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該法共八章、四十三條,對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煙草制品的生產;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法律責任等作出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于1997年7月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發(fā)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該條例共十一章、六十六條,對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煙草制品的生產;煙草制品的銷售;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