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制度改革 清廷在多爾袞時期以及順治親政之初,就已致力于改革賦稅征收制度了。如上所述,這些早期改革的最大成就,就是部分地廢 除了明朝加派的軍餉。另一主要成就,則是丁口數(shù)與登錄在賦稅冊上的土地數(shù)的增長。例如在1645至1661年間,丁口數(shù)從1000萬增至1900萬,約增加了90%。①同時,從1651到1661年,登錄在冊的土地面積幾乎翻了一番,從29億畝增至約52.6億畝。這些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得歸功于財政專家王宏祚對賦稅管理制度的改革。王宏祚是這樣一些官員的典型人物:他們與清人合作,是因為新朝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推行改革的機會,而在明朝,這些改革總會受到拒絕。②在清朝,王宏祚受命擔任編定新賦稅定額這一關鍵性任務,并因編集有功,被授官尚書。③據(jù)《貳臣傳》載:本朝順治元年投誠,受官苛嵐兵備道……復授戶部郎中。時中原甫定,圖籍散佚,部臣以宏祚諳習掌故,奏令編訂《賦役全書》……(后被劾)降三級,留任。十五年,《賦役全書》成,錄宏祚編輯勞,還所降級。是歲考滿,加一級……擢戶部尚書,加太子太保。命同大學士巴哈納等核訂律例。④由于行政上缺乏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行土地丈量的財力,王宏祚正確地決定,在中央對賦稅制度進行改革的最好辦法,就是重新估價所有的定額,然后利用明朝的土地測量簿,來登錄現(xiàn)在的土地占有情況。⑤同時,他還合并了一些地方雜稅,并將幾項利入收歸戶 部。①王宏祚的改革雖然首次編成了一部全國統(tǒng)一的賦稅冊,但它也像17世紀50年代其他一些改革一樣,僅僅是對賦稅征調的行政程序進行調整,而不是直接打擊逃稅現(xiàn)象與縉紳特權。②然而逃稅現(xiàn)象,確實一直是清政府自從奪取明朝京城北京以來財政上持續(xù)地出現(xiàn)積欠與赤字的主要原因。③這并非因為地主們似乎繳不 起賦稅。順治年間,尤其在江南地區(qū),不動產(chǎn)業(yè)十分繁榮,稻米價格的上漲,鼓勵著土地所有者將盡可能多的錢投資到田地中去。①葉夢珠描述江南東部的這種現(xiàn)象說:順治初,米價騰涌,人爭置產(chǎn)。已賣之業(yè)加贖爭訟,連界之田挽謀構隙,因而破家者有之,因而起家者亦有之。華青石五六斗田,每畝價值十五六兩;上海六七斗田,每畝價值三四兩不等,田價之貴至此極矣??滴跏拍旮甏?,因米價騰貴,田價驟長,如吾邑七斗起租之田,價至二兩一畝;甚至有田地方各就近爭買者,價至二兩五錢以及三兩。華婁石四五斗起租之田,價至七八兩一畝,昔年賤價之田加價回贖者蜂起。②后來,當17世紀80年代稻米價格下跌時,有許多投資者破了產(chǎn),但在此之前,許多江南地主,尤其是那些享有免稅特權的地主,在清初的經(jīng)濟繁榮中獲利甚巨。③起初,為贏得縉紳階級的支持,清政府蠲免了所有生員及功名更高者的力役。這一政策是滿人于1635年制訂的,但此后它的具體實施未受限制,而且發(fā)展成了縉紳階級的賦稅蠲免權了。④現(xiàn)在,自1657年起,順治開始扭轉這一政策。順治在考察了賦役蠲免 制度后,下詔規(guī)定凡有功名者,不拘等級,均可蠲免一丁的徭役,而且此項蠲免權僅由有功名的士紳本人享受,不得旁及家人,但只字未提蠲免賦稅等事。①接著,皇帝著手解決濫用這一類有限制的特權的問題。次年,皇帝頒下敕書,十分明確地將長期來賦稅征調不足歸咎于逃稅現(xiàn)象:“豪強”占隱,“上下推諉,不肯清出實數(shù)”。②王宏祚《賦役全書》于1659年頒布后,知縣官須依令編排一縣之奏銷冊,列出當?shù)赝锨焚x稅的縉紳衙役的名單。③正如楊雍建所指出的那樣,朝廷中的政治朋黨是地方文人社會組織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而朝廷中的朋黨又反過來維護地方縉紳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對縉紳黨社的打擊,與對縉紳經(jīng)濟特權的打擊是一致的。清廷同時還敕令縣官申報拖欠賦稅的縉紳名單,并實施1652年禁止組織盟社的條令。1660年4月23日,順治批準了楊雍 建奏章,重申此令,嚴禁以標語、揭貼指斥政府的行為。①從此以后,直至20世紀之際清朝統(tǒng)治的最后幾年,官府都有力地制止了中國文人參與自發(fā)的政治運動。清廷以行政需要與務實管理的名義——實際上,是以明初嚴厲的君主專制主義的名義,否定了明朝后期政治運動中的個人英雄主義與集體理想主義,宣布它們違背國朝的法規(guī)。②法律與秩序將得到恢復,但需要以正義的奉獻與自主的社會批評為代價。③說江南黨社的消失完全是官府鎮(zhèn)壓的結果,也不免失于夸張。④如前所述,至17世紀50年代中期,文學或學術性的結社,就 早已因爭執(zhí)不和而大為削弱了。早在60年代官府實施鎮(zhèn)壓之前的1653年,吳偉業(yè)將江南所有盟社聯(lián)合成“十郡大社”的企圖,就已經(jīng)失敗了。但事實依然是:在順治皇帝的新禁令之下,當生員被發(fā)現(xiàn)為某一盟社的成員時,就將不再予以豁免,而由縣府當局加以逮捕?;实鄣馁澩乖缦鹊慕罡鼮閺娪灿辛α耍膶W結社雖然并未完全消失,但他們已不再是普遍存在的縉紳社會組織的體現(xiàn)了。①以往社會名流互相結交時須明確某人隸屬于某一盟社,而從此以后,他們實際上就都只以同窗相處了?!巴瑢W”一詞就是從那時開始廣泛流行的,并被沿用至今。② ① 奧克斯南:《馬背上的統(tǒng)治》,第218頁。 ② 李華:《清代前期賦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頁。 ③ 鄭克晟:《多爾袞對滿族封建化的貢獻》,第9頁。作為僅僅中過舉人的官員王宏祚,在崇禎皇帝手下也許永遠不可能升遷為尚書,但新朝卻發(fā)現(xiàn)了他的理財才干。王宏祚是通過任戶部郎中,后又督餉于大同,培養(yǎng)起自己的才干的。 ④ 《貳臣傳》第三卷。 ⑤ 自1653年起,清廷曾有好幾次力圖使魚鱗簿能反映最近的土地占有狀況??h官們甚至受命親自丈量土地,但這顯然是他們力所不能及的。曾力促地方官(包括地方的社長或村社之長)真正實施土地丈量的地區(qū),是河南和山東。在這些地區(qū),明親王官莊曾經(jīng)大量地占有田地,使數(shù)以千畝計的耕地脫離了賦稅冊。然而在1659年清廷發(fā)現(xiàn),這些措施簡直就是為衙役與地方權貴提供了一個哄騙縣官、偽造簿籍的機會。譴責這種現(xiàn)象,并力促皇帝制止將荒地登載入籍的一個官員是魏裔介。一般說來,17世紀50—60年代實行土地丈量的企圖,都因地方上的反對而落了空。貝蒂:《中國的土地與宗族》,第17頁。關于1654—1656年間簿錄明代皇室與貴族財產(chǎn)的成果,見故宮博物院《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第160、168—186頁所載奏章。 ① 黃仁宇:《明朝的財政管理》,第122頁;張其昀編:《清史》第一二二卷,第1463—1464頁;《大清會典》,第二十四卷,第20頁,第二十五卷,第8—10頁。 ② 其他行政改革措施包括于1653年開始推行的截票制,即將稅單的一半交與納稅人,開列在某一年中一戶共應交納的賦稅額。戶主交納賦稅完畢后,再將稅單的另一半交給他。此制當然是旨在防止衙役篡改稅額,以向人民榨取更多的錢物。衙役篡改稅額的問題,一直使清廷感到煩惱。兩年后,即1655年,順治皇帝詔令戶部官吏不得處理本籍省份的文案。于是,例如,要派一個福建籍的官員,去主管直隸八州府賦稅,而所有直隸籍官員,都得從這一職事中調離。1658年,又頒布了一條法規(guī),規(guī)定地方官上報戶部簿籍不時,或上報而不準者,要加以懲罰。何炳棣:《中國會館史論》,第6—7頁;蕭公權:《農(nóng)村的中國》,第106頁。至19世紀,戶部的江南清吏司設置滿洲員外郎三員,以制約唯一的一名漢官。江南清吏司還掌管在江寧與蘇州的生產(chǎn)皇家絲織品織造機構的賬目奏銷。孫任以都:《19世紀中國的戶部》,第186頁。 ③ 郭松義:《江南地主階級與清初中央集權的矛盾及其發(fā)展和變化》,第132頁。1664年,清廷估計自1644—1660年間,錢糧積欠達銀2700余萬兩,糧700余萬石。這多數(shù)是因江南地區(qū)造成的。王思治、金成基:《從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40頁;奧克斯南:《馬背上的統(tǒng)治》,第219—222頁;薛應旗:《浙江通志》第八十七卷,第25頁。首先,這些積欠得歸咎于對“貪官蠹吏”的懲治不嚴。1655年,大學士蔣赫德抱怨說:“近每見督撫彈章,指事列款,贓跡累累;及奉旨勘讞,計贓科罪,不及十之二三。不曰事屬子虛,則曰衙役作弊。即坐衙役者,又多引雜犯律例,聽其贖免,何所懲憚而不肆其志乎?”通常,衙役可以通過交納一筆與受賄錢物數(shù)量相等的罰金來贖罪。蔣赫德請廢此制,順治聽從了。王思治、金成基:《從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38頁。然而到了1658年6月12日,順治皇帝已認識到財政赤字是由官吏的腐化與縉紳階級逃避賦稅兩者共同引起的,便派遣滿洲啟心郎前去查閱地方籍賬,迫使地方權貴納稅。起初派至無錫縣,后來就遍及了江南其他各縣。《世祖實錄》第一一七卷。 ① 若以1682年為基數(shù)100,則1646年物價指數(shù)約為688,1647年則約為500。通貨膨脹看來于1657—1661年間結束。1682年達到物價指數(shù)的基數(shù)100,1698年,物價指數(shù)仍僅為131。王業(yè)鍵:《清朝物價的長期趨勢》,第348、363頁。 ② 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yè)資本》,第37頁。關于棉花價格相應的暴漲,見西村數(shù)余:《明代的奴仆》,第124頁。 ③ 1661年,一名御史上奏說:蘇、松田地易主至頻,簿書轉眼間即過時?!坝辛继锼牟迹砀嚯?,而無一役之責者?!辟R長齡:《皇朝經(jīng)世文編》第三十卷,第13頁。 ④ 舉例說,每位舉人可免丁四人。1648年,這類特權又依每人官品職位有所擴展,一品免丁30,至最低品位亦可免二丁。此外,官僚還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例如一品可免賦30石。蕭公權:《農(nóng)村的中國》,第59頁。 ① 蕭公權:《農(nóng)村的中國》,第59、125頁?!斑@一極端的措施,其目的必然是為了結束自私地和破壞性地利用過分的特權的現(xiàn)象,這一現(xiàn)象加劇了明末社會的混亂。這一措施的推行起初雖然有困難,但對新政府的穩(wěn)固與長治久安,卻是至關重要的。這也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清政府對付縉紳階級以往逃稅避賦及其他不法行為的措施,何以如此嚴厲?!必惖伲骸吨袊耐恋嘏c宗族》,第70頁。 ② 唐棣:《略論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頁;蕭公權:《農(nóng)村的中國》,第127頁?;实圻€發(fā)現(xiàn)了一些地方上的地主隱匿其所占有的土地數(shù)額的手段。例如在中國北方,尤其在山東,用以登錄皇室或親王莊園土地的計量單位,與用以登錄平民土地的有很大不同。前者以540步為一畝,而后者僅以240步為一畝。顯然,其地產(chǎn)作為明王莊地產(chǎn)之一部分,以前一種方式登錄于賦稅簿上的地主,其所交納的賦稅,不到地產(chǎn)以平民田地登錄者所交的1/5。從另一方面看,在南方有權勢的地主或將田產(chǎn)從賦稅冊中涂掉,或作偽登錄在他人名下,或詭稱是湖灘河涂,不供報其所有的田產(chǎn)。唐棣:《略論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47頁;薛應旗:《浙江通志》第五十二卷,第27頁。 ③ 蕭公權:《農(nóng)村的中國》,第127頁。由于皇帝越來越傾向于將財政赤字歸咎于縉紳階級的逃稅行為,因而他也轉移了對官吏腐化現(xiàn)象的注意力。1658年,御史彪古提議令各地正式上報成為慣例的收費與各種附加稅,并使之合法化。順治駁回了這一建議,說這將給人以朝廷寬恕腐化行為的印象。呂元驄:《清初中國的腐化現(xiàn)象》。 ① 謝國楨:《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第254頁。 ② 后來,當南方士人恢復了他們在國家科舉考試中的聲望,并且有很多人入翰林院供職時(至1725年,翰林院再次完全壟斷了對重要文官銓試的管理),舊士紳關系網(wǎng)的某些表現(xiàn)又出現(xiàn)了。但實際上這些關系網(wǎng)的影響已大為削弱。雖然像蘇州吳縣一類地區(qū)的文才卓越者也能夠進入翰林院為官,但這些官員一般無法升遷到三品及三品以上,只有極少數(shù)人能夠做到大學士。在清初,來自例如宛平順天縣一類地區(qū)的官員占了翰林院官員的大部分,出任大學士,大力提攜同鄉(xiāng),在這種情況下,陳名夏的升遷的確是一個例外。1644至1795年間,盡管有49位吳縣士大夫任職于翰林院,其中只有4位升至三品。出類拔萃的考試成績并不能贏得高官。呂元驄:《翰林院》,第128—134頁。 ③ 魏斐德:《自主的代價》。清朝就這樣抑制了一心治國安民的縉紳階級的自主行為以及結盟立社之習,致使他們“過一種只尋求個人利益的生活”。因此,明末方志“風俗”門中處處體現(xiàn)出來的縉紳們的地方責任感與社會使命感,在清朝方志中遂不復見了。森正夫:《士大夫》,第52—53頁。這一點在地方水利工程的管理上得到了具體的反映,由縣丞組織農(nóng)夫承擔水利工程的官督民辦制,取代了由縉紳負責水利工程的辦法。濱島敦?。骸蛾P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23—130頁;威爾:《中國水利》,第280頁;濱島敦?。骸睹鹘先侵薜乃M織》,第81頁。 ④ 除去官府的政策不說,在明朝末年釀成了社會政治困境的城市社會背景,也發(fā)生了變化。與農(nóng)村社會關系的“均平化”相反,隨著清朝手工業(yè)的日益專業(yè)化,城市階級之間的差異愈見明顯。例如織工及紡織業(yè)中地位低下的工人,就被排斥于縉紳、商人等城市社會最高階層之外,“士庶交往愈來愈少見了”。袁清:《城市暴動與騷亂》,第310—311頁。 ① 例如在浙江,在黃宗羲周圍形成了一個“講經(jīng)會”。1667年,這些學者,包括萬斯同和萬斯大,還恢復了劉宗周的證人書院。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636頁。 ② 這一自稱為盟弟以作為接近權貴的手段的習慣,隨后也就改變了。因此他們不再稱自己為盟弟,而是稱同學?!堆刑靡娐勲s記》,第60頁。另一習慣稱呼“同年”,指同時應試中舉者。批評科舉制度的人抨擊這一互認同年的形式,因為它將同年關系置于家庭關系以及對老人的尊敬之上了。保羅·S·羅普:《近代中國的異議》,第109頁。正如有幾位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在清政府禁止了士人的盟社后,這些代替士人團社的組織是由大臣們所贊助的。個別恩主與一小群追隨者的等級關系,改變了清初士人社會風氣,顯示出了比作為晚明時期特征的“文人”行為還要多的依附性與奴性。湯姆·費席爾:《清初遺民的抉擇》,第42頁;斯持魯弗:《矛盾心理與行動》,第348頁;《徐氏兄弟對學者的半官方性庇護》,第1—5頁。關于對地方縉紳政治庇護的重要性,見貝蒂:《中國的土地與宗族》,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