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三二

大學衍義補 作者:明·邱濬


▲鬻算之失 秦始皇四年,令百姓納粟一千石拜爵一級。 臣按:此后世納粟拜爵之始。嗚呼,爵祿者天子治天下之名器,所以馭其臣民而富貴之者也,上持富貴之柄以馭下之人,使其委身盡命以為吾用,以成天下之務、以通天下之志、以阜天下之財,上以承天意、下以莫民生、中以安君之位者也。為君者顧乃倒持其柄以授之民,而以其所以為貴之器而博其粟于民以為富,是非但失其爵以馭貴之柄,而并與其祿以馭富之柄失之矣。名器之失,自秦政始作俑之,尤萬世之下咸歸咎焉。 漢孝文時,晁錯說上曰:“欲人務農(nóng)在于貴粟,貴粟之道在于使人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觀農(nóng)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無窮;粟者人之所種,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所之甚欲也,使天下入粟于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年,塞下之粟必多矣?!? 臣按:晁錯之言有所見于利而無見于義,知其為利而不知其為害,何也?蓋為治必立紀綱,立紀綱在明賞罰,明賞罰在爵與刑,今爵可以粟得刑可以粟免則賞罰不明,賞罰不明則紀綱不立,紀綱不立則國非其國,雖有粟吾得而食諸?或曰錯之意在貴粟以勸農(nóng)夫。農(nóng)人勤生而務本,無所俟于爵,自不犯于刑,其貪爵而犯罪者皆民之逐末者也,逐末者以財而易粟,輸之縣官以得爵免罪,恃有爵以凌暴、倚無罪以為奸,塞下之粟雖多而國中之奸愈肆。是則錯之此議專于利而背義,利未必得而害已隨之,富有四海者裕用足邊之策,豈無它道而必用此哉? 后漢靈帝開西邸賣官,二千石二千萬,四百石四百萬,于西園立庫以貯之。又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 臣按:自晁錯建議之后,若景帝、武帝、成帝、安帝雖皆賣爵,然多以歲有荒旱、邊有警急,用度不足,不得已而為之,至靈帝則賣爵以為私藏,書之史冊貽譏千古。 唐肅宗至德二年,御史鄭叔清奏請敕納錢百千與明經(jīng)出身,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 臣按:自秦漢以來賣官已非令典,至唐肅宗乃至賣私第焉。嗚呼,王嘉有言,王者代天爵人,尤宜謹之。蓋以位天位也,祿天祿也,五服之章天所以命有德,非一人所得私也,私之不可,鬻之可乎?傳曰“維名與器不可以假人”,記曰“論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假之以名器固不可,論不定而官之爵之尤不可。夫設科取士雖非古典,而士大夫由是以進身,是即古論秀之法,必須論定而后官之者也。今不論其所業(yè)而論其所輸,名曰明經(jīng)而實則輸錢,彼粗知文墨者猶之可也,而不識文字者亦與焉,其取用無藝一至于此哉! 宋孝宗詔曰:“鬻爵非古制也,理財有道,均節(jié)財用足矣,妄輕官爵以益貨財,朕甚不取。自今除歉歲民愿入粟賑饑,有裕于眾,聽取旨補官,其余一切住罷,見在綾紙告身繳赴尚書省毀抹。” 臣按:孝宗此詔謂自今除歉歲民愿入粟賑饑,聽取旨補官,其余一切住罷,則是非歉歲不行,非民愿不強,臨時取旨不為定例。今則著為定例,不問歲之歉否、不顧民之愿否,遇有意外興作,既知其不可取之常賦,又不敢請之內帑,首以鬻官為上策。嗚呼,以古人馭世治民之器而為博易錢谷之舉,識治體者不為也。我祖宗以來最重名器,內外官年未七十致仕者不與冠帶,犯贓私者除名為民,當是之時,民以官爵為貴、冠帶為榮,其所以榮貴之者,以有錢不能買故也。近世司國計者取具目前而建為納粟賜冠帶之令,后又加以散官,所幸者尚不至如前代賣見任官耳。且國家無甚警急,雖少有虧欠,然猶未至于甚不得已也,乃因有所營造興舉財未匱而逆計之,荒未至而豫備之,而為此一切不得已之策,然行之既非其義,而守之又不以信,方其賣之之時惟恐民之不售也而強與之,既與之后而又多方折辱之、百計科率之,遂使民之視冠帶也如桎梏,然寧出粟也而不肯受官。噫,此等之事非至于甚不得已不可行也,盍反思曰今吾于可以已之時而遽行之,行之而又失信于人,一旦馴致于不得已之地,吾又將行何策而賣與何人哉?小人茍顧目前不為遠慮,凡有建,請非甚不得已者宜痛裁之,萬一至于甚不得已,人皆可與也,惟犯贓官吏決不可焉,何也?彼為貪財而失其冠帶,上之人又貪其財而與之,是則上下交為利矣,又何責彼為哉。(以上鬻官) 唐玄宗天寶未,安祿山反,楊國忠遣御史崔眾至太原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得百萬緡。臣按:此后世鬻僧道之始。 穆宗時,李德裕言:“初,徐德興為壇泗洲,募人為僧以資上福,人輸錢三千,淮右小民規(guī)影徭賦,失丁男六十萬,不為細變?!? 臣按:民之為僧何預于君,而小人乃以度僧為資上福,殊不思天以好生為德,度民為僧是閼絕天地生生之仁,豈天所好哉?致一人于死地尚足以感傷天地而有以召災,矧絕六十萬人之生意,其召災又何如哉?以是為求福,臣不信也。 宋神宗熙寧元年,錢公輔言:“祠部遇歲饑河決,鬻度牒以佐一時之急,自今宮禁恩賜度牒裁減,稍去剃度之冗。”是年,因公輔始賣度牒。臣按:前此雖鬻僧未有牒也,賣度牒始于此。 神宗問王安石曰:“程顥言不可賣度牒為常平本,如何?”安石曰:“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凡四十五萬石,若兇年人貨三石,則可全十五萬人性命?!? 臣按:天子以天下為家、四海為富,佛教未入中國之前,民未為僧,官未賣度牒,未嘗無邊事無荒年,未聞其有乏用度者,王安石自以孔蓋負其學、以堯舜待其君,乃欲假度僧之法以活民之性命,臣不知其何見也。 熙寧二年,賜五百道度牒付陜西宣撫司,易見錢糴谷。七年,又給五百道付河東運司修城。 高宗紹興七年,有言欲多賣度牒者,高宗曰:“一度牒所得不過三百千,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其所失豈止一度牒之利?若住數(shù)年,其徒當自少矣。” 臣按:佛入中國千有余年,世之英君巨儒非不欲去之,但習俗已成,深固盤結,終無可去之期。唐宋以來有度僧之令,至熙寧中始為牒以鬻之,宋高宗曰“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臣竊以為一夫不耕則國家失一人之用,非但吾不得其人一身之用,而吾之子孫亦并不得其子若孫用焉。誠反而思之,曰此輩可終去乎?若有可去之幾,禁而絕之上也;若度不能禁,與其縱之,孰若取其身庸而后度之猶為愈也。伏讀律文有曰:“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住持及受業(yè)師私度者與同罪,并還俗。”臣有愚見,請今后有欲為僧道者,許與所在官司具告行勘,別無違礙,量地方遠近、俗尚緩急,俾出關給度牒路費錢,收貯在官,造冊繳部,該部為之奏聞給牒,發(fā)下所司,遇祝圣之日行禮畢,府州正佐親臨寺觀,依其教法當眾簪剃畢,然后給牒。若有不待給牒擅自簪剃者,依律問罪及罪其主令之人。其給度也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非闕不補。如此,則國家雖不得其身力之用,而得其傭錢以代其役,既得其錢,歲終或解京或留州以為賑濟饑荒、惠養(yǎng)孤老及修造橋梁之用。如此,則僧道少而人知自重,既無所損于其教,而彼之得度也免跋涉之勞、道途之費,彼亦樂為之矣。若此者雖非圣人中正之道,然勢至于此,無如之何,與其任彼所為,不若有所節(jié)制,失之于彼而得之于此,猶為彼善于此也。(以上鬻僧) 漢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緡錢。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田廾}之。 臣按:此漢以來征榷居貨之始。古者關市之征蓋惡其專利,就征其稅,非隱度其所居積之多少而取之也。武帝于元光初既算其行者之舟車,至是又用公卿言,凡居貨者各隱度其財物之多少,于商賈末作率計有緡錢二千者出一算,于手力所作者率計有緡錢四千者出一算。嗚呼!出諸途者既正其赍載之具,藏諸家者又算其儲積之物,取民之盡,一至此哉? 武帝元光中,始算商車,至是又算民船。 臣按:算商之車已為無名,而又算民之車與船,凡民不為吏,不為三老、騎士,茍有輕車皆出一算,商賈則倍之,船五丈以上出一算。嗚呼,緡錢之法初為商賈設也,至其后乃算及民之舟車,遂使告緡者遍天下,則凡民有蓄積者皆為有司所隱度矣,不但商賈末作也。嗚呼!取民之財而至于如此,民何以為生哉。(以上告緡)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乃籍江淮富商右族貲蓄,十收其二,謂之率貸。 德宗時,國用不給,借富商錢,約罷兵乃償之,搜督甚峻,民有自經(jīng)死者。 臣按:唐行率貨及借錢令,以萬乘之君而借貨于民已為可丑,況又名曰借貨,其實奪之,又可丑之甚也。人君其尚制節(jié)謹度,毋使國家之貧至于如此,史冊書之,貽丑萬世哉。(以上借貲) 德宗時,軍用不給,乃稅間架,算除陌錢。 臣按:民房屋有稅及官用省錢始此。所謂稅間架者,每屋兩架為間,計間稅錢。除陌錢者,凡公私給與及買賣,每錢一緡官除五十錢。嗚呼,為國而商算至此,可謂無策矣(此算間架除陌錢)。 宋太祖開寶三年,令樸買坊務者收抵當。 臣按:樸買之名始見于此。所謂樸買者,通計坊務該得稅錢總數(shù),俾商先出錢與官買之,然后聽其自行取稅以為償也。元初亦有此法,有以銀五十萬兩樸買天下差發(fā)者,有以銀五萬兩樸買燕京酒課者,有以銀一百萬兩樸買天下河泊、橋梁、渡口者,耶律楚材曰“此皆奸人欺上罔下,為害甚大”,咸奏罷之。(此樸買) 宋神宗元豐中,王安石行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又并祠廟鬻之,募人承買。 哲宗元祐中,劉摯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請罷實封之法,酌取其中定為永額,召人承買?!? 臣按:所謂承買者,凡有坊場河渡去處,先募人入錢于官承買,然后聽其自行收稅以償之也。墟市之聚集既買之,津渡之往來又買之,甚至神祠之祭賽亦買之,為國牟利之瑣瑣至于如此,虐民慢神不亦甚哉。(此言承買) 宋元祐五年,御史中丞傅堯俞言:“監(jiān)司以今歲蠶麥并熟,催督積年逋負,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積年之欠,且令帶納一料,侯秋成更令帶納。” 臣按:民間耕蠶一年之收,僅足以供一年之賦,有所逋負積壓既多,有非一熟所能償了,堯俞所建帶納之說,是誠有司追征逋負之良法。 知杭州蘇軾言:“朝廷恩貸指揮多被有司巧為艱閡,故四方皆有‘黃紙放,白紙取’之語,雖民知其實,止怨有司,然陛下未嘗峻發(fā)德音,戒飭大臣,令盡理推行。” 臣按:軾他日又言令民荷寬政,無他疾苦,但為積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于僵仆則幸矣,何暇舉首奮臂以營求于一飽之外哉?自祖宗以來,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用而本家及伍保人無家業(yè)者并與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無以為生,雖加鞭撻終無所得,緩之則為奸吏之所蠶食,急之則為盜賊之所憑借,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雖有水旱盜賊,民不思亂,此為損虛名而收實利也。軾之此言足盡百姓逋負之利害,伏望圣明于凡德音之布,準此以施行天下,窮民不勝之幸。 孝宗時,朱熹上封事:“伏見祖宗舊法,凡州縣催理官物,已及九分已上謂之破分,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問,由是州縣得其贏余以相補助,貧民有所拖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閭里,此誠不刊之令典也。” 臣按:宋朝催理破分之法,后世亦可遵行。(以上追理) 徽宗宣和末,陳亨伯以發(fā)運兼經(jīng)制使,利用諸司財計而以經(jīng)制為名。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財用,又因經(jīng)制之額增析而為經(jīng)總制錢。 臣按:葉適言維揚駐蹕,國用益困,呂頤浩、葉夢得實總財事,四顧無策,于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jīng)制錢者。其說以為征商雖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賣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飲,若頭子之類特取于州縣之余,而可供猝迫之用。夢得士人,而其言如此,蓋辨目前不暇及遠,亦不足怪也。由是言之,則宋所謂經(jīng)總制錢蓋出于不得已而為一時權宜之計,當是時也,所謂強敵壓境,歲有薦食吞噬之謀,翠華南巡,未知稅駕息肩之所,兵屯日盛,將帥擅命而卻敵之功無歲無之,固非計財惜費之時,何暇為寬征薄斂之事,所惜者和好之后,遂因仍用之而不能除,以為一時生民之害耳。后世人主茍未至猝迫無措之時,決不可行此等事。 光宗時,趙汝愚言:“諸縣措諸月樁錢,其間名色類多違法,最為細民之害。試舉其大者,則有曰曲引錢、曰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 臣按:自古取民之財之多無如宋朝者,天下稅務、酒務無處無之,且如成都一府稅務二十一處、酒務三十五處,其歲額皆四十萬以上,然此大郡也,若夫中郡如鳳翔者,稅務亦十有五、酒務亦二十有五,當世之民何以堪哉?至于南渡之后,又有所謂經(jīng)總制錢、月樁之類。所謂月樁者其取之尤為無謂,其間殊名異目皆是于常賦之外、經(jīng)制之余,巧生別計,然皆當時權宜不得已而為之。事已世殊悉皆革罷,惟所謂罰訟者之錢,今世藩憲郡邑猶借此以為攫取之計,朝廷雖有明禁,視之以為虛文。夫家人之為此為公也,今世之為此假公以營私也,乞峻發(fā)德音,著為常憲,分文以上皆準以枉法之贓,庶幾革官吏貪墨之風、厲士夫廉隅之節(jié)。(此經(jīng)總制月樁錢) 以上論鬻算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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