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行為主義這一本質出發(fā)界定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同時,結合實質主義標準和支配可能性標準,將實際控制人分為協(xié)議型、投資型、表決權型等。在此基礎上,從實際控制人與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出發(fā),進一步解讀其法律地位;從實際控制人信義義務的法哲學、民法、商法理論基礎出發(fā),探究其信義義務體系構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時,梳理信義義務的歷史演進,表明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大陸法系的古羅馬都曾產生過與信義義務相關的信托等制度,信義義務的內容也伴隨各國《信托法》等法律的頒布和施行而不斷發(fā)展和演進。此外,制度設計都有*核心的基本原則支撐,信義義務的構建同樣需要厘清信義義務的基本原則。本書從上市公司人格、利益形態(tài)、動態(tài)發(fā)展等不同角度對實際控制人信義義務的構建原則進行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