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二四稟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縣一皂頭役洪忠稟復:遵飭向名經(jīng)書查明,并無辦理英商租置園地,并稟繳經(jīng)書切結

臺下一皂頭役洪忠叩首跪叩稟,為遵飭查檢據(jù)情覆奪事。緣蒙單:「仰立向各經(jīng)書查明,有無承辦及代辦同治五年間,前淡廳王任內(nèi),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克日隨單檢送。若無承辦,即按名取具切結稟送」等因。役遵單,立即逐一往查,而粘單內(nèi)開各經(jīng)書,均稱伊無承辦此案,亦無與人代辦,并無可檢送。各具有切結一紙,交役稟繳。理合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夾憲單一道、切結二紙。

正堂方批:據(jù)稟已悉,結附。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一皂頭役、洪忠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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