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作者博士論文。 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國憲法第51條的由來、內涵與作用,提出憲法第51條的由來與蘇聯憲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關,該條的出臺是對1975年憲法與1978年憲法的反思。論文將憲法第51條的基本內涵概括為“為保障權利的充分實現而限制權利的行使”,即“基于保障的限制”,并對憲法第51條在憲法中的地位進行了分析,對權利限制理論“法律父愛主義”進行了評析。我國憲法中關于權利限制的條款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憲法第51條的總的限制;二是憲法第33條第4款的一般限制;三是憲法總則第10條、第13條中的權利限制,主要是反限制條款;四是我國憲法權利條款中的個別限制。上述條款綜合運用,形成了我國基本權利限制體系。憲法第51條合理限制的具體標準包括權利限制的形式標準與權利限制的實質標準,以解決權利限制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問題。憲法第51條的實施是研究分析憲法第51條的關鍵之一,其中,立法適用是憲法實施的基本途徑之一。本文對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進行了分類,進而分別對平等權、政治權利、人格尊嚴、人身權、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權各自的特點與各項基本權利限制進行了分析。論文總結了憲法第51條實施以來的主要成就,提出權利的凸顯與弘揚是基本權利合理限制的理論基礎,“人格尊嚴”的形成是基本權利合理限制的制度基礎等。憲法第51條在具體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包括憲法第51條對權利限制的規(guī)定不夠清晰全面、HYPERLINK"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基本權利的合理限制研究以我國《憲法》第51條的實施情況為依據.doc" \\\\l "_Toc11722"基本權利立法中存在未立法保護的基本權利、相關制度的缺失致使憲法、法律對權利限制偏小,致使現有權利限制的結構呈現出“三角形”的“金字塔”模型等。在解決相關問題的基本構想中,提出了加強基本權利合理限制的理論建設,加強憲法第51條的相關制度建設,通過法律與制度的完善發(fā)展憲法第51條。具體而言,通過加強憲法解釋,加強憲法程序建設,建立基本權利的保護機構補足憲法第51條的相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