布的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首批至第三批)和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首批至第七批),便于廣大讀者在實踐中學習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