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語叢一》中進而又討論了“尊”和“親”的分別:“厚于仁,薄于 義,親而不尊。厚于義,薄于仁,尊而不親。”《語叢一》認為,父子關系基 于親情,君臣關系基于義務。前者出于“仁”,不能選擇;后者出于義,可以 選擇。因此,早期儒家認為,父子是親情,君臣是義務。這是因為“仁生于 性,義生于道?;蛏趦?nèi),或生于外,皆有之”。這種觀點即儒家的“仁內(nèi)義 外”之說,“仁”是“人性”所具有的,“義”是“人道”所必需的(社會所 需的),所以都是需要的(“皆有之”)?!墩Z叢一》又說:“為孝,此非孝 也。為弟,此非弟也。不可為也,不可不為也。” “孝”和“弟”是不能刻 意而為的,因為“孝弟”發(fā)自內(nèi)在之“仁愛之心”,但又不能不身體力行,因 為“不為”則“孝弟”無以顯現(xiàn)。從先秦儒家的典籍中,我們可以說“孝”出 于人“仁愛”的自然本性,它是不帶有“功利性”的。
在此,我們需要把孔子的“仁者愛人”的“仁學”展開來討論。先秦 儒家認為,“親親”必須擴大到“仁民”,才是完整的“仁學”。《郭店 楚簡》中說:“孝之故,愛天下之民?!?“孝”必須擴大到“愛天下之 民”才叫做“仁”,所以又說:“親而篤之,愛也;愛父繼之以愛人,仁 也?!薄叭省辈荒苤煌A粼凇皭鄹浮?,必須擴大到“愛天下之民”上。所以 “孝”必須擴大,必須“推己及人”。
這就是說,作為家庭倫理的“孝”(親親)以“愛”為基點,必須擴 大為一種社會倫理(仁民),“仁民”意即“博愛”。《孝經(jīng)·三才章》中 說:“(君望)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是故先之以博愛,而 民莫遺其親?!比绻苁埂安邸保赐萍杭叭?、及物之愛)成為社會倫理 準則,就不會出現(xiàn)違背家庭倫理的“孝”的行為。這就說明“孝”在“仁 學”里是十分重要的觀念,即以“親親”為基點,擴大到“仁民”,以至于
第一部分 名家十五講
“愛物”。這樣中國古代基于孔子的“仁學”把“孝”看成是“天之經(jīng)”、 “地之義”、“人之行”,就容易理解了,“孝”體現(xiàn)了孔子“愛人”(博 愛)的精義。所以朱熹說:仁者,“在天則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則溫暖愛人 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貫四端也”。(《朱子語類》卷六十七)可見,“仁” 對儒家的意義十分重大。
社會在發(fā)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在變化,現(xiàn)代社會中的家庭倫理也會 隨之有所變化。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帶有宗法性的農(nóng)業(yè)社會,前面已說過, 那時家庭既是生活單位,也是生產(chǎn)單位?,F(xiàn)代家庭無疑仍是生活單位,但隨 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家庭作為生產(chǎn)單位的情況卻在逐漸變化。因為特殊的國 情,我國的家庭,特別是農(nóng)村家庭作為生產(chǎn)單位還會存在一段時間,但終究 會逐漸淡出。
這就是說,在家庭倫理中“孝”的內(nèi)涵必定會有變化,例如“四世 同堂”、“養(yǎng)兒防老”會因家庭作為生產(chǎn)單位的消失而失去意義。又如, “二十四孝”中的某些形式已沒有必要提倡。但作為“孝”之核心理念的 “仁愛”仍有家庭倫理之意義。在家庭不再是生產(chǎn)單位的情況下,保障人們 良好的生活狀態(tài),將主要依賴社會保障體系,但作為我國傳統(tǒng)的“孝”的 “仁愛”精神則不會改變。又如,“三綱”中的“父為子綱”,因社會關系 的變化,父子之間的關系也要隨之變化。這種強調(diào)單方面權(quán)力的“三綱”是 與現(xiàn)代社會中的自由、平等理念相悖的。其實先秦儒學并不講“三綱”,只 是到了東漢,《白虎通義》才把“三綱”法典化,作為維護皇權(quán)專制的工 具。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君臣、父子、夫婦之間是一種相互對應的關系,是 建立在雙方應盡義務的基礎上的,如“君義臣忠”、“父慈子孝”、“夫和 妻柔”等。
那么家庭作為社會的一個單位,它將起什么作用?應該有一種什么樣的 家庭倫理?費孝通先生認為,家庭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尊重祖先和培育優(yōu)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