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英-中壟斷商人

劍橋中國晚清史(上卷) 作者:


  所有這些捐輸增加了行商信用的不穩(wěn)定性,因而東印度公司的預付款越來越成為這個壟斷貿易機制的續(xù)命湯。每年要把下一年茶葉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貨款和絲合同的百分之九十的貨款預付給廣州的經紀人。他們?yōu)榱祟A先保證下一年合同的下余貨款部分,就把這筆預付款的一部分轉交茶葉批發(fā)商或絲批發(fā)商,所以每個行商都是負債者。如果開始謠傳某個經紀人無力償付債務,他只要從英商得到更多的錢以表明英商信任他的可靠性,便可保持內地茶商和絲商對他的信任。但是從英商得錢愈多就意味著預付款額愈高,預付款額愈高也就意味著在下一年度合同中要給此行商以更大份額。該行商在得到這個份額后,也必須相應地接受更多的英國毛織品。于是,這位經紀人必須設法把不愿要的毛織品委托廣州紡織商行拋售。這樣也就進一步擴大了他的賒欠,進而增加了他的不穩(wěn)定性,致使他年復一年地硬拴在東印度公司身上。到1783年,東印度公司在貿易上的勢力已是如此強大,以致它的監(jiān)理委員會認為,即使海關監(jiān)督也不能建立一個價格聯(lián)盟來與它相抗衡。[1] 當然,這種情況絲毫不能削弱海關監(jiān)督勒索行商錢財?shù)臋嗔?,因為一種新的英-中壟斷制度已經建立起來。這時東印度公司已把大量資金提供給某個商人,以致它簡直經受不住使他遭到破產的風險,否則它就會失去獲得它的“副?!钡囊磺邢Mā案北!?,即該商人已抵押給東印度公司以后幾年的茶葉貿易)。從此,該公司的預付款辦法把它的命運緊緊地和這些商人聯(lián)系起來,使得海關監(jiān)督不再能——或者說不再需要——出賣專賣權。相反,他把經紀人作為英商的代理人使用,因為他知道東印度公司會間接地替他們交納罰款和關稅。

  盡管監(jiān)理委員會非常急切地想恢復瀕于絕境的行商以保持茶源暢通,可是東印度公司從茶葉貿易本身賺來的錢很少,雖說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英國政府從茶葉稅中得到了歲入的百分之十。東印度公司的收益卻沒有那么多。在1780和1790年間,對印、中兩國的貿易的全部利潤稍許不足二百萬英鎊,只折合原來股本額的百分之五。這當然不包括使東印度公司成為其財源的許多有關人士的額外所得:此種所得即東印度公司商船上的大班和船員的私人貿易,支付給有權利以高價向公司出讓“世襲船底”——或稱運輸權——的某些家庭的款項,等等。但無論如何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貿易從未中斷,因為該公司統(tǒng)治了印度,而中國則是實現(xiàn)匯劃印度歲入結余的理想的中介國家(這些余款必須用于償還二千八百萬英鎊的債款,是東印度公司為支付主要用于征服印度的花費而在倫敦借支的)。

  匯劃機關當時是代理行。東印度公司為使自己的職員不控制散商對印貿易,于1787年建立了代理制度。1832年,有人對代理行的起源作了如下描述:

  代理行主要由紳士組成,他們過去都在政界或軍界供職。他們覺得按習慣自己更適于經商,于是得到退職許可后便從事代辦業(yè)和商業(yè)。他們?yōu)楣痉辗e蓄了資金。他們把這筆資金或者借給別人或者直接用于商業(yè),實際上,與其說他們是資本的擁有者,勿寧說他們是資本的分配者。他們在通常的貿易過程中,以及通過借貸之間的利息差額和通過收取傭金,來獲得利潤。[2]

  到1790年,在加爾各答已有十五家控制印度國內“港腳商”的散商商號;這時,“港腳商”也已向東擴展到海峽和中國。為了滿足貿易需要,商號建立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為外商投資者辦理業(yè)務,匯寄私人資金,資助靛青種植,等等。匯運歐洲染料工業(yè)使用的靛青是一種主要的匯寄形式,不過這種匯運經常受到擁有和管理東印度公司船只的“航運界”收取高昂運費的妨礙。1801年,靛青售價暴跌,許多代理行開始著重依靠向廣州運送棉花和鴉片的生意。

  東印度公司壟斷了中國的茶葉收購,因此,港腳商(即在印度得到該公司許可而由散商經營的商號)從印度運往中國的商品不得不在中國統(tǒng)統(tǒng)換為低價貨如糖或者中國白銅(即鋅,有時是鋅與鉛、銅的合金),或者只換成硬幣。因此,需要大量銀行業(yè)務來結算利潤。有三種辦法可以使東印度公司用這些巨額收益獲得硬幣和增殖利潤,因為這時該公司在廣州維持這一貿易體制迫切需要巨額費用和預付款。第一,印度管轄區(qū)之一可以向某代理行預付盧比,該代理行即購印度棉花運往廣州出售以換取西班牙銀元,然后從中扣除港腳商人的利潤而將余款交東印度公司商館帳房。第二,駐廣州的商館可以接受某一港腳商人的硬幣而付給他可在倫敦或孟加拉兌現(xiàn)的匯票。最后在下列情況下信用可以在帳房中過戶:(一)如果東印度公司欠行商甲一筆預付款,(二)甲可以從港腳商人乙購買棉花和鴉片,(三)因此,甲能把他的東印度公司欠款過戶給乙,然后,(四)乙可利用由倫敦董事會承付的匯票將款匯往倫敦。

  乍一看,港腳商人很象是中國明、清時代在國家各專賣事業(yè)之間鉆空子活動的那種商人。但實際上與中國那種商人不同,因為港腳商人是不可或缺的。出現(xiàn)港腳商人的最基本和最經常的原因很簡單,這就是英國人對茶葉的需要量很大,在歐洲卻找不到中國人會大量消耗的與此相當?shù)闹瞥善?。結果,東印度公司的壟斷制度本身不能為這種貿易提供資金。所以除了公司直接運輸茶葉外,其他一切交易都是通過其印度代辦所及其駐廣州代表——“英國散商”——進行的。

  [1] 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2第9頁。

 ?。?] 布拉肯先生在下院特別委員會上的證詞,1832年3月24日。引自辛哈:《歐洲人在印度的初期銀行業(yè)務》。又可參考克令:《印度代辦制度的起源》,載《亞洲研究雜志》卷26第1期(1966年11月);特里帕西:《1793—1833年孟加拉管轄區(qū)的貿易和金融》;巴蘇:《亞洲商人和西方貿易:對1800—1840年加爾各答和廣州的比較研究》(伯克利加里福尼亞大學博士論文,1975年)第209—2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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