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 一意孤行(2)

仕途的玄機 作者:趙煒


開國功臣第二的曹參,在蕭何死后繼任相國,一概遵從蕭何所定國策而無所變更。有卿大夫以下吏及賓客拜訪者打算要對他有所建言,曹相國提前申明,誰都可以來拜訪我,誰都可以向我提出建議,前提條件是先飲酒再議事。無一例外的結果是,所有人都沒有來得及說出自己的建議,就已經大醉而歸。

這是那種能夠在復雜險惡的帝國官場中游刃有余的大智慧,是瀟灑卻并非誰都具備的先天稟賦和資質。趙禹未必不會想到自己極端的手段并非上上之選,但他或許正是清楚地認識到,自己并不具備蕭何、曹參那樣的大智慧,所以才出此孤絕的策略。既然沒有那樣高超的處世技巧,那就只好隔絕自我、自外于這個世界,以保持一己的清白。

不必妄加評價趙禹的官箴與處世哲學,至少過往三十年的成功經歷能夠加強他的自信,雖然他后來再未在仕途上繼續(xù)向上,但他依然繼續(xù)向前。除此之外,趙禹和下屬的相處也要單純很多,他批閱上報的公文,從來都是就事論事核對條文和格式,只要內容和形式正確就好,從未有過帝國某些官吏暗中采集下屬把柄以作控制的行為。

這就是武帝朝的酷吏趙禹,他大概是在少府任上被武帝免職,具體原因不得而知。后來趙禹曾奉命責問張湯勸說他自殺,事在元鼎二年年初(前116年年底),那么至少在這一年趙禹尚在朝廷。

元鼎四年(前113),武帝再次起用前少府趙禹出任廷尉,秩中二千石。

廷尉是本朝設于中央掌管刑獄的最高專任官職,這不僅是一個官職名稱,也代表一個以廷尉為首腦的官僚機構。其屬官中有秩千石的廷尉正、廷尉左右監(jiān),有廷尉史,本朝酷吏中杜周、王溫舒、周紆都有擔任此職的經歷。

居家賦閑的趙禹在接獲武帝的詔命之時,必定深感責任重大。

廷尉雖然主掌帝國刑獄,但以本朝幅員之大,卻絕無可能對全國所有案件事必躬親。事實上需要廷尉親自審理的只有三類案件,其一是涉及中央至地方二千石以上級別的官員的案件,行政系統(tǒng)乃至軍事系統(tǒng)均在管轄之列。趙禹一旦憶及本朝歷史上兩起廷尉處理的重大案件,就更加心存謹慎。立國之初的功臣蕭何請求高帝允許百姓耕種上林苑空地觸怒高帝,事發(fā)后高帝“下相國廷尉,械系之”。元光元年(前134)對匈奴一役不利,武帝“怒(王)恢不出擊單于輜重也……于是下恢廷尉。廷尉當恢逗撓,當斬。”其二是涉及帝室如諸侯王犯法的案件,文帝時期淮南王劉長謀反、武帝元朔年間淮南王劉安謀反都有廷尉參與。其三就是謀反、大逆不道等重罪。東京時期同樣如此⑩。

廷尉趙禹將要主導未來帝國重大案件的審理,此外他還將擔負起制定法律的責任,并對已經存在的法令進行修訂和補充,以廷尉板令、廷尉絜令的名稱與諸多的律令并列而通行于帝國。

最后,將廷尉趙禹日常工作填滿充實起來的,還有在本章第二節(jié)中介紹過的關于法律的解釋。現(xiàn)存的帝國法律既然無法對現(xiàn)實中的所有案例提供準確的判決依據,而各級官吏又并非都像周陽由那樣,愿意或者敢于牽強附會使用決事比來解決一切案件,因此,廷尉必須對從帝國最基層行政單位逐級上報來的疑難案件作出解釋和處理。

舉例而言,河內太守上報一案,“民張大有狂病,病發(fā)殺母、弟,應梟首,遇赦”,講河內郡一個叫做張大的普通百姓患有精神疾病,發(fā)病期間殺死了母親和弟弟,按照律法則應處以梟首,就是將頭顱割下懸掛于旗桿的刑罰,判決生效等待秋冬執(zhí)行的時候,恰巧遇到了朝廷大赦,河內郡對是否赦免張大無法決斷,上報廷尉請求給予意見。廷尉府在接到這樣的上報材料之后,就須安排相關吏員討論,隨后對河內郡的回復是“謂不當除之,梟首如故”。{11}廷尉的意見是張大不在赦免之列,維持原判予以梟首。案情簡單即可由廷尉直接處理,如果案件復雜到即使廷尉也不能作出確切的解釋,則須將案件卷宗附帶廷尉的解決意見一并上奏,提請皇帝最終定奪{12}。

趙禹在這樣的忙碌中逐漸老去,史傳中有關他后來經歷的記載互相抵牾,《史記》和《漢書》本傳都說他是在四年之后調任燕國國相,而《漢書》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則稱他因為年老被武帝“貶”為燕國國相。趙禹輔佐的燕王乃是武帝之子劉旦,這是他仕途的最后一站,數年之后因為“亂悖有罪”免官,又十余年后壽卒于家,這是本朝第一個有幸死在床上的酷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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