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動員部署會上的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一、試點依據(j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試點常見問題解答
(一)試點工作基礎性問題
1.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工作的依據(jù)是什么?
2.開展試點工作的目標是什么?
3.開展試點工作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4.試點工作主要在哪些法院開展,為期多長時間?
5.試點法院調整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部分規(guī)定后,應當適用的程序規(guī)則是什么?
6.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調整適用的法律條文外,試點工作一并調整適用了哪些司法解釋條文?
7.在試點期限內,試點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能否適用《試點實施辦法》?
8.《試點實施辦法》條文能否作為裁判依據(jù)在裁判文書中引用?
9.如何按照試點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訴訟分流和銜接機制?
(二)優(yōu)化司法確認程序
……
三、最高人民法院試點配套指導文件
四、試點政策解讀文章
五、部分試點法院試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