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引發(fā)的問題集中在個人隱私和數據保護領域,但大數據應用和算法決策對個人生活的影響同樣涉及個人自治、非歧視以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作者從實踐例證出發(fā),建立了大數據的三階段流程(獲取階段—分析階段—應用階段),檢討了《歐洲人權公約》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中有關隱私和數據保護基本權利在大數據環(huán)境中的適用性和局限性,同時引介了歐洲人權法院和歐盟法院在判例法中對相關概念的進一步闡釋與拓展,對《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全面分析則呈現了歐盟數據保護法的蕞新進展以及在大數據環(huán)境下的缺陷與規(guī)范困境,在比較了修改數據保護法、借鑒其他部門法以及專門立法等不同解決方案各自的利弊之后,最終提出應對大數據問題必須采用整合不同解決方案的建議。作者力圖打破部門法的門戶之見,提倡在對抗大數據帶來的負面影響時,不應固守隱私和數據保護法的既有范式,只有從更宏觀的視角出發(fā),采納綜合性方法,才能為個人權利和自由提供大數據時代所需的保護。本書對于深入理解大數據帶來的現實問題、全面了解歐盟隱私和數據保護法律框架的價值基礎和規(guī)范結構、客觀評價其潛力與局限性具有重要參考意義,為對抗大數據的法律方案提供了新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