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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葉恒澍案”引發(fā)的禁煙行動(1)

洋行之王 作者:劉詩平


07 “葉恒澍案”引發(fā)的禁煙行動

澳門葡萄牙當局成立了賄賂基金后,在澳門的葉恒澍(葡人稱其為阿西)正是充當將葡萄牙人的賄款轉(zhuǎn)交給清朝官員的中間人,同時也是澳門的一個主要鴉片商。1821年9月,葉恒澍因卷入一起極其殘忍的兇殺案而被捕。在獄中,他供出了澳門的葡萄牙人向中國官員行賄的事實:一些官員從每箱鴉片中提取一定數(shù)額的贓款,另一些官員則每年一次性地領(lǐng)取一筆贓款。

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檔案材料和國外其他相關(guān)史料,為我們記下了以上“葉恒澍案”的梗概。然而,兩廣總督阮元的上奏,卻與前述蔣攸?的上奏一樣,采用了隱瞞事實真相的做法,其奏折內(nèi)容大致如下:

葉恒澍曾以捐納得州同知虛銜,在澳門經(jīng)營漁業(yè)。道光元年(1820)七月,葉船停泊在娘媽閣時,偶然遇到來澳門貿(mào)易的熟人陳五。陳五告訴葉,有一批鴉片買不買,每斤12銀元。于是,葉與同伙一起湊齊1 320銀元,向陳五購入110斤,之后倒手以每斤16銀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隨后,葉被逮捕。

按阮元上奏,葉恒澍案不過是一起普通的私人鴉片買賣案而已。葉恒澍被以販賣鴉片一次定罪,奏請枷號一月,發(fā)近邊充軍(到達配所后再杖一百)。

官員出于逃避責任,在上奏中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的做法,一直到鴉片戰(zhàn)爭期間不絕于史籍,兩廣總督鄧廷楨、靖逆將軍奕山、兩江總督伊里布、欽差大臣琦善、參贊大臣楊芳等,沒有不隱瞞真相、謊報實情的。其結(jié)果自然是北京的中央朝廷無法獲得充分且正確的情報,從而無法準確作出決策。與上任總督一樣,阮元在向中央朝廷虛報案情后,同樣以葉恒澍案為契機,推行了英國散商查理?麥尼克所說的“記憶中最猛烈的”鴉片禁令和禁煙行動。這次大規(guī)模的禁煙行動,正是以彈劾公行商人伍敦元為序幕而展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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