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文化、社會、規(guī)范》一書對法律方法的探索,不是僅局限于純粹規(guī)范和技術視角,而是放大了法律方法的觀察視界,從文化—社會的一般規(guī)定性出發(fā),尋求法律方法的生成根據,進而擴展了法律方法的研究范圍,以充實法律方法的理念,從而得出如下一般的結論:對于成文法而言,救濟法律意義模糊、沖突和空缺的方案,盡管可以在法律內部尋找,但當內部尋找不能時,就只能把視野置諸事實層面,進而置諸人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文化—社會層面。 本書上編主要基于文化觀念和歷史法學的基本思路,把文化一般和中國文化的特色相結合,探究在中國文化背景下法律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一般機理。盡管這部分不是直接論述法律方法,更未涉及任何具體的法律方法技術,但它對人們理解作為技術或工具的法律所依賴的文化—社會背景不無幫助,尤其對理解在*終意義上講,作為規(guī)范體系的法律必須依從作為交往體系的事實,以及這種事實的“規(guī)定性指令”;否則,法律自身便失去了合法性,進而也對人們理解當規(guī)范體系暌違事實體系時,救濟方法出場的必要和可能不無幫助。這部分的內容,與筆者一直鐘情的法哲學研究密切相關,可謂是法律方法的法哲學視角。 本書中編主要基于法社會學與法人類學的理念,把習慣等民間規(guī)范作為法典調整不能或調整不周時的法律適用救濟方案。雖然因為我國民事立法在近些年的推進,法律對習慣等民間規(guī)范的關注日益強化,舉凡“交易習慣”“物權習慣”“婚姻習慣”“民族習慣”等社會規(guī)范不斷地出現(xiàn)在各類民事法律和民族法律中。特別是《民法總則》第10條有關司法適用習慣的原則規(guī)定,進一步激活了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時的民事司法活動中,適用習慣的可能和條件。但是,法律的這種授權,一方面,為在法律方法視角探究習慣適用提供了規(guī)范權*;但另一方面,對學術研究而言,僅就此而展開論述,尚很不夠,在立法上、行政中以及傳統(tǒng)文化中深入探究習慣等民間規(guī)范在法律中的吸納、適用以及排除,為在此一視角探究并擴展法律方法,創(chuàng)設了更為廣闊的空間。這部分的內容,與筆者一直關注并研究的民間法這一法社會學領域明顯勾連,可謂是法律方法的法社會學視角。 本書下編則基于規(guī)范法學或法律哲學的理念,直接探究法律方法的理論基礎、基本功能、適用細節(jié)以及規(guī)范詞的辯證。之前,我曾出版過《法律哲學》一書,總結并探究了法律病癥與法律方法出場救濟的一般關系,分別論述了應對法律意義模糊、沖突和空缺的三類共九種法律方法,形成了筆者關于法律方法論的體系構造。但該體系構造中在涉及法律方法的適用時,明顯有過于機械的一面——畢竟在司法中,法律方法的適用不僅是單獨適用,還有復雜適用。一旦其復雜適用,則如何擺正法律方法的適用順位,就是司法和有關司法的學術研究所理應關注的話題?;诖耍梢哉J為下編的部分篇什,是對《法律哲學》的一種糾偏和補正。熟悉筆者學術進路者應知道,筆者在法哲學和民間法研究之外,也特別關注法律方法這一被我稱為法律哲學(而非法哲學)的研究領域。這部分內容,可謂是法律方法的法規(guī)范學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