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理論早由德國民法學家提出。自20世紀80年代末,新中國的民法學者開始在國內法學刊物上介紹物權行為理論。但是,由于對中國近代中國民法學物權行為缺乏了解,學者間對物權行為理論在中國的引入和發(fā)展歷史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近代中國民法學早已引入物權行為理論,并指導著立法和司法活動。本書介紹了清末時期,隨著西方法學的輸入,物權契約逐步進入中國法學人的視野。得益于日本民法學家的著作和演講,近代的法學前輩們引入了物權行為理論,并對物權行為理論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本書對近代中國民法學中的物權行為理論的縱向發(fā)展脈絡進行了梳理,并指出物權行為理論在中國近代,已經切實地指導著中國的民事立法和審判實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