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違反審計法規(guī)行為
1.各級黨委或政府未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2.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干涉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
3.各級黨委或政府未及時解決審計機關的實際困難或問題
4.拒 接受或者不配合審計
5.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或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guī)定
6.拒 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7.拒 、阻撓審計人員檢查有關資料或資產
8.拒 、阻撓審計人員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
9.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未給予協助
10.威脅恐嚇、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
11.拒不糾正審計發(fā)現問題
12.各級黨委或政府未把審計監(jiān)督與黨管干部、紀律檢查、追責問責結合起來
13.被審計單位現任黨政主要負責人未負責領導或組織審計整改工作
14.離任被審計領導干部未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
15.有關部門或單位未認真核實查處,并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審計機關依法移送審計發(fā)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的查處結果
16.對審計發(fā)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未認真研究,及時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規(guī)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規(guī)定
17.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發(fā)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未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未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18.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整改不力、屢審屢犯
19.未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20.有關部門或單位未根據審計發(fā)現的問題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追責、問責
21.各級人大 會未把督促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工作與審查監(jiān)督政府、部門預算決算工作結合起來,建立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機制一
22.對審計機關發(fā)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的整改結果未向社會公告
23.審計人員應當發(fā)現的問題未被發(fā)現并造成嚴重后果
24.審計人員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
25.審計人員泄露被審計單位秘密
26.審計人員利用職 取私利
27.超審計內容開展審計
28.被審計對象拒 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或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29.審計機關未依據有關規(guī)定就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評價
30.審計機關 其法定職權范圍作出審計決定
31.審計人員不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32.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未回避
33.無特殊情況下,審計機關未提前三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4.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時,未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或審計通知書副本
35.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未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36.審計組未對被審計對象反饋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并作必要的修改
37.審計機關未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38.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未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或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39.審計機關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或監(jiān)督
40.未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guī)劃或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41.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超范圍
42.黨政工作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法院、檢察院、 或人民團體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超范圍
43.國有企業(yè)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超范圍
44.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未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或抄送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部門一
45.經濟責任審計組未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或舉報電話內容
46.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未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
47.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或審計結果報告未做到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煉、通俗易懂一
48.未依照有關法規(guī)、責任制考核目標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