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二○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一○-二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知縣徐,申覆岑巡撫:縣署自行買給燈油,并無取之于差役,差役亦無需索之弊 同知銜、臺北府新竹縣知縣,為申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五日,蒙憲臺札開:「照得本部院訪聞:臺灣各縣衙門(云云照文敘至)毋違,特札」等因。奉此,遵查,卑縣署內每日所用燈油,均由卑職自行買給,并無取之于差役。是官吏既無仰給于差,則差役自無需索之弊。緣奉前因,理合據實申覆憲臺察核。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撫憲岑 光緒柒年拾壹月初八日承工總呂祥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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