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著筆于: 一是引入基礎理論。系統(tǒng)梳理事案解明義務理論的來龍去脈,界定事案解明義務的概念,分析事案解明義務和法官闡明義務的異同;探究事案解明義務的性質,分述事案解明責任說和事案解明義務說,論述應采用事案解明義務說的原因。 二是介紹、評析重點學說。分別介紹德國、我國臺灣地區(qū)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的學說的對立觀點,對上述爭論予以評估、提出見解。 三是論證具體適用。倡導德國聯(lián)邦*高法院的“從屬主張—證明責任”,闡明將其作為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法律要件的可采性。以之為核,從基本內容、適用界限、法律效果三個層面權衡取舍。 四是提出制度設想?;谖覈⒎ㄅc司法現狀論證采用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一般化事案解明義務的不可取性,明確我國民事訴訟應采用具體化事案解明義務的模式;具體闡述構建我國事案解明義務制度體系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