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6年新《破產法》的頒布,在某種程度上開創(chuàng)了破產法律實踐的新局面。而其中破產重整程序的出現,更是使我國《破產法》的著眼點由單純的債務清算轉向了對債務人的拯救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對比相關國家的較低重整成功率,我國這十余年的破產重整實踐呈現出兩個顯著的特色:一是有大量的困境上市公司選擇適用破產重整程序;二是在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實踐中,到目前為止尚未出現一起失敗案例。針對這一實踐中的“中國特色”,《政府行為與利益平衡: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研究》將政府行為和利益平衡作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的研究切入點,在此基礎上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的制定、表決、批準以及執(zhí)行四個主要環(huán)節(jié)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思考和探討,并嘗試解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高成功率的“中國特色”緣由,探求我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相關立法在將來可能完善和改進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