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時起,保存記錄或檔案就被看成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官方的歷史編纂者(史或史官)就擔任這一任務。[1] 這種思想體現(xiàn)在某些儒家經典中。不管這些經典中描述的政府機構實際存在與否,它成了后代的樣范,像這樣的段落“(天子)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在中國歷史上聯(lián)系到官修史書被一再地引證。[2]
7世紀前半葉,建立了史館,成為獨立的政府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寫起居注和編實錄,這是以后寫前朝國史或正史的依據(jù)。[3] 這種史館在以后的時代繼續(xù)起作用。
在明朝第一個皇帝的統(tǒng)治下,沒有建立獨立的史館機構,而是將它并入翰林院。早在1367年,即朱元璋正式登基前一年,就任命了修撰、典簿、編修等史官。[4] 1381年,史官的人數(shù)和品級,確定為修撰3名,從六品,編修4名,正七品,檢討4名,從七品。[5] 明代自始自終繼續(xù)任命這些官員,但人數(shù)根據(jù)編纂的需要而定。[6] 例如,在1529年,編修和檢討定為各6名。[7] 但有時多出許多。任修撰的常為一甲進士,任編修和檢討的常為二甲進士。[8]
史官收集文獻資料和編輯歷史檔案:
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上所下詔、敕、書、檄,謹籍而記之,以備實錄。[9]
按照傳統(tǒng),寫詳細的起居注,被認為是收集文獻資料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朱元璋在當皇帝前四年,即1364年,就設置了起居注給事中。[10] 據(jù)說像宋濂、魏觀和詹同這樣一些杰出人物,都曾擔任過這一職務,這表明朱元璋當初對它的重視。[11]
這個職務的重要性還表現(xiàn)在1367年給在職者以正五品的相當高的品級。[12] 品級與當時的翰林院學士和六部郎中相同。不過,這只是暫時的。經過幾次變動,在1381年起居注作者的官秩重新定為從七品。[13] 若干年后,這個機構被撤消,這大概是在1393年之前,因為那年出的《諸司職掌》中沒有提到它。
隨著一篇由張四維(1526—1585年)起草、張居正(1525—1582年)呈遞的奏議,1575年恢復了起居注的寫作。這封奏議還包括關于如何指導史館工作的詳細建議,其中有些得到皇帝的批準,后來編入《大明會典》。[14] 這篇文獻提供了官修歷史是如何進行的寶貴資料,應詳細加以討論。[15]
張居正的奏議,跟大多數(shù)這類建議一樣,提到古代的左著作郎和右著作郎。他強調,沒有起居注,就得不到關于皇帝言行的可靠資料來編纂實錄。而這就是世宗實錄和穆宗實錄的實際情況,這兩部實錄是在張居正指導下編纂的。[16] 張居正于是提出八點建議:
1.保存記錄的方法。在史官的任務中,最重要的是寫起居注。如果沒有可靠的起居注,修史工作勢必陷入依靠無法證實的關于皇帝行為的謠傳的危險。擔任侍講的官員是最接近皇帝的人,因此宜指定他們每天輪流擔任起居注的作者。大學士在與皇帝秘密商議后,應立即將必要的情況告訴起居注作者。他們還應抄下所有的圣諭、詔、旨、策文,等等,以及大學士的題稿。除此之外,應指定六名有經驗和有學問的史官,根據(jù)政府各部門的奏議編纂政紀。每一名官員應負責六部中一部的活動領域。這些官員不應擔任其他任何職務,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曠職。
2.關于隨侍皇帝的起居注作者在不同種類的召見中應選取的地方的規(guī)定。起居注作者應始終在靠近皇帝的地方,這樣他才能清楚地看見和聽到正在進行的一切。當皇帝與大臣進行秘密商議時,史官也許不宜在場,但在召見結束后,該大臣應立即將圣諭和上述商議用密封信報告史館。
3.向史館轉送文獻。大學士應命令將保存在內閣的內閣奏議和由“兩房”[17] 官員具稿繕寫的圣諭、詔書、敕旨的副本送史館。應復制其他政府部門的奏議和皇帝對該部門奏議的敕答。應將整個文獻的副本送內閣,然后轉送史館。時政的討論應編入各政府部門的奏議中。
4.忠實記錄的重要性。由于起居注將是據(jù)以編纂實錄的唯一資料,準確性比優(yōu)美的文筆更加重要?;实鄣难赞o必須逐字逐句地記錄,而不要做文章。奏議的原文,只有次要的無足輕重的問題可以省去。只有因表達不清而難以理解的地方,才可以稍加修改。否則應一字不易地記錄原文。要弄清楚因果關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變更或修飾內容。必須嚴格禁止史官發(fā)表他個人的褒貶意見。
5.(這一段論述給史官提供工作的地方和設備,這里不討論。)
6.妥善保管的處所。在古代,國史被稱為石室金匱之書,[18] 因為它被妥善保管以備傳諸后世。明朝也是這樣做的。每月有一小箱,每年有一大箱。它們應被放置在東閣[19] 的左右房。史官每月編成的草稿,應裝訂成七冊,一冊為起居注,六冊為來自六部的材料。每冊的封面應注明年月和負責史官的姓名。完成的冊子要送大學士審查,放進一只小箱,用文淵閣的印章加封。到了年底,內閣和史官要打開箱子,取出各月的草稿,將它們放進一只大箱子,用同樣的方法加封,從此不再開啟。
7.(這一段論述繕寫者應遵守的規(guī)則,這里不討論。)
8.處理這篇奏議之前的事件。萬歷朝的頭兩年(1573和1574年)和第三年(1575年)的頭幾個月,起居注和六部奏議的原文,應根據(jù)現(xiàn)有的文獻材料按照事實記錄下來。
這篇奏議說明,在恢復編撰起居注以后,這些文獻僅構成為編撰實錄而收集的材料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取自六部的奏議,它們也通稱時政記。[20]
官方的時政記現(xiàn)在尚存一個殘缺的樣本,時期是1127年。明代有一種類似的著作不是官方文獻,而是有接觸政府檔案機會的官員的私人著述。[21] 有許多萬歷、泰昌和天啟時期的殘缺不全的起居注抄本,保存在中國和日本的幾個圖書館里。[22] 起居注是后來編撰實錄的基礎。
但是,某些時期在起居注和實錄之間有一個中間階段。這就是日歷,它只涉及幾年。我們知道,在1373年曾命翰林院選出一個班子編纂《大明日歷》。這項工作是在監(jiān)督之下在宮中一個嚴格禁止外人進入的特殊部分進行。清晨,班子成員一起去到他們工作的屋子。吃飯也在那里;到傍晚才一起回到翰林院的集體宿舍,也是與外界小心地隔開的。從1373年9年20日至1374年6月11日差不多9個月中,當工作進行時,編纂者不許與外人接觸。整個事情嚴格保密,這是為了防止有利害關系的人企圖影響編纂者。要求他們只能把他們的編纂建立在可以得到的文字材料的基礎上。這是根據(jù)皇帝頒布的規(guī)章,規(guī)章還說,著作完成后應受皇帝審查,保存在金匱中。然后把一個副本存放在秘書監(jiān)。[23]
史官的主要任務是編撰實錄;其他工作只是為這一任務作準備。但是,掌管編撰工作不專屬史官,還有一個廣大得多的官員集團參與其事。根據(jù)《大明會典》[24] 中制定的規(guī)章,大學士要擔任總裁,翰林院學士擔任副總裁。他們由皇帝任命,任務是規(guī)定纂修條例,檢查纂修官[25] 準備的草稿,纂修官是從內閣、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和司經局選出的。崔纂和謄錄則是誥敕房和制敕房選派的。
實際的纂修者名單表明,這些規(guī)章從16世紀初起就被嚴格遵循了。即使在更早的時期,做法也似乎大體上跟后來的規(guī)章一致。纂修官總是翰林院的居多。有時候,顯然有20或20多個編修。
只有很少的——有時沒有——纂修官是從別的部門來的。此外,謄錄和崔纂主要選自品級較高的官員,或者,至少也是國子監(jiān)的生員??傊?,參加纂修工作的人的數(shù)目相當大。例如,纂修于1522至1525年間的《武宗實錄》開頭的名單,記錄了參加纂修的97人的姓名和官職。[26] 此外,肯定還有許多職員、隨從和仆人。
這項工作的掛名領袖是監(jiān)修。名義上他是總裁的上級,但實際上對工作似乎無多大影響。他必須從世襲貴族的最高等級公或侯中選出。以《武宗實錄》為例,監(jiān)修是公。3個總裁是大學士兼尚書(正二品)。[27] 2個副總裁,1位是翰林學士(正五品),另1位是侍講學士(從五品),40個纂修,8位是侍讀(正六品),3位是修撰(從六品),21位是編修(正七品),8位是檢討(從七品)。3個崔纂是太常寺卿(正三品),尚寶寺卿(正五品)和中書舍人(從七品)。47個謄錄,2位是尚寶寺少卿(從五品),1位是吏部員外郎(從五品),3位是大禮寺右寺副(從六品),6位是中書舍人(從七品),1位是翰林院待詔(從九品),1位是光祿寺署丞(從七品),3位是鴻臚寺主簿(從八品),12位是鴻臚寺序班(從九品),2位是譯字官(無品級),可能來自四夷館,15位是國子監(jiān)生員,1位是翰林院秀才。最后,有一個官員掌收一應文籍和一個尚寶寺少卿(從五品)。
對整個《明實錄》來說,得不到像這樣詳細的參加纂修工作的官員的名單,但從《太宗實錄》起,尚存的名單中開列的60至100個官員的名字,他們的官銜與纂修《武宗實錄》的官員的官銜相似。因此,完全可以把它們看成是全部《明實錄》的纂修班子的典型。指派數(shù)目相當多的高級官員參與纂修工作,也表明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謄錄中發(fā)現(xiàn)有品級高至從五品的官員是令人吃驚的,我們不得不懷疑他們是否真的做抄寫工作。專門的史官只做小部分纂修工作,它主要是由翰林院和內閣在其他幾個政府部門的官員的幫助下完成的。實錄的纂修是在最有權勢的政策制定官員——大學士的監(jiān)督下進行,這一事實進一步證實了它的重要性。
實錄的纂修主要是一件政治工作,而不是一種超然的學術活動。由于監(jiān)督纂修的大學士往往卷入了前朝的政治爭論,他們當然渴望將他們的個人觀點注入原文而犧牲與之對立的觀點。此外,他們有時候還可以表達地區(qū)或集團的觀點。因此,《明實錄》的政治偏見一直受到同時代學者的嚴厲批評。[28]
但是,大學士在規(guī)劃當前的政策上有許多緊迫的事情要做,只能偶爾過問纂修工作。他們參加決定凡例的工作,但不得不把直接的監(jiān)督任務留給副總裁,后者沒有多少別的任務,從而在纂修工作的監(jiān)督中處于關鍵地位,因為他們是纂修官的上級。崔纂的名字總是列在纂修官之后,他們的作用也許僅限于纂修的組織和技術方面。他們對內容沒有影響。除去嘉靖和萬歷兩個皇帝的實錄(均用了10年)外,纂修工作通常用3至5年。
實錄不是為了刊行。在一朝的實錄纂修完成后,將正本在一個精心規(guī)定的儀式上呈給皇帝,儀式的規(guī)則最初是在1403年確定的,后來在1536年和1577年作了修改。[29] 實錄和寶訓[30] 在一個莊嚴的行列中從史館送到奉天殿和華蓋殿。纂修班子的全體官員身著朝服跟在后面。然后,在皇帝面前和禮樂聲中,將實錄和寶訓置放于華蓋殿。第二天,它們在另一個有皇帝參加的莊嚴行列中被送到皇史宬,在皇帝面前封存。
這些記錄不允許再拿出來。它們是供后代纂修正史的主要資料來源。一兩天后,設官宴邀請纂修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每人都得到賞賜,有時以升官的形式出之。[31] 官宴上的菜肴和給予總裁、副總裁和纂修官等人的賞賜的數(shù)目均有嚴格規(guī)定。[32]
副本留作參考,對它的使用聽命于皇帝、大學士和史官。它置放在內閣。為了保密,所有的草稿和初步的抄本均在太液池(紫禁城西邊的一個人工湖)東邊的椒園內銷毀。銷毀時參加纂修工作的全體官員都必須在場。[33] 在纂修實錄時,認為適于刊行的皇帝詔令被選出來,按題分類,另編成冊,這就是皇帝的寶訓。
實錄原稿的保管是一件大事。1492年,大學士丘濬(1420—1495年)在一篇長篇奏議中建議——就所知,是第一次——實錄應有一套新抄本保存在專門為保存實錄而修建的建筑里。[34] 他的建議沒有實行。在過了40多年以后,皇帝才同意大學士張孚敬(1475—1539年)的一個類似的建議,下令抄寫以前諸帝的實錄。[35] 像任命纂修班子那樣任命了一個專門的班子負責抄寫工作,也有監(jiān)修、總裁等。同時,下令修建一座專門保存實錄的建筑,正如丘濬原來所建議的那樣。這座建筑于1534至1536年間建成,命名為皇史宬,通常將它譯為帝國歷史檔案館。
兩年后抄寫工作完成。新抄本在一個正式儀式上呈給皇帝,第二天當著皇帝的面在新的檔案館里封存。[36] 這座建筑在清代為同樣的目的服務,并在19世紀初徹底翻修。這座建筑真是名副其實的“石室金匱”。[37] 它的厚墻是用堅固的磚頭砌的,墻上只有很少的小窗口,原稿放在100多只金屬箱子里。在20世紀30和40年代,這座建筑仍在那里,保持著它原來的樣子。它座落在皇宮東南,南池子南段路東。[38]
纂修正史——官修史書的最終產品,是史官的另一個任務。元朝的正史是設在南京一座佛寺里的一個史館纂修的。[39] 1594年,開始了纂修到這年為止的明朝正史的工作。像修實錄那樣,任命了一個班子,以王錫爵(1534—1610年)和其他大學士為總裁,另外一些高官——大多數(shù)是翰林院以外的——為副總裁,和19個纂修官,多數(shù)是翰林院的修撰、編修或檢討。[40] 但1597年宮中失火,燒毀了所有的草稿和資料,這項工作就擱置起來,顯然再也沒有恢復。[41] 由于那時沒有進行修實錄的工作,實錄的纂修未受到火災的影響。
?。?] 書名后括號中的三個數(shù)字,即(2.1.1)或(4.5.7)指傅吾康在其《明史資料介紹》[172](吉隆坡和新加坡,1968年)中討論到的著作的索引號。
[2] 鄭曉:《吾學編》[65](1567年),11,第42葉。關于建文帝的死見本書第4章。本章引證的著作和與傅吾康書中條目的對照,《劍橋中國史》這一卷的書目中未列入。更多的書目信息,見傅吾康的《明史資料介紹》[172]。
?。?] 間野潛龍:《祝允明的史學》[369],見《明代文化史研究》(京都,1979年),第211—241頁;和陳學霖的祝允明傳,見富路特和房兆楹編:《明人傳記辭典》[191](紐約和倫敦,1976年),第392—397頁。又見克里斯琴·墨克:《祝允明(1461—1527年)和蘇州的文化義務》[401](安阿伯,1978年),第302—444頁。關于《藏書》[317],見本節(jié)下文及后《傳記著述》。
?。?] 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271](華盛頓特區(qū),1943—1944年),I,第145—146頁。
?。?] 《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07—818頁。
?。?] 李贄:《藏書》[317](1599年;1959年北京重印),兩卷,第7頁?!睹魅藗饔涋o典》[191],第811頁。下面是論李贄的兩本重要新著——讓·弗朗索瓦·比耶特:《李贄,被詛咒的哲學家(1527—1602年):對明末中國官場社會學的貢獻》[7](日內瓦和巴黎,1979年);陳學霖:《當代中國史評中的李贄》[22](懷特普林,紐約州,1980年)。
?。?] 奧托·弗蘭克:《和的本質、相互關系及資料價值》[168],載《普魯士科學院會議會刊》[柏林],哲學-歷史部,4(1930年),第103—144頁。
?。?] 《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11頁。
[9]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1—354頁。
[10] 埃蒂恩·巴拉日:《傳統(tǒng)中國的政治理論與實際行政》[5](倫敦,1965年),第19頁。又見朱莉婭·金:《介紹》[88],《遠東》,23,2(1976年12月),第191—211頁。
[11]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14—316頁。
?。?2]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421—426頁。
?。?3] 巴拉日:《傳統(tǒng)中國的政治理論和實際行政》[5],第31—32頁。又見威拉德·彼得森:《顧炎武(1612—1682年)生平》[426],《哈佛亞洲研究雜志》,28(1968年),第114—156頁;和29(1969年),第201—247頁。
?。?4] 《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531—1535頁。
?。?5] 內藤:《支那史學史》[404],第356—357頁、371—372頁。
?。?6] 內藤:《支那史學史》[404],第368—370頁。
?。?7]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5—356頁。
?。?8] 奧托·弗蘭克:《中國歷史編纂學的起源》[169],載《普魯士科學院會議會刊》[柏林],哲學-歷史部,23(1925年),第276—309頁。
?。?9] 《禮記》[313],鄭玄注本(2世紀;1936年上海重?。?,第5頁;李雅各譯:《禮記》[310],見《東方的經典》,27(牛津,1885年),第2頁。
?。?0] 威廉·洪:《公元708年前的唐史館》[272],《哈佛亞洲研究雜志》,23(1960—1961年),第92—107頁。
[21]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418年;臺北1961—1966年重?。?38—339頁。張廷玉等編:《明史》[41](1736年;北京1974年重?。?,73,第1787頁。
?。?2] 翟善編撰:《諸司職掌》[17],(1380年;重印,《玄覽堂叢書》,第43—50卷;重印,臺北1981年),第19葉和第56—57葉;申時行編:《大明會典》[465](1587年;臺北1964年重?。?,2,第34葉(第79頁),和10,第8—10葉(第196—197頁);賀凱:《明王朝的政府組織》[265],第40頁。
?。?3] 《大明會典》[465],2,第34葉(第79頁);《明史》,73,第1787—1788頁。
?。?4] 《明史》[41],73,第1788頁。
[25] 《明史》[41],70,第1695頁。
?。?6]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4.8.2)(清初;香港1965年重?。?2,第1葉。
[27]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4,第181頁。關于明代的起居注,見今西春秋的有關文章:《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載《明代滿蒙史研究》[496],田村實造編(京都,1963年),第587—662頁。
[28] 關于宋濂、魏觀和詹同的傳記及(或)介紹,分別見《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225—1231、698、43—44頁。
?。?9]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27,第412頁。
?。?0]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39,第2188頁。
?。?1] 見《大明會典》[465],221,第7—9葉。
[32] 奏議的日期是1575年4月7日。李焯然新近發(fā)現(xiàn)[見《焦竑之史學思想》[321],《書目集刊》,15,4(臺北,1982年),第42—43頁,注51],這篇奏議確是張四維(《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03—105頁)起草的,并收入他的《條麓堂集》[38](跋于1596年;東京1975年影?。?,8,第14—15葉,和陳子龍等編:《皇明經世文編》[57](1638年;臺北1964年重?。?,373,第1—5葉(見本章,《經世文》)。由于這篇奏議只作了小的修改就以張居正的名義呈給皇帝,后來的作者包括今天的作者在內,就把他的作者身分視為當然,并用他的文集《張文忠公全集》(晚明;重印,《國學基本叢書》,第309卷,臺北,1968年)的原文,4,第53—56頁。不十分全的原文,見《明實錄·神宗實錄》[380],35,第825—831頁;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32,第25—29葉。此外,吳晗的《讀史劄記》[594](北京,1956年;1961年重?。?,第165—166頁作了部分引證,今西的《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611—620頁引證了全文,并附解釋?!洞竺鲿洹穂465]中的有關章節(jié),見211,第7—8葉(第2040頁)。
[33] 間野潛龍:《明實錄研究》[370],重印,《明代文化史研究》,見《東洋史研究叢刊》,31《東京,1971年),第1—134頁。
?。?4] 這是指內閣東誥敕房和西制敕房,兩房指派中書舍人(賀凱:《明王朝政府組織》[265],第31頁,注4)。見沈德符:《兩殿兩房中書》,載《野獲編》[468](1619年;北京重印,1959、1980年),9,第247—248頁;山本隆義:《明代內閣制度的建立與發(fā)展》[599],《東方學》,21(1961年),第87—103頁,特別是第95頁。
[35] 見司馬遷:《史記》[477](約紀元前90年;北京重印,1959年),130,第8葉;巴頓·沃森譯:《中國偉大史家的記錄:譯自司馬遷的》[559](紐約,1961年),第50頁。
?。?6] 東閣也許指內閣的建筑,左右房也許指誥敕房和制敕房(見前,注46)。但這個推測不能證實。
?。?7] 楊聯(lián)陞:《中國官修史書的結構》[609],見W.G.比斯利和E.G.普利布蘭克編:《中國和日本的史家》(倫敦,1961年),第45頁。
?。?8] 沈德符:《野獲編》[468](1619年;1869年重印),8,第25—26葉。
?。?9] 見令西:《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597—615頁;陶元珍:《萬歷起居注》[502],《文史雜志》,4,7—8(重慶,1944年),第54—56頁。
[40] 關于纂修“日歷”的唯一詳細的記述,是黃佐寫于1560至1566年間的《翰林記》[258](6.2.7),第13章:《修日歷寶訓》(重印,《叢書集成簡編》,臺北,1965—1966年),第159—160頁?!睹鲗嶄洝ぬ鎸嶄洝穂380],僅第1507頁提及纂修的敕命,日期是洪武6年九月四日(1373年9月20日),和第1573頁提及完成的敕命,日期是洪武7年五日一日(1374年6月11日)。又見宋濂:《大明日歷序》[489],載《明文在》,薛熙編(1889年;臺北重印,1968年),第353—354頁。
?。?1] 《大明會典》[465],221,第3—4葉(第2938頁)。
7世紀前半葉,建立了史館,成為獨立的政府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寫起居注和編實錄,這是以后寫前朝國史或正史的依據(jù)。[3] 這種史館在以后的時代繼續(xù)起作用。
在明朝第一個皇帝的統(tǒng)治下,沒有建立獨立的史館機構,而是將它并入翰林院。早在1367年,即朱元璋正式登基前一年,就任命了修撰、典簿、編修等史官。[4] 1381年,史官的人數(shù)和品級,確定為修撰3名,從六品,編修4名,正七品,檢討4名,從七品。[5] 明代自始自終繼續(xù)任命這些官員,但人數(shù)根據(jù)編纂的需要而定。[6] 例如,在1529年,編修和檢討定為各6名。[7] 但有時多出許多。任修撰的常為一甲進士,任編修和檢討的常為二甲進士。[8]
史官收集文獻資料和編輯歷史檔案:
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上所下詔、敕、書、檄,謹籍而記之,以備實錄。[9]
按照傳統(tǒng),寫詳細的起居注,被認為是收集文獻資料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朱元璋在當皇帝前四年,即1364年,就設置了起居注給事中。[10] 據(jù)說像宋濂、魏觀和詹同這樣一些杰出人物,都曾擔任過這一職務,這表明朱元璋當初對它的重視。[11]
這個職務的重要性還表現(xiàn)在1367年給在職者以正五品的相當高的品級。[12] 品級與當時的翰林院學士和六部郎中相同。不過,這只是暫時的。經過幾次變動,在1381年起居注作者的官秩重新定為從七品。[13] 若干年后,這個機構被撤消,這大概是在1393年之前,因為那年出的《諸司職掌》中沒有提到它。
隨著一篇由張四維(1526—1585年)起草、張居正(1525—1582年)呈遞的奏議,1575年恢復了起居注的寫作。這封奏議還包括關于如何指導史館工作的詳細建議,其中有些得到皇帝的批準,后來編入《大明會典》。[14] 這篇文獻提供了官修歷史是如何進行的寶貴資料,應詳細加以討論。[15]
張居正的奏議,跟大多數(shù)這類建議一樣,提到古代的左著作郎和右著作郎。他強調,沒有起居注,就得不到關于皇帝言行的可靠資料來編纂實錄。而這就是世宗實錄和穆宗實錄的實際情況,這兩部實錄是在張居正指導下編纂的。[16] 張居正于是提出八點建議:
1.保存記錄的方法。在史官的任務中,最重要的是寫起居注。如果沒有可靠的起居注,修史工作勢必陷入依靠無法證實的關于皇帝行為的謠傳的危險。擔任侍講的官員是最接近皇帝的人,因此宜指定他們每天輪流擔任起居注的作者。大學士在與皇帝秘密商議后,應立即將必要的情況告訴起居注作者。他們還應抄下所有的圣諭、詔、旨、策文,等等,以及大學士的題稿。除此之外,應指定六名有經驗和有學問的史官,根據(jù)政府各部門的奏議編纂政紀。每一名官員應負責六部中一部的活動領域。這些官員不應擔任其他任何職務,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曠職。
2.關于隨侍皇帝的起居注作者在不同種類的召見中應選取的地方的規(guī)定。起居注作者應始終在靠近皇帝的地方,這樣他才能清楚地看見和聽到正在進行的一切。當皇帝與大臣進行秘密商議時,史官也許不宜在場,但在召見結束后,該大臣應立即將圣諭和上述商議用密封信報告史館。
3.向史館轉送文獻。大學士應命令將保存在內閣的內閣奏議和由“兩房”[17] 官員具稿繕寫的圣諭、詔書、敕旨的副本送史館。應復制其他政府部門的奏議和皇帝對該部門奏議的敕答。應將整個文獻的副本送內閣,然后轉送史館。時政的討論應編入各政府部門的奏議中。
4.忠實記錄的重要性。由于起居注將是據(jù)以編纂實錄的唯一資料,準確性比優(yōu)美的文筆更加重要?;实鄣难赞o必須逐字逐句地記錄,而不要做文章。奏議的原文,只有次要的無足輕重的問題可以省去。只有因表達不清而難以理解的地方,才可以稍加修改。否則應一字不易地記錄原文。要弄清楚因果關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變更或修飾內容。必須嚴格禁止史官發(fā)表他個人的褒貶意見。
5.(這一段論述給史官提供工作的地方和設備,這里不討論。)
6.妥善保管的處所。在古代,國史被稱為石室金匱之書,[18] 因為它被妥善保管以備傳諸后世。明朝也是這樣做的。每月有一小箱,每年有一大箱。它們應被放置在東閣[19] 的左右房。史官每月編成的草稿,應裝訂成七冊,一冊為起居注,六冊為來自六部的材料。每冊的封面應注明年月和負責史官的姓名。完成的冊子要送大學士審查,放進一只小箱,用文淵閣的印章加封。到了年底,內閣和史官要打開箱子,取出各月的草稿,將它們放進一只大箱子,用同樣的方法加封,從此不再開啟。
7.(這一段論述繕寫者應遵守的規(guī)則,這里不討論。)
8.處理這篇奏議之前的事件。萬歷朝的頭兩年(1573和1574年)和第三年(1575年)的頭幾個月,起居注和六部奏議的原文,應根據(jù)現(xiàn)有的文獻材料按照事實記錄下來。
這篇奏議說明,在恢復編撰起居注以后,這些文獻僅構成為編撰實錄而收集的材料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取自六部的奏議,它們也通稱時政記。[20]
官方的時政記現(xiàn)在尚存一個殘缺的樣本,時期是1127年。明代有一種類似的著作不是官方文獻,而是有接觸政府檔案機會的官員的私人著述。[21] 有許多萬歷、泰昌和天啟時期的殘缺不全的起居注抄本,保存在中國和日本的幾個圖書館里。[22] 起居注是后來編撰實錄的基礎。
但是,某些時期在起居注和實錄之間有一個中間階段。這就是日歷,它只涉及幾年。我們知道,在1373年曾命翰林院選出一個班子編纂《大明日歷》。這項工作是在監(jiān)督之下在宮中一個嚴格禁止外人進入的特殊部分進行。清晨,班子成員一起去到他們工作的屋子。吃飯也在那里;到傍晚才一起回到翰林院的集體宿舍,也是與外界小心地隔開的。從1373年9年20日至1374年6月11日差不多9個月中,當工作進行時,編纂者不許與外人接觸。整個事情嚴格保密,這是為了防止有利害關系的人企圖影響編纂者。要求他們只能把他們的編纂建立在可以得到的文字材料的基礎上。這是根據(jù)皇帝頒布的規(guī)章,規(guī)章還說,著作完成后應受皇帝審查,保存在金匱中。然后把一個副本存放在秘書監(jiān)。[23]
史官的主要任務是編撰實錄;其他工作只是為這一任務作準備。但是,掌管編撰工作不專屬史官,還有一個廣大得多的官員集團參與其事。根據(jù)《大明會典》[24] 中制定的規(guī)章,大學士要擔任總裁,翰林院學士擔任副總裁。他們由皇帝任命,任務是規(guī)定纂修條例,檢查纂修官[25] 準備的草稿,纂修官是從內閣、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和司經局選出的。崔纂和謄錄則是誥敕房和制敕房選派的。
實際的纂修者名單表明,這些規(guī)章從16世紀初起就被嚴格遵循了。即使在更早的時期,做法也似乎大體上跟后來的規(guī)章一致。纂修官總是翰林院的居多。有時候,顯然有20或20多個編修。
只有很少的——有時沒有——纂修官是從別的部門來的。此外,謄錄和崔纂主要選自品級較高的官員,或者,至少也是國子監(jiān)的生員??傊?,參加纂修工作的人的數(shù)目相當大。例如,纂修于1522至1525年間的《武宗實錄》開頭的名單,記錄了參加纂修的97人的姓名和官職。[26] 此外,肯定還有許多職員、隨從和仆人。
這項工作的掛名領袖是監(jiān)修。名義上他是總裁的上級,但實際上對工作似乎無多大影響。他必須從世襲貴族的最高等級公或侯中選出。以《武宗實錄》為例,監(jiān)修是公。3個總裁是大學士兼尚書(正二品)。[27] 2個副總裁,1位是翰林學士(正五品),另1位是侍講學士(從五品),40個纂修,8位是侍讀(正六品),3位是修撰(從六品),21位是編修(正七品),8位是檢討(從七品)。3個崔纂是太常寺卿(正三品),尚寶寺卿(正五品)和中書舍人(從七品)。47個謄錄,2位是尚寶寺少卿(從五品),1位是吏部員外郎(從五品),3位是大禮寺右寺副(從六品),6位是中書舍人(從七品),1位是翰林院待詔(從九品),1位是光祿寺署丞(從七品),3位是鴻臚寺主簿(從八品),12位是鴻臚寺序班(從九品),2位是譯字官(無品級),可能來自四夷館,15位是國子監(jiān)生員,1位是翰林院秀才。最后,有一個官員掌收一應文籍和一個尚寶寺少卿(從五品)。
對整個《明實錄》來說,得不到像這樣詳細的參加纂修工作的官員的名單,但從《太宗實錄》起,尚存的名單中開列的60至100個官員的名字,他們的官銜與纂修《武宗實錄》的官員的官銜相似。因此,完全可以把它們看成是全部《明實錄》的纂修班子的典型。指派數(shù)目相當多的高級官員參與纂修工作,也表明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謄錄中發(fā)現(xiàn)有品級高至從五品的官員是令人吃驚的,我們不得不懷疑他們是否真的做抄寫工作。專門的史官只做小部分纂修工作,它主要是由翰林院和內閣在其他幾個政府部門的官員的幫助下完成的。實錄的纂修是在最有權勢的政策制定官員——大學士的監(jiān)督下進行,這一事實進一步證實了它的重要性。
實錄的纂修主要是一件政治工作,而不是一種超然的學術活動。由于監(jiān)督纂修的大學士往往卷入了前朝的政治爭論,他們當然渴望將他們的個人觀點注入原文而犧牲與之對立的觀點。此外,他們有時候還可以表達地區(qū)或集團的觀點。因此,《明實錄》的政治偏見一直受到同時代學者的嚴厲批評。[28]
但是,大學士在規(guī)劃當前的政策上有許多緊迫的事情要做,只能偶爾過問纂修工作。他們參加決定凡例的工作,但不得不把直接的監(jiān)督任務留給副總裁,后者沒有多少別的任務,從而在纂修工作的監(jiān)督中處于關鍵地位,因為他們是纂修官的上級。崔纂的名字總是列在纂修官之后,他們的作用也許僅限于纂修的組織和技術方面。他們對內容沒有影響。除去嘉靖和萬歷兩個皇帝的實錄(均用了10年)外,纂修工作通常用3至5年。
實錄不是為了刊行。在一朝的實錄纂修完成后,將正本在一個精心規(guī)定的儀式上呈給皇帝,儀式的規(guī)則最初是在1403年確定的,后來在1536年和1577年作了修改。[29] 實錄和寶訓[30] 在一個莊嚴的行列中從史館送到奉天殿和華蓋殿。纂修班子的全體官員身著朝服跟在后面。然后,在皇帝面前和禮樂聲中,將實錄和寶訓置放于華蓋殿。第二天,它們在另一個有皇帝參加的莊嚴行列中被送到皇史宬,在皇帝面前封存。
這些記錄不允許再拿出來。它們是供后代纂修正史的主要資料來源。一兩天后,設官宴邀請纂修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每人都得到賞賜,有時以升官的形式出之。[31] 官宴上的菜肴和給予總裁、副總裁和纂修官等人的賞賜的數(shù)目均有嚴格規(guī)定。[32]
副本留作參考,對它的使用聽命于皇帝、大學士和史官。它置放在內閣。為了保密,所有的草稿和初步的抄本均在太液池(紫禁城西邊的一個人工湖)東邊的椒園內銷毀。銷毀時參加纂修工作的全體官員都必須在場。[33] 在纂修實錄時,認為適于刊行的皇帝詔令被選出來,按題分類,另編成冊,這就是皇帝的寶訓。
實錄原稿的保管是一件大事。1492年,大學士丘濬(1420—1495年)在一篇長篇奏議中建議——就所知,是第一次——實錄應有一套新抄本保存在專門為保存實錄而修建的建筑里。[34] 他的建議沒有實行。在過了40多年以后,皇帝才同意大學士張孚敬(1475—1539年)的一個類似的建議,下令抄寫以前諸帝的實錄。[35] 像任命纂修班子那樣任命了一個專門的班子負責抄寫工作,也有監(jiān)修、總裁等。同時,下令修建一座專門保存實錄的建筑,正如丘濬原來所建議的那樣。這座建筑于1534至1536年間建成,命名為皇史宬,通常將它譯為帝國歷史檔案館。
兩年后抄寫工作完成。新抄本在一個正式儀式上呈給皇帝,第二天當著皇帝的面在新的檔案館里封存。[36] 這座建筑在清代為同樣的目的服務,并在19世紀初徹底翻修。這座建筑真是名副其實的“石室金匱”。[37] 它的厚墻是用堅固的磚頭砌的,墻上只有很少的小窗口,原稿放在100多只金屬箱子里。在20世紀30和40年代,這座建筑仍在那里,保持著它原來的樣子。它座落在皇宮東南,南池子南段路東。[38]
纂修正史——官修史書的最終產品,是史官的另一個任務。元朝的正史是設在南京一座佛寺里的一個史館纂修的。[39] 1594年,開始了纂修到這年為止的明朝正史的工作。像修實錄那樣,任命了一個班子,以王錫爵(1534—1610年)和其他大學士為總裁,另外一些高官——大多數(shù)是翰林院以外的——為副總裁,和19個纂修官,多數(shù)是翰林院的修撰、編修或檢討。[40] 但1597年宮中失火,燒毀了所有的草稿和資料,這項工作就擱置起來,顯然再也沒有恢復。[41] 由于那時沒有進行修實錄的工作,實錄的纂修未受到火災的影響。
?。?] 書名后括號中的三個數(shù)字,即(2.1.1)或(4.5.7)指傅吾康在其《明史資料介紹》[172](吉隆坡和新加坡,1968年)中討論到的著作的索引號。
[2] 鄭曉:《吾學編》[65](1567年),11,第42葉。關于建文帝的死見本書第4章。本章引證的著作和與傅吾康書中條目的對照,《劍橋中國史》這一卷的書目中未列入。更多的書目信息,見傅吾康的《明史資料介紹》[172]。
?。?] 間野潛龍:《祝允明的史學》[369],見《明代文化史研究》(京都,1979年),第211—241頁;和陳學霖的祝允明傳,見富路特和房兆楹編:《明人傳記辭典》[191](紐約和倫敦,1976年),第392—397頁。又見克里斯琴·墨克:《祝允明(1461—1527年)和蘇州的文化義務》[401](安阿伯,1978年),第302—444頁。關于《藏書》[317],見本節(jié)下文及后《傳記著述》。
?。?] 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271](華盛頓特區(qū),1943—1944年),I,第145—146頁。
?。?] 《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07—818頁。
?。?] 李贄:《藏書》[317](1599年;1959年北京重印),兩卷,第7頁?!睹魅藗饔涋o典》[191],第811頁。下面是論李贄的兩本重要新著——讓·弗朗索瓦·比耶特:《李贄,被詛咒的哲學家(1527—1602年):對明末中國官場社會學的貢獻》[7](日內瓦和巴黎,1979年);陳學霖:《當代中國史評中的李贄》[22](懷特普林,紐約州,1980年)。
?。?] 奧托·弗蘭克:《和的本質、相互關系及資料價值》[168],載《普魯士科學院會議會刊》[柏林],哲學-歷史部,4(1930年),第103—144頁。
?。?] 《明人傳記辭典》[191],第811頁。
[9]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1—354頁。
[10] 埃蒂恩·巴拉日:《傳統(tǒng)中國的政治理論與實際行政》[5](倫敦,1965年),第19頁。又見朱莉婭·金:《介紹》[88],《遠東》,23,2(1976年12月),第191—211頁。
[11]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14—316頁。
?。?2]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421—426頁。
?。?3] 巴拉日:《傳統(tǒng)中國的政治理論和實際行政》[5],第31—32頁。又見威拉德·彼得森:《顧炎武(1612—1682年)生平》[426],《哈佛亞洲研究雜志》,28(1968年),第114—156頁;和29(1969年),第201—247頁。
?。?4] 《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531—1535頁。
?。?5] 內藤:《支那史學史》[404],第356—357頁、371—372頁。
?。?6] 內藤:《支那史學史》[404],第368—370頁。
?。?7] 《清代名人傳略》[271],第355—356頁。
?。?8] 奧托·弗蘭克:《中國歷史編纂學的起源》[169],載《普魯士科學院會議會刊》[柏林],哲學-歷史部,23(1925年),第276—309頁。
?。?9] 《禮記》[313],鄭玄注本(2世紀;1936年上海重?。?,第5頁;李雅各譯:《禮記》[310],見《東方的經典》,27(牛津,1885年),第2頁。
?。?0] 威廉·洪:《公元708年前的唐史館》[272],《哈佛亞洲研究雜志》,23(1960—1961年),第92—107頁。
[21]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418年;臺北1961—1966年重?。?38—339頁。張廷玉等編:《明史》[41](1736年;北京1974年重?。?,73,第1787頁。
?。?2] 翟善編撰:《諸司職掌》[17],(1380年;重印,《玄覽堂叢書》,第43—50卷;重印,臺北1981年),第19葉和第56—57葉;申時行編:《大明會典》[465](1587年;臺北1964年重?。?,2,第34葉(第79頁),和10,第8—10葉(第196—197頁);賀凱:《明王朝的政府組織》[265],第40頁。
?。?3] 《大明會典》[465],2,第34葉(第79頁);《明史》,73,第1787—1788頁。
?。?4] 《明史》[41],73,第1788頁。
[25] 《明史》[41],70,第1695頁。
?。?6]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4.8.2)(清初;香港1965年重?。?2,第1葉。
[27]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4,第181頁。關于明代的起居注,見今西春秋的有關文章:《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載《明代滿蒙史研究》[496],田村實造編(京都,1963年),第587—662頁。
[28] 關于宋濂、魏觀和詹同的傳記及(或)介紹,分別見《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225—1231、698、43—44頁。
?。?9]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27,第412頁。
?。?0] 《明實錄·太祖實錄》[380],139,第2188頁。
?。?1] 見《大明會典》[465],221,第7—9葉。
[32] 奏議的日期是1575年4月7日。李焯然新近發(fā)現(xiàn)[見《焦竑之史學思想》[321],《書目集刊》,15,4(臺北,1982年),第42—43頁,注51],這篇奏議確是張四維(《明人傳記辭典》[191],第103—105頁)起草的,并收入他的《條麓堂集》[38](跋于1596年;東京1975年影?。?,8,第14—15葉,和陳子龍等編:《皇明經世文編》[57](1638年;臺北1964年重?。?,373,第1—5葉(見本章,《經世文》)。由于這篇奏議只作了小的修改就以張居正的名義呈給皇帝,后來的作者包括今天的作者在內,就把他的作者身分視為當然,并用他的文集《張文忠公全集》(晚明;重印,《國學基本叢書》,第309卷,臺北,1968年)的原文,4,第53—56頁。不十分全的原文,見《明實錄·神宗實錄》[380],35,第825—831頁;孫承澤:《春明夢余錄》[485],32,第25—29葉。此外,吳晗的《讀史劄記》[594](北京,1956年;1961年重?。?,第165—166頁作了部分引證,今西的《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611—620頁引證了全文,并附解釋?!洞竺鲿洹穂465]中的有關章節(jié),見211,第7—8葉(第2040頁)。
[33] 間野潛龍:《明實錄研究》[370],重印,《明代文化史研究》,見《東洋史研究叢刊》,31《東京,1971年),第1—134頁。
?。?4] 這是指內閣東誥敕房和西制敕房,兩房指派中書舍人(賀凱:《明王朝政府組織》[265],第31頁,注4)。見沈德符:《兩殿兩房中書》,載《野獲編》[468](1619年;北京重印,1959、1980年),9,第247—248頁;山本隆義:《明代內閣制度的建立與發(fā)展》[599],《東方學》,21(1961年),第87—103頁,特別是第95頁。
[35] 見司馬遷:《史記》[477](約紀元前90年;北京重印,1959年),130,第8葉;巴頓·沃森譯:《中國偉大史家的記錄:譯自司馬遷的》[559](紐約,1961年),第50頁。
?。?6] 東閣也許指內閣的建筑,左右房也許指誥敕房和制敕房(見前,注46)。但這個推測不能證實。
?。?7] 楊聯(lián)陞:《中國官修史書的結構》[609],見W.G.比斯利和E.G.普利布蘭克編:《中國和日本的史家》(倫敦,1961年),第45頁。
?。?8] 沈德符:《野獲編》[468](1619年;1869年重印),8,第25—26葉。
?。?9] 見令西:《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597—615頁;陶元珍:《萬歷起居注》[502],《文史雜志》,4,7—8(重慶,1944年),第54—56頁。
[40] 關于纂修“日歷”的唯一詳細的記述,是黃佐寫于1560至1566年間的《翰林記》[258](6.2.7),第13章:《修日歷寶訓》(重印,《叢書集成簡編》,臺北,1965—1966年),第159—160頁?!睹鲗嶄洝ぬ鎸嶄洝穂380],僅第1507頁提及纂修的敕命,日期是洪武6年九月四日(1373年9月20日),和第1573頁提及完成的敕命,日期是洪武7年五日一日(1374年6月11日)。又見宋濂:《大明日歷序》[489],載《明文在》,薛熙編(1889年;臺北重印,1968年),第353—354頁。
?。?1] 《大明會典》[465],221,第3—4葉(第29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