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第二節(jié)賦稅與財政

中國通史 作者:范文瀾 撰


  第二節(jié)賦稅與財政 明末農民起義對封建王朝進行了猛烈的沖擊。清王朝建立以后,為了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在經濟上和財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經濟上的措施主要是擴大耕地,恢復生產(見上節(jié))。財政上的措施則是所謂“輕徭薄賦”,“與民休息”。

  清王朝的額定財政收入,在開國初期每年為一千四百余萬兩,與明朝萬歷以前的歲入,約略相當。順治后期,增加到近兩千萬兩。其后逐步增加,康熙時期已超過三千萬兩,到乾隆時期則突破四千萬兩,較順治時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實際的開支,則遠遠超過這些數字。順治后期,額賦收入還不到二千萬兩,兵餉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萬兩,全部收入支付軍費,尚不足四百萬兩??滴跗蕉ㄈ螅婐A支出仍達一千四百萬兩。乾隆一朝的經常軍費支出,每年多的達一千八百多萬兩,少的也在一千五百萬兩以上。(經濟研究所抄檔,俸餉(十七)(一)一九七)臨時的軍事開支,則又倍蓰于此。包括多次不義戰(zhàn)爭在內的所謂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費都是盈千累萬。嘉慶一朝,鎮(zhèn)壓農民起義的軍費支出,就達到兩億一千萬兩,為前所未有。一次戰(zhàn)爭,等于消耗了國家五年的財政收入。

  這種局面的存在和繼續(xù),必然使賦稅正額不足以應付王朝的需要。特別是乾隆一朝,既要應付日益增加的龐大開支,又要維持國庫充盈的虛假體面,于是日益乞靈于正額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惡劣以及對人民負擔和整個經濟所造成之嚴重影響,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項稅收中,田賦(包括漕糧)收入約占四分之三,鹽課、關稅及其他雜稅收入約占四分之一。名義上課稅的主要對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實際征收中,主要的負擔,落在農民以及其他勞動者和小生產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別是其中的豪紳地主和大商人,在這個政權下面,有各種途徑逃避應征的課賦。

   (一)清王朝的“輕徭薄賦”政策 清初的所謂“輕徭薄賦”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三、攤丁入地;四、蠲免錢糧。這四項中,前兩項被認為是直接減輕人民負擔的積極措施,攤丁入地是進一步使人民的財政負擔趨于合理化,而普免錢糧則是在減輕人民財政負擔的基礎上的額外優(yōu)惠。

   一、關于蠲免明末加派 所謂明末加派,是指萬歷末至明亡二十多年間為應付遼東戰(zhàn)爭和鎮(zhèn)壓農民起義而對田賦、關稅等的加征,包括所謂遼餉、剿餉和練餉的加派。攝政王多爾袞說,這是要取消“厲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實是:清朝入關定都北京以后,各項稅收原定按照明末數額征收,由于當時的賦役冊籍,在戰(zhàn)爭中大部散失,僅存萬歷時期的會計簿,只好按萬歷舊額征收,免除明末加派。這種措施,顯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雖然聲稱所有加派,要“盡行豁除”,甚至要以“殺無赦”來懲治“蒙混倍征”的官吏。但是,這種動聽的言辭,并不能改變“倍征”的事實。順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盡行蠲免”的話音剛落,清王朝就馬上改口,說什么明末加派,“原非盡派之民間”,“宜量留派征”。由“盡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后不過一年。而順治元年剛剛禁革明末對各省常關加增的稅額,不出三年,就在原額之外,又加上“天啟、崇禎遞增額數一半征收”。

  在這種出爾反爾的情況下,順治元年的規(guī)定對不少州縣而言,只是一紙具文。在華北,順治后期河南巡撫賈漢復就公開承認刊造賦役全書之時,并沒有按照豁免的規(guī)定“磨對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賦多于正額者,“每州縣不下盈千累萬”。在江南,康熙初期江寧巡撫湯斌還未赴任,就有人告訴他:那里承明積弊之后,田賦之重,“一如往時”。事實上,清王朝不但沒有認真執(zhí)行它所宣布的對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還不時加上新的額外征派??滴跚鞍肫谟谩皶杭尤A”的名義,曾經多次進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當有些地方請求豁免時,戶部還以“征收與各州縣同,不便獨蠲”為辭,拒不批準。

  以上事實,至少可以說明加派的豁免,并沒有普遍和徹底的執(zhí)行。而且,即使認真執(zhí)行,所蠲免的,也只限于明末天啟、崇禎兩朝的加派。事實上,明王朝的賦稅加派,從嘉靖朝就已經開始,到了萬歷末年,也就是清王朝引以為征稅根據的那一年,田賦加派總數就在五百二十萬兩以上,相當加派以前正賦收入的三分之一。顯然,這五百多萬兩的加派是被清王朝當作正額加以征課的。因此,即使承認加派已盡行蠲免,清王朝的賦稅征課也只是比明末天啟、崇禎的二十余年有所減輕,和嘉靖以前比較,人民的負擔,反而增加了三分之一。

   二、關于“新增人丁永不加賦”

   “新增人丁永不加賦”,是從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開始實行的。它規(guī)定丁賦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后新增人丁,永不加賦。這一措施曾經被說成是“有書契以來未有之曠典”。

  丁稅和田賦,在攤丁入地以前,是兩個并列的征課項目。田賦按畝征課,丁稅則計口征收。由于丁稅對農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所以無地農民,為了拒納丁銀,往往被迫逃亡。這種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額的情形,從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間,始終存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中,康熙也承認一戶有五、六人,只有一人交納丁稅,有九丁、十丁之戶,也只一、二人交納丁稅。這說明,在頒布“詔令”之先,丁銀之未能足額,已經是既成的事實。為了達到足額征收的目的,清王朝訂了不少獎懲措施。如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規(guī)定編審戶口,要“逐里逐甲,審察均平”,“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滴醵迥辏ㄒ涣肆?,又將編審限期縮短,凡新增之丁隱匿不報者,也依律治罪。在獎的方面,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規(guī)定“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滴醵辏ㄒ涣鼣U大范圍,只要有一州一縣增丁二千名以上,從州縣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撫總督,統(tǒng)統(tǒng)準予紀錄。然而,即使這樣獎懲兼施,效果還是非常微小。一直到康熙頒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之前一年,各省編審人丁,仍然未將加增之數,盡行開報。地方官未嘗不力求足額,免干罪戾??滴醵辏ㄒ涣巳?,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就承認:從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到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這個縣載在賦役全書的人丁,增加了九八七丁,而實際審定丁數,卻少了五六九丁。其所以如此,是由于“編審者惟恐部駁,要求足額”,且又恐僅如舊額,猶不免于駁,“必求其稍益而后止”。這樣的嚴攫遍索,而仍然不免于征不足額,原因是很清楚的。那些沒有交納錢糧的余丁,決不像康熙所說,是在“優(yōu)游閑居”,“共享安樂”,而正像陸隴其所說,他們已經是“老幼無立錐”,“逃亡無蹤跡”。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如果認真執(zhí)行,當然有減輕人民負擔的一面。因為新增人丁,自此不再交納丁銀。但是,它同時又有增加人民負擔的一面,因為如果人丁減少,丁銀卻要維持常額,不能相應減少。在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戶部議定的執(zhí)行條例中,規(guī)定了“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的具體辦法:一戶之內,如同時有新增之丁和開除之丁,即以所增抵補所除,如新增之丁不足以抵補開除之丁,即以親族之丁多者抵補;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圖之糧多者頂補。這種辦法,就連為清王朝唱贊歌的人也加以非議,認為這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在官謂之補,在民謂之累”。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不管有沒有新增人丁,應除之丁根本不予開除。如云南省,一直到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實行攤丁入地之前,“寸椽尺土”之丁,“雖老病故絕,編審時從不除減”。

   三、關于“攤丁入地”

   所謂“攤丁入地”,是將原來按人丁所征之稅攤入地畝。這個辦法,在康熙后期,即已試行于少數地區(qū),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廣,則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無地之丁雖然不交田賦,但須交納丁銀。攤丁入地之后,則無地之丁,并丁銀亦不必交納。

  攤丁入地是丁銀征不足額的必然后果。王慶云在《熙朝紀政》一書中說道:丁銀“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證“保甲無減匿,里戶不逃亡”。這就證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攤丁入地,是為了丁銀的征收得到足額的保證,更有效地使農民附著于土地。

  雖然如此,攤丁入地仍然不失為一項積極的措施。這不僅因為實行攤丁入地之后,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可以免除或減少丁銀的負擔,而且由于逃亡人口的減少,對發(fā)展農業(yè)的生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丁銀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銀與田賦分別征收之時,“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攤丁入地以后,丁徭與地賦合一,無地農民理應別無徭役??墒牵诙°y攤入地畝之后,卻又留了一個“編審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說,丁銀攤入地稅,并不意味著地方差役攤派的停止。于是,口頭上“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官有興作,悉出雇募”。實際上,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對力役之征,照舊“有赴功之差”,而田連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權勢,“不應差徭”。

  可見攤丁入地的實際施行,并不像官書中所渲染的那么“公平至當”。但是,即使這樣,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制。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開始實行攤丁入地時,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從雍正九年(一七三一)開始試辦,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縣中,丁糧合一者,只有四十一州縣;丁糧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縣;其余三十七州縣,有的只將丁銀一半或三分之一攤入地畝,有的將丁銀統(tǒng)按下下則征收,以余額歸入地畝。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無多”的“良法美意”。正由于此,攤丁入地,延續(xù)了一個很長的過程。貴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開始通省施行,山西則遲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還在“次第查辦”,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緒八年(一八八二)還在等待地方官來“攤丁于地,以甦民困”。

   四、關于蠲免錢糧 蠲免錢糧被認為是清王朝的“曠典”之一。康熙六十一年中,蠲免錢糧“有一年蠲及數省者”,也有“一省連蠲數年者”;乾隆六十年中,四次普免天下錢糧,三次普免各省漕米。封建王朝企圖以此證明“薄海億兆,并裕倉箱”,為“古今第一仁政”。

  事實上,蠲免錢糧證明了“并裕倉箱”的反面。

  錢糧的蠲免和積欠往往是同時發(fā)生的??滴醯垡辉兕妹?,可是雍正帝臨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蘇一省的田賦積欠,有八百八十八萬兩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錢糧、三次普免漕米,可是當他剛剛讓位于嘉慶帝時,卻親眼看到天下積欠達到兩千多萬兩。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錢糧,那次蠲免的數額,共計二千一百二十九萬兩,為數不為不巨。但就在這個時候,各省積欠錢糧至二千五百萬兩之多。蠲免二千一百萬,原來是因為已經積欠了二千五百萬!

  和“并裕倉箱”相反,蠲免錢糧絕大部分是和災荒連在一起的。什么樣的災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決定的。順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規(guī)定四分災可以蠲免田賦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卻改為最高只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則改叫“不成災”,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災,祥符、封邱一帶農民至“賣男女”,而清王朝的統(tǒng)治者卻認為“實未成災”,錢糧仍照額完兌。

  對于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隨手高下,而且經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順治時期,地方官私自征收蠲免錢糧,已經大量暴露。康熙時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畝踏勘,造報被災分數,題請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將本年錢糧“敲撲全完”。這種情形的普遍存在,連清王朝的統(tǒng)治者也不得不承認:“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實惠”。

  即使蠲免錢糧,“民”得了實惠,這個得了實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貧苦的農民。康熙帝就直認:“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幾何?從前屢頒蠲詔,無田窮民,未必均沾惠澤。”乾隆帝也說:“輸納錢糧,多由業(yè)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yè)戶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為了使所謂“佃戶沾恩”,戶部議了一個業(yè)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的辦法??墒侵痪S持了二十五年,就改為酌量寬減,“不必限定分數”。如果佃戶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規(guī)定,“業(yè)戶照蠲數十分之四減佃戶租,可是不過二十年,又改回“各就業(yè)主情愿”,不必定以限制??梢娙唛_也好,四六開也好,都沒有能夠維持多久。

  即令這些規(guī)定完全兌現(xiàn),佃農所能得到的實惠,也非常有限?!疤镒庖皇?,稅糧三升”。也就是說,佃農交納給地主的田租,相當地主交給官府的錢糧的三十三倍。然而錢糧蠲免,卻倒過來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這在封建統(tǒng)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無偏,乃為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財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順天府尹李天浴說:“征收銀糧,不苦于正額之有定,而苦于雜派之無窮?!笔拍辏ㄒ涣恕穑?,御史許承宣也說:“今日之農,不苦于賦,而苦于賦外之賦;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薄敖袢罩藤Z,不苦于關,而苦于關外之關;不苦于稅,而苦于稅外之稅?!崩钐煸『驮S承宣的所謂“不苦”,雖然是掩飾之辭,但是他們的側重點,卻擊中了清王朝財政稅收的要害。

   一、加派 馬克思說:東方專制國家的財政司,就是“搶掠本國人民的機關”。封建王朝的賦稅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進行,但清王朝為著粉飾它的所謂“太平盛世”,在進行賦稅的加派和浮收時,卻需要一些掩蓋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頓乃至革除加派的名義下進行的。耗羨歸公,是一個很典型的事例。

  耗羨是征收田賦的一種附加,是在彌補镕鑄征收散碎銀兩的火耗的名義下創(chuàng)設的。對于這種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嚴行禁革。順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駱養(yǎng)性請每兩加火耗三分,還被斥之為“貪婪積弊”。然而,這種積弊,事實上并沒有禁革。到了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已由三分變成二錢、三錢乃至四錢不等。這一筆為數可觀的耗羨,一向歸州縣支配,一部分入州縣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規(guī)禮的形式進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積弊”的名義下,加以整頓,實行耗羨歸公,用這筆錢作為地方官吏的所謂“養(yǎng)廉”和彌補虧空之用。很明顯,這種整頓只是把不合法的加派變?yōu)楹戏ǖ恼?,原有的加派,并沒有絲毫減少。不僅如此,變加派為正項以后,又出現(xiàn)了新的加派;變規(guī)禮為養(yǎng)廉以后,又出現(xiàn)了新的規(guī)禮。雍正帝在實行耗羨歸公的第三年說道:錢糧火耗,地方官于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加重征取。在實行之第五年又說:國家既給養(yǎng)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規(guī)禮者,一律“置之重典”。這說明此時已有私收規(guī)禮。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說:自各省題解火耗,優(yōu)給養(yǎng)廉之后,州縣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為自潤之計!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說:直隸各省積欠耗羨,此非州縣私自挪移,即系吏胥從中侵蝕,“豈可以官吏之所欠,復向小民催征滋擾?”這說明“催征滋擾”,已經指向“小民”。所有這些官樣文章,并不能掩蓋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實。

  不僅加派改為正項以后,可以出現(xiàn)新的加派,而且新的加派又寖假而成正項,復在新的正項之外又出現(xiàn)新的加派。四川、江西、甘肅等省征收田賦,在耗羨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頭”之所謂“平余”。這種“平余”,在雍正以前,似乎還只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撫碩色向皇帝陳奏了這件事,奏章中寫的是每百兩提解六錢,“充各衙門公用”,實際上是每兩加至一錢有余,即每百兩提解十兩以上。這件事公開以后,乾隆帝表示“不勝駭異”,要永行革除這一耗外“交納之項”,辦法是“遵照征收錢糧之天平法碼,制成劃一戥,飭令各州縣確實遵行”。至于遵照哪一種天平法碼,是“加重戥頭”以前的,還是加重以后的,沒有講明。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平余”并沒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后,變成了正項。因為第二年就出現(xiàn)了“將解部減半平余扣存司庫,以備荒歉應用”的“諭旨”??梢娫诖艘郧?,這個“減半平余”,必已上解戶部,并隨即在“備荒”的幌子下,變成了正項。

  四川的“平余”變成正項以后,是否接著產生新的加派,還沒有見到文獻上的記載。但是,在云南和“平余”同樣是“充各衙門公用”的一種額外加派——“公件”,卻證明舊的加派變成新的正項以后,確確實實又產生了新的加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云南巡撫楊名時曾“將原定公件統(tǒng)加復核,留必須之用,其余題報歸公”。而實行的結果:歸公以后,公件“轉成厲階”,有司“于地方應辦公事,不免復派”。

  類似這樣的加派,是不勝枚舉的。中央有“部費”,地方有“設法”。廣西有“均平”,江西有“解費”,陜西有些州縣“私派名色不下三十余項”,直隸有的地方正賦每畝一錢三分,而什派“每至三四錢”。總之,“有一項正供,即有一項加派”,層出不窮。

  其次,清王朝的加派,有的是在科取所謂正額以外的盈余的名義下進行的。關稅盈余,就是一例。關稅的盈縮,隨貨物流通的消長而定,本來不可律以固定的數額,更無所謂額外的盈余。清朝初年,也曾一度取消所謂定額。順治七年(一六五○),就曾規(guī)定以后關稅不必定額,“恐有余者自潤,不足者橫征”。康熙四年(一六六五),還曾“罷抽稅溢額議敘之例”,防止經征官吏以橫征暴斂作升官捷徑。應該說,這些都是合理的規(guī)定。以后在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雖然有過一次反復,但在整個康熙時期,“關差苛取溢額,希圖議敘”,仍然是視為禁例的。

  關稅盈余的正式解交,是從雍正時開始的。雍正二年(一七二四),江西巡撫裴■度把湖口關稅盈余,悉數解交戶部。對于這筆盈余,雍正帝一面告誡說:“倘額外剝削商民,則斷然不可。”一面夸獎說:“今歲盈余,是爾等清厘所致?!弊炖镎f“數覺過多”,兩只手卻早已伸出去,照數賞收。

  乾隆時期,盈余便和正項一樣,成了關稅必征的項目。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式規(guī)定:各關盈余銀兩,必須與上年數目相仿。十四年(一七四九)更進一步規(guī)定,各關盈余成數,視雍正十三年短少者,各按數定以處分,并且“永著為例”。由康熙二十六年的“議處溢額”到乾隆十四年的“議處缺額”,六十年間,事情走向反面。

  這個辦法行之未久,即因“各關奏報盈余較雍正十三年有贏者居多”,于是又回到乾隆六年的辦法,“仍與上屆相比較”。表面上是防止稅吏“從中侵隱”,骨子里是朝廷要盡量搜刮盈余。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又進一步改為與前三年比較。名義上只要不少于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即可核準報銷,實際上變成以“上三屆征收最多年份”為準,仍是盡量多要。作為對抗之策,關稅經征人員則想盡各種辦法,拉平各年稅收,以盡量少交對付盡量多要。在對外貿易稅收中心的粵海關,每當臨近向北京解款之時,經常出現(xiàn)裝卸船貨、稽征鈔稅一概后延,進出口貿易臨時中止的怪現(xiàn)象。其所以如此,就是著眼于拉平各年稅收。這種手法,大概也為清廷所察覺。因此,嘉慶四年(一七九九),停止了乾隆四十二年的辦法。將所有盈余數目,“酌中定制”,制成新定額,不再與上三屆比較,而新定額以上之盈余,仍須據實報出。這分明是以多要對付少交的新手法,但卻被說成是防止“司榷各員藉端苛斂”的“體恤”措施。

  總之,乾隆帝是百計搜求盈余于定額之外,嘉慶帝是千方追索已包括盈余在內的新定額以外之新盈余。定額之外有盈余,盈余之外,又有盈余,和正項之外有加派,加派之外又有加派,如出一轍。

  最后,清王朝還通過所謂“折色”的辦法,進行額外的勒索征派。

  所謂“折色”,是以貨幣代替實物的交納。以漕糧為例,清朝征收的漕糧中,大約有百分之十是折價征收銀兩的。這種漕折,一向被說成是清王朝減輕人民負擔的“恩惠”。因為根據官方的規(guī)定,折價較低,而且固定不變。從順治到道光,每石漕糧的官定拆價,雖然地區(qū)之間,各有高下,但始終在五錢至八錢之間,一般低于米糧的市價。因此,只有在交通阻滯,漕運困難,或災荒欠收,無糧可交的情況下,才能享受到這種“恩惠”。

  但是,官方規(guī)定的折價,只停留在紙面上。實際則米價變動,折價也隨著變動,它不但不低于市價,反而三倍、四倍乃至五倍于市價。

  順治時,江西米價每石不滿四錢,而漕折實際每石一兩二錢,三倍于市價。

  康熙時,江南米價每石不過五錢,漕折每石二兩,四倍于市價。

  乾隆時,各省漕折每石自三兩數錢至四兩數錢不等,而當時米價,低則不到一兩,最高也很少超過二兩??梢姡埫嫔系囊?guī)定和實際的執(zhí)行,根本是兩回事。

  在征收漕折中,還有所謂“民折官辦”的辦法:或由折漕州縣赴臨近水次、運漕方便的州縣,照額采購,交兌起運;或徑由運漕方便的州縣代辦,再從該州縣應交地丁銀內照數扣除。這兩種方式,都是在減輕人民負擔的名義下采用的。但實際的結果,卻與此相反。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實行“民折官辦”,每石漕糧折銀八錢。后來河南粟米市價下落,于是在八錢折價中,戶部扣下一錢五分,只留六錢五分給巡撫買米起運,巡撫則“分委州縣”,州縣又“復派小民買輸”。到頭來小民還是交的粟米,而戶部經過一次“民折官辦”,憑空每石得了一錢五分的額外好處。到了乾隆年間,河南糧價上升,這時一部分改征折色的漕糧,由臨近水次,交通方便的州縣代辦。在糧價未漲之先,代辦州縣每運米一石,從應交地丁銀內扣銀六錢五分。糧價漲了以后,原扣地丁銀兩不敷辦運,這時戶部卻不聞不問,扣銀絲毫不添,運米一石不得短少。

  清王朝的這種變相勒索,并不止于漕糧。在各種金屬礦產中,賤價勒買、高價出賣,幾乎是通例??滴醵吣辏ㄒ涣税耍馘X局購買銅斤,當時市價每斤一錢六、七分,而官價只給六分五厘,連市價的一半都不到??滴跛氖哪辏ㄒ黄摺鹞澹?,清王朝對云南所有銅礦,除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課銅”以外,下余銅斤,全部官買,謂之“官銅”。當礦民自備腳費把“官銅”運到省城,賣給官銅店時,每斤得銀不過五分,而官銅店轉手即以九分二厘出賣。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云南巡撫郭一裕把云南官銅的收買價格每斤提高了一分,可是就在同一時間,課銅的折價卻比官銅的價格高出兩錢以上。乾隆四十年(一七五五),貴州各水銀廠折實抽課,實物折價,在當地交納,卻要按大大高于產地價格的漢口市價。凡此種種,說明清王朝利用價格的壟斷加重財政的剝削,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程度。

   二、加派的后果 財政加派,對整個社會產生了惡劣的影響。它不但直接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而且通過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對國民經濟產生了嚴重的后果。

  在加重人民的負擔方面,漕糧的征課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前面提到,漕糧的改折,使人民的負擔無形中增加了幾倍。事實上,占漕糧百分之九十的征實部分,所加于人民的實際負擔更為驚人。

  清王朝征收漕糧,年約四百萬石。要把這些漕糧由南方征收地區(qū)通過運河運往北京和通州,就得加上以下七項費用。這七項無一不是正項以外的附加。

  一、隨漕正耗。這是備北京、通州兩處米倉損耗和沿途運輸折耗之用。運京倉的漕米,為正兌米,每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運通倉者為改兌米,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

  二、隨漕輕齎。這是正耗以外的余耗,先期征解倉場,為轉運腳價之費。每石正兌米加耗米一斗六升至三斗六升,改兌米加耗米二升,折征銀兩。

  三、隨漕席、板、竹。這一項包括漕船運糧需用的各項物料,有的征實物,有的折征銀兩,通算每石漕米征銀大約八厘左右,合米一升左右。

  四、行月錢糧。這是給運丁的口糧。按月發(fā)給,謂之月糧。每月八斗至一石不等,出運之日,另給行糧每名二石四斗至三石不等。行、月二糧合計,每名每年在十二石至十五石之間。每年運丁以六萬計,運糧以四百萬石計,平均每運糧一石,約征行、月銀糧二斗。

  五、贈貼銀米。這是對運丁的津貼。正額高下不一,一般是“五米十銀”,即每運米百石,征銀十兩,米五石。折銀易米,則每運糧一石,征米一斗五升左右。

  六、廳倉茶果。這是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借修倉、造冊費用而新加的一項額外需索。每倉以六十兩為定額,每糧一石,征銀約五厘,合米半升左右。

  七、漕耗。這是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借運丁津貼和州縣兌漕費而新加的一項額外需索。每糧一石,征米一斗五升。

  以上七項附加,平均計算,每運糧一石,附加也得一石左右。也就是說,七項附加,等于漕糧正項。

  但是對交糧的農民而言,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還不止這七項明文規(guī)定的附加,而是并無明文規(guī)定但實際上大量存在的各種苛征勒索。

  在“隨漕正耗”之外,有不見明文的“折扣”、“淋尖”和“踢斛”等等浮收;在津貼運丁的“行月錢糧”之外,又有不見明文的“幫丁貼費”;既有專作運轉費用的“隨漕輕齎”,卻又在“輕齎”之外,加上不見明文的“兌費”名目;既有“廳倉茶果”的額外需索,卻又在“茶果”之外,增添各項“使費”??梢哉f,有一項加派,即有一項或數項額外加派。

  這些額外加派,愈演而愈烈。

  如果說,“隨漕正耗”以外的浮收,最初還只限于斛面,那么后來就發(fā)展而為折扣;如果在乾隆中期,折扣還不過每石數升,那么經嘉慶至道光時,就已增至五折、六折,也就是“交米一石,需米二石”。

  “幫丁貼費”,以前每船不過百余兩至二、三百兩,后來則遞增至五、六百兩乃至七、八百兩;最初還不過幫費一項,后來則進而發(fā)展為鋪倉禮、米色銀、通關費、盤驗費等各色名目。

  “兌費”在順治末年,每石不過征銀五分,轉眼之間,就加至一錢乃至四、五錢不等。順治末年,它還被看作額外苛求而加以禁革,后來不但“兌費”名目沒有取消,反而私加至五六倍或七八倍不等。

  載入明文的“廳倉茶果”,每石不過五厘。而不見于明文的“使費”,僅其中的“驗米費”一項,就相當于“廳倉茶果”的一倍?!笆官M”還只限于倉場對運丁的勒索,隨后在倉場之外,又有領運官、押運官,以及沿途催儹、稽查官吏和淮安漕督衙門等一系列的勒索和苛征。

  漕糧加于人民的全部負擔,是無法精確統(tǒng)計的。但是,國家“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民間有四石之費,國家始有一石之用”,這在當時是眾口一辭的。應該說,這還是保守的估計。

  其次,賦稅的加派,不僅直接加重人民的負擔,而且必然要影響整個流通過程和生產過程。它的最終結果,不僅惡化人民生活,而且惡化整個國民經濟。鹽稅之于流通過程,礦稅之于生產過程,是典型的事例。

  清王朝的鹽稅,絕大部分是在包賣的基礎上的課稅。全國有兩淮、長蘆、山東、河東、兩浙、福建、廣東、廣西、四川、云南十大產鹽區(qū)。每一產區(qū)有一定的行銷范圍,各銷鹽口岸,有一定的銷鹽數額,而銷鹽商人,也有一定的專賣權利,彼此不得逾越侵奪。鹽課按引計算,每引鹽斤,隨地區(qū)和時間而不同,以三百斤至四百斤為最多。全國銷鹽額,在乾隆、嘉慶年間,達到六百四十萬引左右,估計在二十億斤以上。額收正課五百五、六十萬兩,每斤正課為三厘左右,和鹽的場價,大體相等。

  占全國鹽稅三分之一的兩淮鹽課,到了嘉慶末道光初年,銷鹽一百六十八萬多引,應征額課一百八十萬兩,叫做“正款”。它只是“正課”中的一項。除了“正款”以外,還有報解織造、銅斤、河餉以及其它雜款,共三十七萬兩,也屬于“正課”之列。這樣,“正課”就擴大為二百一十七萬兩。在“額定正課”之外,還有所謂“額定雜課”。其中多數是由陋規(guī)改成的正項,它包括內務府充公的節(jié)省銀、各衙門充公的鹽規(guī)以及辦貢、辦公俸餉、緝私水腳等項,合計達三百六十四萬兩,再加上陳欠帶征九十萬兩,共計四百五十四萬兩,已兩倍于“額定正課”。

  額定正課、額定雜課以及陳欠帶征,都是額課以內的款項,是屬于所謂國家應征的“科則”。根據上面的統(tǒng)計,它一共是六百七十一萬兩。在此之外,還有大量的不屬于應征科則的浮費和課稅以外的所謂“窩價”,這是無法精確計算的。

  在不屬于應征科則的浮費中,有所謂揚州的公費和漢口的岸費。前者是維持揚州鹽務衙門的各項浮支,額定攤派七十萬兩,實際上多至八九十萬乃至百余萬兩。后者是維持漢口分銷淮鹽當事各衙門的浮費,原定每引帶征六錢,實際上遞加至八錢乃至一兩四錢不等,總數也達到一百數十萬兩。

  至于鹽引的窩價,指的是領取包賣憑證的費用。商人請引行鹽,必以窩單為憑,從而鹽商除了按引納稅以外,還得花錢領窩。窩價名義上每引納銀一兩,實際上每引值銀自二兩遞加至三兩不等,因此,“一單之價,倍于正課”。即令按每引一兩計算,兩淮行鹽年達一百六十八萬多引,窩價一項也就在一百六十八萬兩以上。

  以上三項,只是主要的額外征攤,至于零星的浮費,是不勝枚舉的。嘉慶十一年(一八○六)編纂的《兩淮鹽法志》中,正綱課目以外的各種加丁、加斤、養(yǎng)廉、飯食等雜項浮費,竟達九十二種之多。

  不論是額定正課、額定雜課或者額外浮費,所有這些開支,最后全部轉嫁到食鹽消費者的身上。廣大的消費者是怎樣承受這一負擔的,可以從淮鹽的三種不同的價格進行一些窺測。

  第一種鹽價是鹽場灶戶賣給鹽場場商的價格。嘉慶時,淮鹽場價,每斤制錢一、二文至三、四文。按引計算,道光初期,每引約值銀九錢至一兩,至多一兩四、五錢。

  第二種鹽價是場商在水運碼頭賣給運商的價格。這個價格在乾隆后期每引是二兩六、七錢,至道光初期增至三兩至四兩左右。

  第三種鹽價是運商在銷鹽口岸所得的價格,這個價格,在乾隆后期,每引是十三、四兩,至道光初期至少在十四兩以上。

  可以看出,從鹽場到銷鹽口岸,鹽價增加了十倍乃至十四、五倍。由鹽場至運鹽碼頭,路程不過數百里,而鹽價陡增二至三倍;由運鹽碼頭到銷鹽口岸,水程不過一兩千里,而鹽價又陡增三至四倍。這其中應當考慮到高昂的運輸成本,但是賦稅加派對流通過程產生的嚴重影響,不能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至于賦稅加派對生產過程的影響,可以礦業(yè)中歷史較長、規(guī)模較大的云南銅礦為例。清王朝對云南銅礦的課稅,最初采取“聽民開采,官收其稅”的政策。辦法是指定礦山,招民煎采,所得廠銅,官收百分之二十的礦稅,其余聽民自由買賣。這個辦法開始于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四十四年(一七○五)起,改行所謂“放本收銅”的政策。礦民入山,官廳發(fā)給銅本,所得廠銅,除抽稅百分之二十以外,其余全部歸官廳收買,從中扣還銅本。這個辦法實行的時間最長,除了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和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三三)作過短期的變動以外,一直維持到道光時期。

  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前,盡管課稅高達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但是由于下余的部分,礦民得自由出賣,基本上能維持生產的正常運行。因此,在開頭的二十多年中,滇銅經歷了一個相當繁榮的階段,年產量由二十萬斤上升到四百萬斤以上。

  實行“放本收銅”以后,滇銅生產,從兩方面受到打擊。一方面官府收銅之時,加長秤頭,任意克扣,礦民領百斤銅本,出銅以后,除了還銅本百斤、納稅二十斤以外,還要白交秤頭加長三十斤。也就是礦民要交納一百五十斤的廠銅,才能領到一百斤的官定銅本。另一方面,官府收銅之時,又盡量壓低銅價。官銅店收銅價格,每斤不過五分,而一轉手,即以九分二厘出賣。這實際上是變相的加派剝削。

  由于這兩方面的打擊,云南銅礦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后,生產一落千丈。到康熙末,產量由四百萬斤直線下降到不足一百萬斤??滴跛氖哪辏ㄒ黄摺鹞澹┤〉V廠共有十七處,而在其后十八年中報開的新廠,只有一處。原有各廠,名義上雖未封閉,實際上有許多確是“荊棘叢生,闐然不見一人”的。

  面對這種形勢,清王朝不得不對收銅的辦法作一些改變。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將官買全部余銅改為部分購買,除“本省鼓鑄外,有余悉聽民自賣不禁”;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又準許礦民固定出售余銅的百分之十。這兩次改變實行的時間都不長,但多少給礦民以活躍生產的刺激。此外,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乾隆三年(一七三八)、十九年(一七五四)、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七年(一七六二)、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對收銅官價先后作了六次調整,每斤價格由最初的五分提高至七分。這樣,云南銅礦才又得到比較迅速的發(fā)展。銅的產量,在雍正初年為一百多萬斤,乾隆中期上升到一千四百萬斤的新紀錄。

  但是,這個新紀錄,也不足以說明真正的繁榮。在生產上升的同時,礦民對官府的所謂“廠欠”,也在迅速增長。原因是:官收銅價雖然多次提高,卻仍遠遠落在產銅工本的后面。根據當時熟悉滇銅的人計算,即使以最高官價抵算工本,廠民每納銅百斤,還要虧本一兩五、六錢,乃至一兩八、九錢不等。完全依靠官本進行生產的廠民,在官價不付工本的情況下,只有將官本轉為積欠,才能維持生產。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一),在不斷加價聲中,通省廠欠竟達十三萬七千余兩。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再一次進行加價。可是不過三年,清王朝剛把加價取消,廠欠就又堆積到十三萬九千余兩。

  這種虛假的繁榮,也沒有維持多久。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以后,采銅工本和官定銅價的差距,越來越大,以最高給價抵最低成本,納銅百斤,還要虧本一兩五、六錢。此后,云南銅礦產量,再也沒有達到一千四百萬斤的紀錄,嘉慶年間,甚至降低到九百萬斤的水平。

   (三)清王朝的財政政策對各階級的影響 在封建社會中,地主和商人是剝削階級的代表,被剝削階級的主體是廣大的農民和其他勞動群眾。清王朝的財政政策不能不影響著各個階級、集團在財政賦稅體系中的地位。

   一、地主和農民 地主和農民是封建社會中兩個直接對立的階級。在封建社會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地主階級擁有各種特權。這種特權在賦稅方面的表現(xiàn),如優(yōu)免賦稅、包攬錢糧等等,是十分突出的。對于這種特權,清王朝建立統(tǒng)治以后,表面上似乎在逐步加以限制。早在順治五年(一六四八),還承襲明朝舊制時,就頒布了優(yōu)免紳衿糧役的條例。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加以改變,規(guī)定“自一品官至生員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糧,仍征充餉”??滴踉辏ㄒ涣嵭小绊樓f法”,規(guī)定“紳衿民戶,一概編入里甲,均應徭役”。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更規(guī)定紳衿戶下有詭寄地畝、不應差徭及包攬他戶地丁銀米,從中侵蝕者,照“欺隱田畝例”處理。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進一步規(guī)定貢監(jiān)生員等紳衿包攬錢糧,以致拖欠者,“均黜革治罪”。凡此種種,似乎表明清王朝在認真執(zhí)行均賦均役,剔除豪富包攬侵占積弊的政策。但事實并非如此。

  所謂均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河道總督靳輔說過這樣一段話:“隱占田畝,唯山陽最多,有京田、時田之分。時田一畝納一畝之糧,系小民之業(yè)。京田四畝納一畝之糧,皆勢豪之業(yè)?!彪[占田畝山陽最多,這等于說別的地方也有,不過不如山陽那么厲害。靳輔的話,只有一半是符合事實的,即隱占田畝,并不限于山陽,但山陽并不一定是最多的地方。就在同一時間,同在江蘇境內的蘇州、無錫、太倉、常熟、吳江、昆山等州縣,就出現(xiàn)過大量的田畝隱占。在這些地方,擁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徐元文、徐乾學一家,把自己的土地填入別人名下,每年拖欠錢糧,以勢欺壓,終不完納。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小民之業(yè),一畝納一畝之糧,是根本得不到保證的。嘉慶年間,“江蘇省有貧民,地無一廛,每歲納糧銀數兩至數十兩不等;有地只數畝,每歲納糧田銀十余畝至數十畝不等”。刁生劣監(jiān)之米,即令“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而“良善鄉(xiāng)愚、零星小戶,雖加至五、六,而不敢違抗”。這種情況,當然也不限于江蘇一省。在安徽的壽州、新分、鳳臺等地,在雍正年間,就已有“田賦淆混,等則莫辨”,“豪強兼并,愚懦包賠”等現(xiàn)象的大量存在。這里的“豪強”和“愚懦”,就是田多糧少的地主和田少糧多的農民。

  至于均役,那就不但不見之于實際生活,而且在紙面上的條例中,也是不徹底的??滴醭跗冢m然規(guī)定紳衿和民戶“一律編入里甲,均應徭役”,實際上“紳衿戶下地畝,不應差徭”。雍正時期,又正式恢復“紳衿優(yōu)免本身一丁”。乾隆時,進一步規(guī)定“一切雜色差徭,紳衿例應優(yōu)免”。事實上,即使一切徭役均按田畝多寡分派,也是徒托空言。因為由官來分,“將惟胥吏之操縱”;由民來分,“將惟豪右之指揮”。人所詬病的“田歸不役之家,役累無田之戶”,在一切徭役按地分攤以前,固然是這樣,在按地分攤以后,仍然是這樣。在紳衿有優(yōu)免特權之時,固然如此,在所謂取消優(yōu)免之后,亦復如此。

  地主豪紳對賦稅之包攬侵蝕及其與官府之朋比分肥,更是加派浮收的必然后果。在漕糧征收中,被稱為“紳棍”、“衿匪”、“米蟲”、“谷賊”的豪紳地主,“挾州縣浮勒之短,分州縣浮勒之肥”,始則包攬挜交,繼而訛索漕規(guī),“或一人而幻作數名,或一人而盤踞數縣”。各州縣中,人數最多之處,生監(jiān)或至三、四百名,漕規(guī)竟有二、三萬兩,馴至“在征收錢糧時,置之號籍,每人應得若干,按名照給”,視為成例,以“鄉(xiāng)里窮黎之膏血”,供“官紳胥吏之贓私”。

  由于豪紳地主的包攬分肥來自清王朝的橫征暴斂,所以對于這種現(xiàn)象,不是任之而不能禁,就是禁之而不能止??滴跞哪辏ㄒ涣宋澹?,曾一度嚴包攬納糧之禁,對大戶包攬錢糧,不容小戶自封投柜之弊情,要地方官題參治罪??墒怯赫辏ㄒ黄叨澹?,卻又明定附納之例:“凡小戶錢糧數在一兩以下者,附大戶投柜。”

   二、商人 商業(yè)是為封建主利益服務的。地主和商人都是靠剝削直接生產者的剩余產品寄生的。他們需要把剩余產品在他們內部加以分割,這種分割當然不可能是和諧的。

  封建王朝是地主階級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總代表。在分割這種剩余產品時,封建王朝處于主動和支配的地位,而商人則處于從屬和受支配的地位。但是,在封建社會中,商人是社會財富的一般形式——貨幣資本的大量擁有者。他們具有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和社會力量。封建王朝在實現(xiàn)其分割剩余產品時,往往需要商人的幫助。在這方面,剩余產品的分割,又表現(xiàn)得頗為和諧。清王朝在賦稅方面和鹽商的關系,就是如此。清王朝的所謂“恤商”,有以下四項:加斤——食鹽的征課,以引為單位。所謂“加斤”,就是增加每引的重量??滴跻郧?,即曾有過加斤,但每次加斤,課稅也隨之增加。雍正以后,開始加斤而不加稅。乾隆時期,加斤頻仍。從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至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十五年中,兩淮鹽引,曾加斤四次,每次加斤,都不加課。此外,還有一項變相的加斤,即所謂增加鹵耗,這也是乾隆時期一項經常的“恤商”措施。從乾隆二年(一七三七)至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年中,單就兩淮而言,就進行過六次。以后商人借口鹵耗加斤,更賄賂官吏重斤夾帶。康熙時期,每引至多二百九十四斤,至乾隆而達三百六十四斤。加斤而不加課,這對商人自然有很大的好處。

  加價——對于商人來說,鹽價的高低是盈利大小的關鍵。只要鹽價提高,商人并不在意稅課的加重。兩淮鹽商為了維持高價,在清王朝增引加課之時,甚至情愿帶課而不行鹽,可見鹽價對商人利潤的重要。對于食鹽的價格,清王朝表現(xiàn)得非常慎重而不輕易增加。雍正帝說:“不得禁定鹽價以虧商,亦不得高抬時價以病民。”乾隆帝也說:鹽價增加,“困在貧民”;嘉慶帝對維持鹽價的穩(wěn)定,表現(xiàn)得更加堅決,說什么“寧可使帑項有虧,而斷不肯朘民以益帑”。但實際上,食鹽的價格仍在不斷地上漲。漢口鹽價,雍正元年(一七二三)曾議定每包(重八點二五斤)價錢時以一錢一分九厘為率,最貴不得過一錢二分四厘。嗣后遞年增長,至乾隆五年(一七四○),每包加至一錢八、九分,至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達二錢九分,較雍正時期增長一倍以上。

  緩征——一是預運引鹽的緩征,一是鹽課的帶征。原來鹽課一向分三次完納,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商人借口運河挑浚,阻塞航道,須提前運鹽,資金周轉困難,于是始定凡預運引鹽,緩征一、二兩次課稅,統(tǒng)于第三次一并完納。后遂為成例。這項緩征,因為只限于預運鹽引,數量不大,還不引人注意。緩征的主要部分是鹽課的帶征。所謂帶征,是將當年應征而未完的課稅延長上繳期限,延長五年叫做分五年帶完,延長十年叫做分十年帶完。這種帶征,最初只限于正課,以后則擴大到鹽商的報效、公捐的交納和官款的償還,最后形成巨額的積欠。

  借帑——在鹽商資本不繼之時,清王朝常發(fā)庫存帑銀交鹽商領借,以資周轉。這種辦法,也盛行于乾隆時期。乾隆一朝,僅兩淮一處,就先后借帑十次,總數達二百一十多萬兩。以后按引酌借,視為成例。嘉慶六年(一八一○),規(guī)定每年以一百二十萬兩為限額,“垂為定例”。

  清王朝對鹽商的這些優(yōu)待,當然不是白給。它從鹽商那里,也曾得到回報。歸納起來,也有四項:報效——鹽商之報效,始自康熙而盛于乾隆。它的數目,是相當驚人的。乾隆一朝,鹽商在軍需、助賑、助工、備公的名義下進行的捐輸,僅兩淮一處,就有三十七起,總數達到二千八百五十多萬兩。這個數目,十倍于康熙時期全國一年的鹽課收入。

  帑息——清王朝對鹽商發(fā)借庫款,反過來鹽商又付給清王朝以高額的帑息。有時鹽商對官府的報效,又反過來作為官本,借給鹽商,也收帑息。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清王朝命兩淮鹽政備銀十萬兩,長蘆鹽政備銀五萬兩,交鹽商生息,以備乾隆帝巡游的揮霍。當時兩淮沒有余款可解,鹽政吉慶獻策說,淮鹽眾商情愿每年公捐銀兩十萬,公領生息,以五年為期,每年息銀歸入本內,一并營運。期滿之后,留銀六十萬兩,永作本銀生息,余銀解交內庫。一文不出,本息全收,算得是名副其實的無本生涯。

  預納——在鹽引滯銷之時,鹽官照顧鹽商,準其緩納稅款,分年帶征;而在撥解緊餉,無法應數之時,鹽商也往往成全鹽官,由商湊款趕課,謂之“預納”。這樣,一方面暫時彌補了庫款的虧虛,一方面又長久保住了鹽官的考成,好處是明顯的。

  分潤——官僚直接分潤鹽商的盈利,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滴鯐r,刑部尚書徐乾學就曾被人揭發(fā)私交銀兩給鹽商做生意。乾隆時,山東濟東道張體仁也被人揭發(fā)讓子侄出面行鹽,“居官牟利”。在乾隆朝做過戶部侍郎的裘日修和嘉慶時的戶部尚書戴衢亨,都是長蘆鹽商的兒女親家。此后,形成“鹽務一官,或與商人聯(lián)姻換帖,或與商人伙本行鹽”。官、商便成一體。

  商人給官的這些好處,也不是沒有回報的。例如預納鹽課,就不僅從官那里得到貼息,而且還可以得到減納的優(yōu)待。同時一經預納,又可用手本開載預納銀數,呈官鈐印,等到商人虧乏之時,即以鈐印手本質錢,輾轉抵押,糾葛不清,最后虧的還是庫款。

  鹽商報效,名為“因公抒誠”、“歲助國用”,實際上以空數上報,而先由運庫墊解,從無年清年款,以至最后逋欠累累,陰虧正課。占兩淮鹽商報效首位的軍需捐款,在乾隆一朝為數一千四百八十萬兩,實際上商人交出的現(xiàn)款,不過一百萬兩,其余全由公庫墊解。名為按年帶征歸款,實際一直掛在賬上。

  并不是所有的鹽商都能同官府保持這樣密切的聯(lián)系,享受到這樣優(yōu)厚的待遇。無論是“緩征”、“借帑”、或“加斤”上的重斤夾帶、“加價”方面的壟斷鹽引,所有這些好處,都首先落在大鹽商的手里。至于和大官僚聯(lián)姻換帖、伙本行鹽、朋分盈利的,更是鹽商的上層頭面人物,獲利自然更大。

  在兩淮鹽商中,向有所謂“總商”或“綱總“的設置。他們的數目,由官府選定??滴跏辏ㄒ涣咂撸?,定為二十四人。雍正以后,增為三十人。這二、三十個人實際上掌握了整個淮鹽的營運。他們一方面是“資重引多”,為散商所信賴的富商,所有販運淮鹽的商人,都必須附在一個總商名下,行鹽遲早,惟總商是聽。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所謂“勇于任事”、為官府所倚重的豪商。所有官府一年應征鹽課,都由總商“成管催追”,解款虛盈,唯總商是問。他們在官府與散商之間,對上則借承交賦稅之機,揮霍庫款;對下則借包攬鹽引之勢,勒索眾商。這種亦官亦商的地位,不僅微本小商望塵莫及,就是一般場商運商,也不能望其項背。

  由于地位不同而產生的這種差異,不但見之于鹽商,而且也見之于其他商人。江蘇滸墅關征收關稅,有梁頭、小販之分。梁頭系按船只大小征稅,其對象是擁有商船的大商人;小販則按貨征稅,其對象為一般行商負販。兩種課稅,輕重懸殊。雍正初年,豆稅一項,小販每石納銀七分,而載重二、三千石的梁頭,每石納銀只合二分六厘,相去近三倍。淮安關征收關稅,關吏在正稅上無法高下其手,則在正稅以外之“使費”上,玩弄花樣。商人納稅,凡商貨在百擔以上的,正稅一兩,加“使費”八錢,而小販零星貨物,正稅一兩,“使費”卻加至一兩。小商小販肩負米糧不及一石者,例不納稅,而淮安關則“凡有肩負米石過關者,并不放行,俟再有一、二肩負米石者來,將二、三人之米合算成石,令二、三人公同上稅”。很明顯,在大鹽商那里,虧空公帑雖千百而逍遙法外;在小商販這里,繳納稅賦雖升斗而錙銖必較。

   三、農民以外的勞動群眾 在清王朝的財政賦稅體系中,全部賦稅的最后負擔者,除了農民以外,還有一批為數眾多的勞動群眾。他們主要是被稱為“礦丁”、“灶丁”和“運丁”的從事開礦、制鹽和漕糧運輸的手工業(yè)勞動者。

  這些手工勞動者中,礦工人數最多。云南銅礦每一礦區(qū),“大者其人以數萬計,小者以數千計”,“非獨本身窮民,凡川、湖、兩粵力作工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廣東省各種礦的傭工,在雍正時期,不下數萬人。這個省北部的一個偏僻小縣陽山,在康熙時期就集中了很多來自鄰縣乃至鄰省的礦工。估計清代前期礦業(yè)中的勞動者,至少當在百萬以上。鹽場勞動者的數目,也很可觀。僅兩淮一處,康熙時期,被稱為“灶丁”的鹽工,當在十萬左右。加上捆工、箕秤、鉤槓、杴帚等輔助工,又不下數十萬人。這兩部分勞動者,在乾隆中期,為數在五十萬以上。四川井鹽,在十九世紀初期,單是井工一項,估計將近二十萬。至于漕糧的運輸,也擁有大量的勞動者。清代漕船數目,原額有一萬四千五百號,實際上每年從事運輸的船只,在六千至七千號之間。每船運丁十至十二人,總數當在七、八萬之間。加上運丁所用的水手、舵工、纖夫等,又八、九萬人。兩者合計,當在十五萬以上。

  所有這些勞動者,都遭受嚴重的剝削,生活在極端窮困的環(huán)境中。這里僅從清王朝的財政賦稅的角度,看一看他們身上承受的重擔。

  關于礦業(yè)勞動者的情況,在清代的礦業(yè)中雖然出現(xiàn)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雛型,但大量的礦場,仍然保存著舊的剝削方式。這里的雇傭,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領取工資的雇傭,有的地方叫“月活”;一種是礦工出力,礦主供給飯食,共同分配產品的雇傭,有的地方叫“親身”。在后一種形式中,礦工和礦主的關系,實質上近于佃戶與地主的關系。而這種形式,在當時某些礦區(qū)中,往往占據主要的地位。因此,礦工遭受的剝削,本來就是很嚴重的。

  在這種嚴重剝削的情況下,清王朝的賦稅政策,加重了礦工的負擔。如上所述,清王朝對于某些礦產的征課,除了抽稅以外,還采取收購產品的政策。由于官定收購價格大大低于市價,所以礦場中,經常發(fā)生私賣活動。官府為了防止私賣,就對礦場的生產,進行嚴格的控制。如云南銅礦中,每爐起火,必須請得官府印票,無票不得起火。熄爐時,官府遣役看守,銅一出爐,即押赴官所稱兌。在“親身”制的條件下,礦工在遭受礦主嚴重剝削之后,手中分得的產品,一方面必須以低價賣與官府,另一方面,生產又受到官府的嚴格控制。希圖在官府規(guī)定之外,進行額外的生產,以改善自己處境的道路,又被堵截。因此,礦工除逃亡到官府力量暫時達不到的荒山峻嶺,從事私挖以外,只有饑餓和死亡,幾乎沒有別的出路。

  在鹽業(yè)中,也有官發(fā)薪本,或撥給煎鹽所需草蕩,由灶戶煎鹽辦課的。以全國最大的鹽區(qū)兩淮而言,這里的鹽戶,基本上是個體生產者。每灶一丁,辦鹽十三引,每辦一引,給草蕩十三畝。灶戶所得之鹽,只能賣給場商,不許私賣。灶戶和官府有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灶戶對官府分給之草蕩,必須“按蕩完納本色引鹽”,官府對灶丁,實際上是地主對佃戶。另一方面,灶戶賣鹽與場商,必須按照官府批準的價格,更不許有“透露情弊”。凡灶戶燒鹽,必須逐時呈報,“核其開煎、熄火之候,較其鹽斤多寡之數,務使盡入商垣”。官府對鹽產的控制,采取了與礦產同樣嚴密的手法。鹽戶的處境,與礦丁并無二致。

  在灶鹽必須賣與場商的條件下,鹽戶的命運基本上控制在場商的手里。鹽尚未煎成時,灶戶為了口,不得不以在野之青草蕩,向場商典借高利貸,當其辛勤煎得之鹽剛一出灶,還沒有來得及易銀買米,商人便已“持券向取以抵舊欠”。灶戶和場商的關系是:灶戶需資,場商則“放利圖扣”;灶戶賣鹽,場商則“浮收勒掯”;灶戶鹽多,場商則“乘急賤買”;灶戶鹽少,額引虧短,場商則“又以漏私諉諸灶戶”。在官府和場商的雙重剝削下,灶戶處境的悲慘是不言而喻的。清初,一位熟悉灶戶生活的詩人寫道:“白頭灶戶低草房,六月煎鹽烈火旁”,“坐思烈火與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壯者流離棄故鄉(xiāng),灰場蒿滿無池鹵”。事實正是這樣。海州徐瀆鹽場,原額辦鹽灶丁八百五十,其后相繼流亡,至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只剩一百三十四?。惠笧^鹽場,原額辦鹽灶丁一千五百,在康熙七年(一六八八),已全部逃亡,后雖陸續(xù)召徠,至乾隆四十年,也只恢復到四百五十六丁??梢?,灶戶也和礦丁一樣,多有逃亡。

  在漕糧運輸線上,清王朝對挽運漕糧的所謂運丁,采取了軍隊的編制。為封建王朝直接服役的運丁,和其他勞動者比較,有許多特殊之處,但就主要方面來看,他們仍然是受剝削、被魚肉的勞動者,他們和漕運線上的纖夫、水手,同屬于當時廣大的水陸運輸勞動隊伍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采取軍隊編制的運丁,有十分嚴密的組織。全國運漕有五十四個衛(wèi)所,衛(wèi)所之下分幫,每幫平均有船五、六十只。挽運漕糧的運丁,每四年或五年一編審,輪流領運。編審的重心是“清查隱匿,勾稽潛逃”,必使歸衛(wèi)以備簽運。這就是用強制的力量,維持漕運人員的編制,強迫運丁負擔漕運的勞役。

  對于這種封建的勞役,清王朝也規(guī)定有所謂津貼和報酬。它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項:一是行糧、月糧、贈貼銀米的發(fā)給,這是最主要的一項。其次是準許運丁隨船攜帶定量的免稅貨物,進行貿易,叫做“土宜”。雍正以前,每船準帶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一七二九)以后,增為百石。第三是分派屯田,作為贍養(yǎng)運丁之用,叫做“計屯貼運”。屯田或由運丁自己執(zhí)業(yè),或由衛(wèi)所按畝收租,津貼出運的運丁。平均每丁可攤屯田二、三十畝至五、六十畝不等。

  乍看起來,運丁的經濟狀況,似乎很不錯了。他既有固定的行糧、月糧,又有隨船土宜的附帶收入,還有屯田的補貼收入。特別是后來在行、月錢糧之外,還有幫丁貼費,而運丁向兌漕州縣勒索幫費,且為人所詬病。但是,所有這些,改變不了運丁的艱難處境,也改變不了運丁基本上處于受剝削、被魚肉的勞動者的地位。

  首先,在三項收入中,前兩項并不全歸運丁所有。行、月錢糧包括領舵水手雇募之資,屯田收入包括修造船只津貼之費。運丁個人所能分到的,實際上非常有限。土宜收入很不穩(wěn)定,運丁在僉造、領運、追比積欠之余,往往無力置辦。至于運丁在三項收入之外,還要向兌漕州縣勒索人所詬病之幫費,則是他們本身承受官府剝削的自然結果。從承運漕糧起,到運抵倉場止,運丁要承受一系列大小衙門的剝削勒索。承運之時,有衛(wèi)官、幫官常例,有糧道書辦常例,有府廳書辦常規(guī),還有令箭牌票的差禮,行月錢糧的勒靳。過淮之時,則有“積歇攤派、吏書陋規(guī)、投文過堂種種諸費”。至抵倉場之日,又投文有投文之費,過壩有過壩之費,交倉有交倉之費。統(tǒng)計由起運到交倉,勒索的關卡凡十九道,勒索的名目達一百零五項之多。當時有人說:“自州縣視之”,誠然“運軍為刀俎”;而“自京、通視之,則運軍為魚肉”。運丁“魚肉”州縣,這當然又增加州縣對廣大農民的魚肉,但運丁之所以“魚肉”州縣,則是因為他們受京、通的魚肉。這說明運丁和廣大農民,同樣處于被損害、被魚肉的地位。

  至于糧船雇用的水手和纖夫,他們的地位,更等而下之。在統(tǒng)治者的眼中,他們是“無業(yè)之民”,“頑蠢之輩”。官府對他們的生活,從來不加過問,而對于他們的反抗,則殘酷鎮(zhèn)壓,無所不用其極。他們患病醫(yī)藥或身故喪葬,都必須從自己所得的雇值中,按名提扣,而他們的反抗只要是集眾在十人以上,為首的就要冒著殺頭的危險。

  總起來說,地主和農民相對立,整個剝削階級和勞動群眾相對立,在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中是這樣,在封建政權的財政體系中,也是這樣。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 www.talentonion.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