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fā)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加強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科學合理編制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經費預算,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山西省水利廳、山西省財政廳根據《關于印發(f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和〈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點)〉的通知》(水辦[2004]30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山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實際,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定額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定額標準》)?!抖~標準》適用于山西省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維修養(yǎng)護經費的編制和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防汛、行政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水毀工程修復和搶險費用,除險加固等其他專項經費不在定額標準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