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下信賴保護原則呈現如下圖景:理論學說以域外法為基礎,存在引進目的與本土需求的斷裂。規(guī)范層面,信賴保護條款形成限制行政權變動既有法律關系,以及對法律關系變動給予補救措施的兩階層構造。實踐中法院傾向將信賴保護認定為保護權益的審判工具,形成“信任”與“依賴”兩種基本路徑,并主要作為權益保護得以落實的依據。據此,《信賴保護原則的中國化建構》提出:在中國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不應具有涵射整個體系的基本原則地位,更適宜被看作一種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當權益的工具,以更加注重權益實際保護而非限制既有法律狀態(tài)變動的方式發(fā)揮作用,進而借助《行政法總則》制定,實現完全“中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