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作為一種具有公權力特性的糾紛解決方式,產生于堯帝時期:舜帝時提出了“惟明克允”的司法審判理論。早期的“訴”“訟”是分開表述的,且各自的含義不同。訴,通常表達的是一種請求和被訴求方對請求的滿足;而訟則是指爭議雙方在第三方主持下通過一定形式的爭辯進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先秦時期形成的天人相應、陰陽五行、象物思維、數(shù)理哲學等文化理念融入了司法機構的設置和訴訟制度的建構之中,賦予了司法機構和司法制度時代文化特性。早期的司法官多稱士,后有司寇、司敗、理、廷尉等稱謂;司法官應具有平和、中正、良善的品格。追求真實的斷案原則、刑罪案件的兩審制、集體審判制度、死刑三復奏等制度設計,體現(xiàn)了先秦時期的慎刑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