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六十二·論議

臨川先生文集 作者:(宋)王安石撰


  郊宗議(伏奉圣問,撰議繳進。)

  問: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二者皆配天也,或于郊之圜丘,或于國之明堂;或以冬之日至,或以季秋之月;或以祖,或以禰;或曰配天,或曰配上帝。其義何也?

  對曰:天道升降于四時。其降也,與人道交;其升也,與人道辨。冬日,上天與人道辨之時也,先王于是乎以天道事之;秋則猶未辨乎人也,先王于是乎以人道事之。以天道事之,則宜遠人,宜以自然,故于郊、于圜丘;以人道事之,則宜近人,宜以人為,故于國、于明堂。始而生之者,天道也;成而終之者,人道也。冬之日至,始而生之之時也;季秋之月,成而終之之時也。故以天道事之,則以冬之日至;以人道事之,則以季秋之月。遠而尊者,天道也;邇而親者,人道也。祖遠而尊,故以天道事之,則配以祖;禰邇而親,故以人道事之,則配以禰。郊天,祀之大者也,遍于天之群神,故曰以配天;明堂則弗遍也,故曰以配上帝而已。

  夫天與人異道也,天神以人事之,何也?

  曰:所謂天者,果異于人邪?所謂人者,果異于天邪?故先王之于人鬼也,或以天道事之,“蕭合稷黍,臭陽達于墻屋”者,以天道事之也。嗚呼,天人之不相異,非知神之所為,其孰能與于此?

  此禮也,尚矣??鬃雍我元毞Q周公?

  曰:嚴父配天者,以得天為盛,天自民視聽者也,所謂得天,得民而已矣。自生民以來,能繼父之志,能述父之事而得四海之歡心,以事其父,未有盛于周公者也。

  答圣問賡歌事

  臣聞敘有典,秩有禮,命有德,討有罪,皆天命也。人君能敕正則治,不能敕正則亂,所以敕之不可以無,其為一也。然為于可為之時,則治;為于不可為之時,則亂。故人君不可以不知時。時有難易,事有大細,為難當于其易,為大當于其細,幾者事細而易為之時也,故人君不可以不知幾。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惟時惟幾?!贝酥^也。人君雖知此,然賢臣不心悅而服從,則不能興事造業(yè)而熙百工,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此之謂也。夫欲股肱之喜,蓋有其道矣。蓋人君率其臣作而興事,在明乎善而已。明乎善,在所為法以示人者當。所為法以示人者當,乃股肱之所以喜也。股肱喜而事功成,事功成而能屢省以不怠廢。此又股肱之所以喜也。為是者,在欽而已矣。皋陶拜手稽首,揚言曰:“念哉!率作興事,慎乃憲。欽哉!屢省乃成。欽哉!”此之謂也。蓋憲者,為法以示人之謂也。所為法以示人者,當率法慎為能,然欽慎而不明乎善,亦何能濟?故人君者,以明乎善為難。茍明乎善矣,則人臣孰敢為不善?人臣無敢為不善,事其有不治者乎?乃賡載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此之謂也。人君不務近其人論先王之道以自明,而茍欲以耳目所見聞,總天下萬事而斷之以私智,則人臣皆將歸事于其君,而不任其責。淫辭邪說并至,而人君聽斷不知所出。此事之所墮也。又歌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贝酥^也。然則人君欲股肱良而庶事康,不在乎他,在明乎善而已。明乎善,不可以責諸人也。伏惟天錫陛下以堯、舜之材,自秦、漢以來欲治之主,固未有能仿佛者,然百工未熙、庶事未康者,殆所謂近其人論先王之道以自明者,尚有所缺,而非可以他求也。臣昨日蒙德音喻及《尚書》賡歌之事,而愚憧倉卒,言不及究,故敢復具所聞以獻,伏惟圣心加察。幸甚。

  看詳雜議

  臣今月二日至中書,曾公亮傳圣旨以《雜議》一卷付臣看詳,臣謹具條奏如后。

  議曰:官有定員,則進趣雖多,不能為濫,宜定臺、省、監(jiān)、寺之員。須有缺然后用。

  臣某曰:今之臺、省、監(jiān)、寺之官,雖名曰職事官,而實非前代之所謂職事官,而與前代刺史等所帶檢校官無以異。前代檢校官之類,亦不能定員,待有缺然后擬。前代所謂職事官,即今所謂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員,須有缺然后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謂職事官亦有定員,則今職事官以差遣員數(shù)校之,幾至兩倍,而有功有考當陟者,又未有以御之。欲有定員,所謂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議曰:內外之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臺、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勛官,有散官,有檢校官,有職事官。勛官、散官,當其有罪,則皆得議請減,而應免官則又可以當官;而檢校官與今行守之官無異,故朝廷與奪,皆足以為人榮辱利害。今散官、勛官、檢校官,既不足以為人榮辱利害,為人榮辱利害者,唯有職事官與差遣而已。今若令內外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臺、省之名,則是丞郎知州謂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謂之刺史,不知職事官之貴賤,何以別乎?又其祿秩位次,不知當復如何?若同之則理不可行,若不同則與未名之時又何以異?臣以為今州郡長吏謂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領職事官,乃與前代刺史等帶檢校官無異,何傷于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漢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謂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長吏為刺史,則何得謂之正名?

  議曰:罷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祿,武王克商,庶士倍祿。蓋人主于士大夫,能饒之以財,然后可責之以廉恥。方今士大夫所以鮮廉寡恥,其原亦多出于祿賜不足,又以官多員少之故。大抵罷官數(shù)年而后復得一官。若罷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窮而無廉恥。士大夫無廉恥,最人主所當憂。且邦財費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議者但知引據(jù)唐事,乃不知唐時官人俸厚,故罷為前資,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則與唐時事不得同。且不吝于與人以官,而欲吝于與官以祿,非計之得也。

  議曰:以厘務實日并為三年,以敘磨勘之法,以符考績之義。

  臣某曰:今欲以厘務實日并為三年,以敘磨勘之法。竊以為不厘務者,非人情之所欲也,厘務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無功,而厘務則計日得遷,等之無罪,而不厘務則不得計日而遷,恐未足以符考績之義,而適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務在沮勸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勸?

  議曰:置兵部審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審官院,此恐可議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盡付之兵部則不可行,當約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輕重緩急,有付之審官者,有屬之樞密者。至于磨勘,則官視卿、監(jiān)以下,皆付之兵部審官可也。

  議曰:置兵部流內銓,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無以異于兵部流內銓,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無缺事,而又增置南曹,則非省官之意。

  議曰:廢江淮荊浙發(fā)運使。

  臣某曰:江淮荊浙發(fā)運使嘗廢矣,未幾復置者,以不可廢故也。蓋發(fā)運使廢,則其本司職事,必令淮南轉運使領之?;茨限D運所總州軍已多,地里已遠,而發(fā)運司據(jù)六路之會,以應接轉輸及他制置,事亦不少。但以淮南轉運使領發(fā)運,則發(fā)運一司事多壅廢。此蓋其所以廢而復置也。臣比見許元為發(fā)運使時,諸路有歲歉米貴,則令輸錢以當年額,而為之就米賤路分糴之,以足年額。諸路年額易辦,而發(fā)運司所收錢米常以有馀,或以其馀借助諸路缺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類。要在揀擇能吏以為發(fā)運而已,廢之不為便也。

  議曰:廢都水監(jiān)。

  臣某曰:都水監(jiān)亦恐不可廢。今議者以謂此三司判官主領之時,事日煩,費日廣,舉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故欲廢之,此臣之所未喻也。朝廷以為天下水利領于三司,則三司事叢,不得專意,而河渠堤埽之類,有當經治,而力不暇給,故別置都水監(jiān)。此所謂修廢官也。官修,則事舉;事舉,則雖煩何傷?財費,則利興;利興,則雖費何害?且所謂舉天下之役半在于河渠堤埽者,以為不當役而役之乎?以為當役而役之乎?以為不當役而役之,則但當察官吏之不才,而不當廢監(jiān);以為當役而役之,則役雖多,是乃因置監(jiān)故吏得修其職而無廢事也,何可以廢監(jiān)乎?且今水土之利,患在置官不多,而不患其冗也。

  議曰:合三部勾院。

  臣某曰:三部勾院臣未知其詳,然恐由近歲三司帳籍鉤考之法大壞而不舉,故三司勾院有事簡處。若不然,則此三部勾院,理不可合。

  議曰:提舉百司不當用內制,但用如張師顏者。

  臣某曰:提舉百司多用內制,而今患其與三司并行指揮,庫務異同難稟。臣以為唯權均體敵,乃可以相檢制。事有異同,則理有枉直。近在闕門之外,則非理皆得上聞。庫務官司,亦何嫌于難稟?今若只用如張師顏者一人,與三司表里綱紀細務,則恐與三司權不均,體不敵。雖足以綱紀細務,而三司措置,百司失理,莫能與之抗議。今使內制一人總其權以敵三司,又使如張師顏者一人躬親點檢細事,小既足以究察諸司奸弊,大又足以檢制三司,如此處置,未為失也。若以為費而當省,則提舉百司于內制,但為兼職,廢之何所省乎?

  議曰:廢宮觀使副都監(jiān)。

  臣某曰:宮觀置使、提舉、都監(jiān),誠為冗散。然今所置,但為兼職,其有特置,則朝廷禮當尊寵,而不以職事責之者也。廢與置,其為利害亦不多。若議冗費,則宮觀之類自有可議,非但置使、提舉、都監(jiān)為可省也。

  議曰:外則并郡縣。

  臣某曰:中國受命至今百馀年,無大兵革,生齒之眾,蓋自秦、漢以來莫及。臣所見東南州縣,大抵患在戶口眾,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嘗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縣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才二十馀里。聞如此者甚眾。其民徭役固多,財力凋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議曰:詔執(zhí)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審官銓選之職,稍稍寬假,使時有簡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監(jiān)司守ヘ及知雜以上,各以所知同罪薦舉人材,其尚患所舉不如舉狀。今若令有司行審官銓選之職,時有簡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盡天下之材,而所簡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議,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則于時政徒有所損而已。

  議曰: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給筆札,條為治目,不拘文辭,咸以事對。命官考驗,有理趣者,除縣令。三考績效有聞,委提刑、轉運上其實狀,除京官。再入兩任知縣,如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議者以為近世縣令最卑,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不問其人材如何,但非贓犯,則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誼。臣以為今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皆有三人舉主,乃得為縣令,非不問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蓋近歲朝廷舉令之法最善,故近歲縣令亦稍勝于往時。但朝廷誘養(yǎng)之道未純,督察之方未盡。大抵人才難得,非特縣令乏人。今議者欲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欲除以為令,則與舉令之法無甚異也。若欲以筆札條對,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實,但得能文辭談說者爾。又以為績效有聞,則提刑、轉運上其實狀,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轉運舉者至于五人,而后與轉京官,則得轉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轉運舉狀,不必五人而后轉,則如此選擢之人,何以知其賢于舉令,而遽優(yōu)異之如此!又以為兩任知縣,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績如何而可以謂之顯白?若有殊尤可賞,則朝廷自當選擢及有升任指揮,若不足以致選擢及升任指揮,則其政績不為甚異。政績無甚異,而更不用關升之法,便減一任通判,與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賢。右臣所聞淺陋,不足以知治體,謹具條奏,并元降《雜議》封上,取進止。

  詳定十二等議

  起居舍人司馬光起請:“舊官九品之外,別分職任差遣為十二等,以進退群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馀文武職任差遣,并以此比類為十二等。若上等有缺,則于次之中擇才以補之?!狈钍ブ?,兩制詳定聞奏。王等詳定司馬光起請難盡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滿三年為一任;通判人緣審官院見今員多缺少,候將來差遣得行亦別取指揮;知縣人今后初入者,并滿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審官詳定條約聞奏”者。臣愚以謂司馬光十二等之說,王等既以為難行,而等所議知州三年為一任,知縣六年方入通判,亦無補于官人失得之數(shù)。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則以至誠、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論議之士,而與之反復,必有至當之論,可施于當世。凡區(qū)區(qū)變更而終無補于事實者,臣愚竊恐皆不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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