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論建立的國家之種類及統(tǒng)治權之繼承(1)

利維坦 作者:(英)霍布斯


第一,凡為人民之代表者,其人同時又有自身之私的身份。故當其執(zhí)行公務之時,不免多少計及本身及家屬朋友之利益。假使公益而與私益沖突,則往往以私而害公,蓋人類之感情,勝過理智如此者,比比然也。故使公益與私益相連之關系最切,則公益之得計必最大。在君主國,君主之私利,即公眾之公利,人民而富也、強也、榮耀也,亦即君主之富強榮耀。反之,其人民貧弱鄙賤,則君主亦無由安富尊榮。但在民治或貴族治的國家,則公家之興盛,其裨益于個人,轉不如貪贓枉法,與借內亂以謀利之所得為多矣!

第二,君主可于任何時、任何地,征求任何人之意見,故遇事得以就教于專家,不論其人之貴賤,得令罄其所知,而亦無泄漏之患。但如主國者為議會,則遇應加討議之事,除自始有權出席者外,更不容他人之參與,而此輩乃往往系熱心于求財,非熱心于求知,故其發(fā)言,類皆長篇大論,鼓動群眾之行動,而不能范圍之,蓋感情只能眩人不能教人也。且議會人數(shù)眾多,每有討論,無從秘密也。  

第三,君主之決斷,除因人類天生之弱點,更無矛盾之處。至于議會,則不特因人性而有矛盾,且更因人數(shù)而有矛盾。故昨日之決議,倘贊成者今日出席少,而反對者出席多,則又可以推翻矣。  

第四,君主絕不能嫉妒或反對自己,而此為議會本身之常態(tài),往往引起內戰(zhàn)。  

第五,在君主國中,固有一極不利之事,即無論何人,往往財產被奪,而轉授于君主左右之諂諛者。此節(jié)吾固承認之。第在議會主國,亦不能免。蓋議會往往受一議員之煽動,而議員亦能互相諂諛而各遂其私利也。且君主之私人,亦只其所親厚者,其數(shù)尚寡也。若在議會,則議會人員之親屬,乃不可數(shù)計。且國君之寵幸,固能害人,而亦往往能救之。至于議會中之煽動者,害人則有之,救人則不能,蓋攻擊人之辭令,較之為人辯護,固較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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