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司股份后是否當然獲得股東身份(第1119條、第1120條、第1121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繼承(第1122條)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以及能否撤銷(第1121條、第1123條)
死亡賠償金可否作為遺產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第1122條)
用人單位為患病職工募集的醫(yī)療費余款是否可以繼承(第1122條)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哪個優(yōu)先(第1123條、第1133條)
如何確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第1124條)
夫妻一方遺棄家庭未盡扶養(yǎng)義務是否享有繼承權(第1125條)
外嫁女是否享有繼承權(第1126條)
繼承開始后第二順序繼承人能否繼承遺產(第1127條)
被他人收養(yǎng)的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127條)
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第1127條)
親生子女的繼子女能否代位繼承遺產(第1128條)
喪偶兒媳能否繼承公婆的遺產(第1129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如何確定(第1130條)
繼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可否多分遺產(第1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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