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正面地。讓我大致說一下我這本書的意圖。我在這本書里試圖發(fā)揮哈耶克關于“法治”的思想,將它運用到政治領域中去。你知道,如你一開始所刻畫的那樣,我在《求解一致同意》中所論證的是要將(民主國家的)治理推廣到簡單的“多數規(guī)則”以外。而這本書可以看做是那里的思想在另一方面的發(fā)展。你知道在公共領域里人們通常不正確地將“民主”與簡單的“多數準則”等同起來。在這樣的理解下,你無法對多數規(guī)則有任何批評或改進。這很容易導致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剝削。現(xiàn)在我的論據是:民主政治當然可以實行多數準則(而不是一定要威克塞爾式的“全體通過”),但是,為了盡量減少(哈耶克所說的)“多數獨斷”的可能性,我們必須限定多數規(guī)則使用的范圍。你們是“多數”,好吧,請將你們多數的選擇限定在一個范圍內,超過這個范圍的選擇是違反憲法的(汪注:例如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里討論過的例子,多數裁決在任何時候都不應當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奪取少數人的生命權利)。而且,一旦“多數抉擇”的(合乎憲法)的選擇范圍被規(guī)范之后,多數人所做的任何抉擇都將一視同仁地應用于一切社會成員,而不能對少數人采取歧視。于是當一項賦稅被決定征收時,一切人都必須繳納這項賦稅。如果你想要限制一項產品的進口,那么你必須限制一切產品的進口。你不能依據你的特殊利益和你的人口數量來決定你的政治權利。(汪注:這就導致所謂的“基于原則的政治,而不是基于特殊利益集團的政治?!保?/p>
汪丁?。?/p>
這將使目前國會大部分人的日?;顒幼兊猛耆嘤?。
布坎南:
完全正確。國會里的那些(特殊利益集團的院外)活動將完全被取消。
汪丁?。?/p>
在我看來,你提出的方案相當激烈了。
布坎南:
是的。根據這本書的政治原則,稅收與福利都不再基于特殊利益的原則上。一切人都要依同一稅率上稅,一切人都有權領取同樣的福利補貼。這就是這本書的(盡量“普遍主義的”)邏輯。
汪丁?。?/p>
我們已經結束了兩個問題。下面的問題是關于憲制社會的道德基礎的。你所主張的憲制改革至少在我看來是以社會現(xiàn)存的道德水平(我使用的是“Moral Status”)為初始條件,通過全體一致的同意過程達到社會契約。
布坎南:
你是說“Moral Status”?
汪丁?。?/p>
是的。也就是“道德水平”,社會成員已經認同的道德準則。我們把這一道德水平看做(立憲過程)給定的條件,而不再去追問這一道德水平本身。這有些類似于道德領域的“Status Quo(既得利益)”。這些社會成員或許有不同的道德水準,有些成員很自私,另一些成員例如某些宗教組織的成員,則知道尊重他人的權利。我發(fā)現(xiàn)在這兒,在弗吉尼亞,人們好像比其他地方更少自私(我用的詞是“Selfish”,不是“Self-interested”),自私與自利是非常不同的道德概念。在你的框架里,我可以認為,任何一群人都可能達成某種“憲法同意(Constitutional Agreement)”。因為我們惟一需要假設的,是每一個人的自利動機,理性能力,自愿主義原則,以及“無知之幕”等等前提……
布坎南:
等等。我認為在你說的那種理想化的概念世界里,是的,任何一個社會都可以按照我的立憲過程進入某種憲制社會。不過,我對這一純粹概念的世界里的事情沒有太多興趣。我認為你剛才描述的“道德意義上的既得利益”非常重要。你很可以有這么一群人或這么一種社會,在那里一部分人的道德水準太低下,以致他們對任何與他人合作的契約以及去遵守合作的規(guī)則都不感到興趣。這時社會成員之間的合作就非常難以被組織成任何有價值的憲法同意。不僅如此,當出現(xiàn)了這種極端自私的人時,社會又不能將他們驅逐出去(汪注:因為這將違背民主社會的自愿主義前提)。這是一種非常困難的場合。這不像玩兒撲克牌,假如我們知道某人絕不會遵守任何規(guī)則,我們事前就不會同意與他玩兒??墒窃谝粋€既成社會里,我們無法將這種人甩到社會以外去(汪注:這也是布坎南及其他古典自由主義者所理解的民主社會的特征——什么人都有,什么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權利)。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在撲克牌契約中,我們事前規(guī)定玩兒的人必須遵守全體玩兒牌的人約定的規(guī)則,而不論那些是什么樣的規(guī)則。如果有人不同意這個前提,我們可以請他退出牌局。可是在民主社會的政治里,(民主)政治規(guī)則本身不允許這樣做。這實際上成了社會契約政治理論的一大弱點,沒有人知道怎樣解決這個問題。我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人們并沒有選擇在哪個社會里出生,一旦他們出生后發(fā)現(xiàn)他們不打算承擔該社會的成員的義務,你拿他們怎么辦呢?由于不能選擇出生,所以你不能(因為他們不同意在他們出生之前規(guī)定了的憲法)就驅逐他們。
汪丁?。?/p>
是的。不過在政治領域內,我們可以想像各個道德水平不同的成員從一個過強的憲法同意后退到一個對道德要求較弱的憲法同意,也就是說,為了達成契約,人們可以向“底線”撤退。而這是符合(民主)政治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