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18.00
作 者: | 中國法制出版社 著 |
出版社: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21616576 | 出版時間: | 2021-01-01 | 包裝: | 平裝 |
開本: | 32開 | 頁數: | 208 | 字數: |
適用導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義務教育制度】
1如何理解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
第三條【義務教育方針】
第四條【義務教育對象】
第五條【權利保障】
2“父母”和“監(jiān)護人”分別是指哪些人
第六條【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
3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的基本目標是什么
第七條【義務教育領導體制】
第八條【義務教育督導】
第九條【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入學時間】
第十二條【入學地點】
4什么是“免試就近入學”
第十三條【督促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專業(yè)訓練組織實施義務教育】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學校設置規(guī)劃】
第十六條【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寄宿制學?!?/p>
第十八條【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設置少數民族學校(班)】
第十九條【特殊教育的學校(班)】
第二十條【嚴重不良行為適齡少年的義務教育】
5如何理解本條規(guī)定的“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禁止改變公辦學校性質】
6縣域義務教育學校資源配置評估主要指標及其內容
第二十三條【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第二十四條【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
第二十五條【禁止違法收費和謀利】
第二十六條【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禁止開除學生】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第三十條【教師資格;教師職務】
第三十一條【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教師培養(yǎng)和流動】
7如何評估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和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工作成效
第三十三條【引導和鼓勵去農村和民族地區(qū)教學】
第五章教 育 教 學
第三十四條【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
第三十五條【確定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
第三十六條【促進德育】
第三十七條【開展體育】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的編寫】
第三十九條【教科書審定制度】
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確定】
第四十一條【教科書循環(huán)使用】
第六章經 費 保 障
第四十二條【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和保證經費增長比例】
第四十三條【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共同負擔】
第四十五條【單列和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
第四十七條【義務教育專項資金】
第四十八條【義務教育捐贈和基金】
第四十九條【禁止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禁止非法收費和攤派】
第五十條【審計監(jiān)督和統(tǒng)計公告】
8審計監(jiān)督包括哪些內容
9義務教育經費的統(tǒng)計包括哪些情況
第七章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一條【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侵占、挪用義務經費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學?;蚪處熯`反教育法、教師法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六條【違法收費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收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脅迫或者誘騙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構成犯罪的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
第六十二條【民辦教育】
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發(fā)展教育的指導思想】
第四條【教育的重要性】
第五條【教育事業(yè)的宗旨】
第六條【教育方針】
第七條【優(yōu)秀文化的繼承與弘揚】
第八條【教育與宗教分離原則】
第九條【公民的教育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民族地區(qū)、貧困地區(qū)及殘疾人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十一條【教育改革】
第十二條【教育語言文字】
第十三條【教育獎勵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教育監(jiān)督機制】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教育學制系統(tǒng)】
第十八條【學前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義務教育制度】
第二十條【職業(yè)教育和繼續(xù)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10什么是國家教育考試制度?我國現行的國家教育考試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二條【學業(yè)證書制度】
第二十三條【學位制度】
第二十四條【掃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的舉辦】
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八條【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教育機構的權利】
第三十條【教育機構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教師的保護與鼓勵】
第三十五條【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教學管理、輔助、專業(yè)技術人員人事制度】
第五章受 教 育 者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權利平等】
第三十八條【對貧困學生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殘疾人教育】
第四十條【未成年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四十一條【學習與培訓】
第四十二條【鼓勵終身教育條件的創(chuàng)造】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學生身心健康的保護】
第六章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良好社會環(huán)境的創(chuàng)造】
第四十七條【教學合作】
第四十八條【幫助學生實習、社會實踐】
第四十九條【社會公益活動的參與】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教育配合義務】
第五十一條【公共文化機構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條【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四條【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五十五條【教育經費的提高】
第五十六條【教育經費的列支】
第五十七條【教育專項基金】
第五十八條【教育費附加】
第五十九條【校辦產業(yè)】
第六十條【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禁止挪用、克扣教育經費】
第六十二條【對發(fā)展教育事業(yè)的支持】
第六十三條【教育經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學?;窘ㄔO的統(tǒng)籌安排】
第六十五條【教學物資的優(yōu)先、優(yōu)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現代化教學手段的發(fā)展】
第八章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教育對外交流】
第六十八條【出國留學、研究等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境外個人入境學習等規(guī)定】
第七十條【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fā)的學位、學歷及其他學業(yè)證書的承認】
第九章法 律 責 任
第七十一條【有關教育經費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二條【對破壞教學秩序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教學設施責任事故】
第七十四條【向教育機構亂收費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五條【對違法舉辦教育機構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六條【違規(guī)招收學員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七條【徇私舞弊招收學生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八條【向受教育者亂收費的責任追究】
第七十九條【考生違反教育考試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八十條【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教育考試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八十一條【考試管理者責任追究】
第八十二條【違法頒發(fā)相關教育證書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八十三條【教育侵權責任的追究】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軍事學校教育和宗教學校教育】
第八十五條【境內投資辦學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施行時間】
配 套 法 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jié)錄)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節(jié)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jié)錄)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18年12月29日)
教師資格條例
(1995年12月12日)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1998年3月6日)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2000年9月23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006年6月30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10年12月13日)
小學管理規(guī)程
(2010年12月13日)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
(2019年2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
(2012年9月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2年8月30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xiāng)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