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星期一),查普曼再次查看了4~5日的那盤錄像帶,看了一會,沒能發(fā)現有什么特別的,覺得沒有必要保留它,就在下午5點左右把它裝進攝影機中供拍攝。大約過了一個小時,查普曼的學生來向他報告用細菌生產蛋白質的檢驗結果:又有人搞了破壞,不同燒瓶中生產不同蛋白質的兩種菌株被人混和在一起,因此不是分別得到兩種蛋白質,而是兩種蛋白質的混合液,沒法用于實驗。查普曼意識到4~5日那盤錄像帶中他沒看的后面部分一定記錄了破壞場面,立即把它從攝影機中取下來查看。果然,錄像帶顯示在5日上午8~9點之間,姚又來到儀器室,對查普曼學生的試管和燒瓶中的細菌培養(yǎng)液做了一番操作:把一個試管中的細菌與一個燒瓶中的細菌混合,然后又把兩個燒瓶中的細菌進行混合。
據此,查普曼向系主任報告姚雪彪破壞其實驗工作,警方隨后將姚逮捕,姚被收審。雖然姚后來沒有被提起犯罪起訴,但是校方啟動了將姚開除的程序。1999年12月,威大“教員權利與義務委員會”就此案舉行5天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4~5日錄像帶做為重要證據出示,查普曼及其學生也作證介紹了他們實驗室此前遇到的實驗問題和4~5日那段時間的活動。姚在律師的陪同下出席了聽證會,并在會上為自己辯護。
姚解釋說,他在5日上午到儀器室做自己的實驗,雖然他承認存在著把查普曼實驗室的燒瓶錯當成自己的燒瓶這種很小的可能性,但是他堅持認為自己是在對自己的燒瓶進行操作。但是他沒法解釋,為什么在查普曼的學生放上四個燒瓶之前,震蕩器上沒有任何燒瓶,姚的燒瓶從哪里突然出現的?他說那一天由于他的一位助手生病,再加上自己家里出了點事,他的心情不是很好,沒有注意到此前震蕩器上沒有自己的燒瓶。他進而認為,是查普曼的一名學生想要陷害他,因為他曾經拒絕雇傭這名學生。
姚請加州大學圣地亞哥分校的教授丹·克利夫蘭(Don Cleveland)為自己辯護。克利夫蘭是姚做博士后研究時的導師,作證說姚是“誠實和正直”的人。不過他承認,如果像錄像帶上顯示的那樣,姚是在擅自操作別人的實驗樣品,那么是值得擔心的。但是他又認為,姚如果只是混合不同的培養(yǎng)液不可能得出查普曼的學生所得到的檢驗結果。查普曼反駁說,如果姚不僅是做了混合操作,而且調換了燒瓶上的標簽(姚在做混合操縱之前,拿著燒瓶短暫地離開了鏡頭),那么就會得到那樣的實驗結果。
“教員權利與義務委員會”一致認為姚的解釋是不合理的,認定姚有意破壞查普曼的實驗,建議學校董事會將姚開除。董事會據此開除了姚雪彪。姚向威斯康星州巡回法庭起訴威大董事會,但巡回法庭裁決支持威大董事會的決定。隨后姚上訴到威斯康星州上訴法庭。姚的上訴理由是,一、查普曼的錄像帶不能充當證據,因為5日下午以后的記錄已丟失了,而這段記錄本來可以用來證明他無罪;二、威大董事會忽視了姚的“專家證人”(即克利夫蘭)的證詞。上訴法庭認為:一、查普曼的錄像帶雖然不完整,但是保存下來的部分已足以證明姚在搞破壞;二、姚的“專家證人”是姚以前的導師,不是中立的證人。2002年6月27日,威斯康星州上訴法庭駁回姚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