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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首競拍是毀約還是愛國?(2)

契約精神 作者:汪中求


  
  
  其次,獸首不能正常入境和獸首來歷不明更是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既然知道獸首來歷不清不楚,為什么還要去參加拍賣呢?政府早在2008年就發(fā)了通知,要求商家為防止借拍賣炒作哄抬被劫掠文物價格的行為,不要參與競拍、購買任何被盜或非法出口的中國文物。明明知道文物是劫掠的,拍賣是可恥而非法的,依然參拍,最后怎么反而成了不能付款的理由呢?
  
  第三,蔡先生出爾反爾的行為有損中國人在國際上樹立良久的誠信形象。更為嚴重的是,蔡先生違反拍賣規(guī)則的行為也將成為外國攻擊中國誠信的借口。雖然拍賣后一些買家由于資金以及對拍品存在質疑等原因不付款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但這種現(xiàn)象絕對是拍賣界的丑聞,過去國內發(fā)生的這種現(xiàn)象基本上都是被刻意地隱瞞。盡管如此,這種行為終究還是評判一個人誠信與否的標準?,F(xiàn)在將這種失信行為放大到世界拍場,曝光在全球的視野之下,丟掉的就不是蔡銘超個人的誠信,還有中國人的信譽。從表面上看,蔡銘超失去的是個人誠信,但實際上卻是以整體華人的誠信為代價的。日后,中國人前往海外參與競拍的難度將更大,將會遭到嚴格的信用審核。
  
  第四,蔡銘超先生這種不講誠信的做法讓國人的臉面無光。獸首回國,有很多種途徑,首選應該是通過追索等正常渠道進行返還,而競拍是最不可取的一種。此次銅首之爭,不論是外交部多次出面干涉,還是文物局發(fā)表對佳士得的嚴查聲明,中國官方都表現(xiàn)得理直氣壯,始終處在主動地位。然而,不管蔡銘超的目的是不是故意炒高獸首,但既成事實就是這一被劫掠的贓物被炒成了天價,而且拒絕付款的行為頓時扭轉了原本存在的優(yōu)勢局面,媒體、輿論甚至國家相關部門都被攪入到一種尷尬被動的局面之中。中國仍有大量文物流失海外,對于文物的追討工作,需要長久不斷的努力一步步地實現(xiàn)。理性的做法應該是淡化處理文物回歸之類的事件,絕不要以為依靠簡單的愛國之情就可以在短期內解決問題,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
  
  第五,單就整個拍賣過程來說,蔡銘超的競買程序是有法律效力的,已經(jīng)形成了民事合同,應該進行支付。蔡銘超通過新聞發(fā)布會聲明“拒付”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族情感和法律意識應該分別而論。
  
  蔡銘超先生競拍獸首的舉動在一定程度上使國人損失了信譽。而實際上,東西還是在人家手里,不僅如此,人家還借此機會順便提高了東西的知名度。
  
  契約精神有一個正解:即使目的正確,也不可以不擇手段,不可以采用以惡制惡的極端做法。退一萬步說,假使蔡銘超先生的舉動真如他自己所宣稱,確為愛國行為,也不能采用不誠信的方式,而且還賠上了所有中國人的信譽。很多中國人可能以“非常手段應對非常事件”為借口,在愛國的情緒下忽略了個人的誠信。但在其他國家的人們看來,只能用正常的商業(yè)準則來衡量。其他國家會通過一個中國人在世界拍場的不良表現(xiàn),進而轉化為對所有的中國人或者整個中國行業(yè)的失信評判。就這一點來說,所失遠遠大于所得。
  
  契約箴言
  
  契約精神有一個正解:即使目的正確,也不可以不擇手段,不可以采用以惡制惡的極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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