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常會就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發(fā)生爭議,一般情況下,對于勞動者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但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或者對于勞動者工資僅作概括性表述,故勞動者每月實際發(fā)放的工資可能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并不一致。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規(guī)范、明確的工資支付記錄,明確勞動者的工資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提交勞動者的具體工資構成或明細,法院往往會根據(jù)勞動者提供的銀行流水、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及個稅繳納證明等資料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