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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們的孩子被抓傷事件的備忘錄

我的孩子是”中等生“ 作者:方剛


  2003年 1月 24日下午,當我們去 ××幼稚集團 ××幼兒園中三班接兒子時,老師告知我們,當天一位小朋友將兒子的臉抓傷了。我們看到,兒子左側面頰留有約一道將近 3厘米長的抓傷,皮已掉,露出紅肉。抓傷處據(jù)眼睛也僅有約 3厘米。
  
  據(jù)老師講,當時兒子淘氣,無故將一位小朋友的拼圖打亂在地,于是另一位與此事件無關的旁觀小朋友伸出手抓傷了兒子。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已是一個月之內兒子在幼兒園第二次被以同樣的手法抓傷,他的右側面頰至今仍隱約可見 2002年 12月被抓傷的更長的疤痕。
  
  而據(jù)兒子自己講,兩次都是同一位小朋友劉 ××抓傷的。(對此,需要老師的核實。)
  
  老師對此事的解釋是:小孩子在一起打鬧,這是難免的;兒子太淘氣了;老師已同抓傷人的幼兒家長講過了。
  
  鑒于同樣的事件已第二次發(fā)生,我們認為這不是偶然的,而且,如果不加以重視,難保不再次出現(xiàn)。因此,就此事件我們特做如上備忘錄,并做如下觀點澄清:
  
  一、我們認為幼兒園教師有監(jiān)管不力的責任。幼兒園對入托兒童的人身健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抓傷的不是面頰而是眼睛,不是輕傷而是重大傷殘,將無法以“難免的”來推托。
  
  二、我們認為抓傷兒童家長同樣有責任。我們不知道是否真如兒子所言兩次抓傷行為均是同一兒童所為,我們同樣不知道在第一次抓傷之后,該兒童的家長是否得到了通報。如果以上二者均為肯定,我們認為家長至少沒有成功地阻止自己的孩子再次實施同樣行為。
  
  三、根據(jù)老師的講述,實施抓傷行為的兒童本是旁觀者,而非兒子淘氣行為的對象,再加之同樣的手法已第二次出現(xiàn),我們認為該兒童的行為已經(jīng)成為一種習慣。如果不給以充分重視,我們確信同樣的事件還會重演,而下一次可能就會導致抓傷眼睛之類的終生殘疾。因此我們強烈要求幼兒園與家長均負起責任!
  
  四、如果同樣事件再一次發(fā)生,無論受傷程度如何,我們都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
  
  最后聲明:我們對幼兒園老師與兒童家長均無成見與惡意,只是希望共同努力,擔起責任,避免更大事件發(fā)生,導致三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后果。當然,我們同時也會認真教育兒子,如何更好地與小朋友相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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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26日星期日
  
 ?。ù藗渫浺皇饺荩河變簣@、實施抓傷行為兒童的家長、兒子家長各留一份。)
  
  轉天,我們收到了那位姓劉的小朋友家長的復信,認真道歉了。但是,幼兒園不僅沒有做出任何正面回應,老師反而責怪妻子不應該將那樣一封信交給對方幼兒的家長,又說了一通“孩子太多,老師看管不過來”之類的話。對此,妻子做出了明確的回應:“送孩子到幼兒園就是讓老師看管的!”
  
  因為對該園的教學長期以來存在種種意見,反映過又沒有得到解決,與上封信同時,我們還送出了另一封意見信。這所幼兒園開設有美術和英語課,從外面請教師來講,但是,對形式的重視遠多于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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