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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學的誕生與前期發(fā)展(3)

大國法治 作者:唐晉


(六)中國民法學的前期發(fā)展

按照法制史學者俞江的研究,中國民法學誕生至1949年,產(chǎn)生了三代學者。第一代學者,是中國民法學的開創(chuàng)者。大致出生于1885年以前,有國學根底,有留洋背景,逢清末修律之盛,曾投身其中,為近代法的移植作出了巨大貢獻。他們的活躍期是1900年至1927年。這一代學者雖在專業(yè)上也有分工,但并不重視個人學術成果,而是重在事功,多投身于立法、司法或法學教育。以董康、江庸、余啟昌、王寵惠、陳菉、郁華、張知本、張一鵬、陳時夏等為代表。

第二代學者,大約出生于1885年以后。其中一些仍有國學根底,但總體上不如第一代。清末修律時,他們正在國外留學。這一代學者將實務、教學和研究結合較好。在20世紀20年代中期以后進入創(chuàng)作高峰期。30年代初至抗戰(zhàn)爆發(fā)前,有一段法學研究繁榮期,就是這一代學者唱主角。這一代學者的治學風格,以“通”為特征。其中,陳瑾昆、戴修瓚、朱學曾、劉志敭、應時、歐宗祜、歐陽蹊、鐘洪聲等先生,在民法學上都有精深的造詣。

從1912年到1927年,是第一、二代人同臺的時期,這一時期也是近代中國民法學的“黃金年代”。當時存在著一個橫跨立法、司法、學術三界的大的法學共同體。這一共同體,使法律界在政治面前保持住一種獨立的聲音,并在維護法律人的共同信念,提供知識和經(jīng)驗積累等方面發(fā)揮了重大作用。第二代學者能以“通”治學,與這一共同體的存在是分不開的。

參與民國民法典纂修的史尚寬、胡長清等,以及在20世紀30、40年代成名的民法學者李祖蔭、樓桐蓀、阮毅成、吳學義、周新民、郁嶷、李宜琛等先生,構成中國近代民法學的第三代。他們大多在國內(nèi)接受新學教育,然后出國深造。第三代學者少有跨兩個學科的,除非是法學通論和一個部門法。最多是民法總則,兼修一門債法或物權法。

大約在30年代中期,第三代學者開始在某一領域表現(xiàn)出扎實的基本功和獨到的見解,如史尚寬、胡長清等在民法總則方面,王去非在物權法方面,李謨在債法方面,郁嶷在親屬法方面,曹杰、鄭國楠在繼承法方面,等等。那種跨學科的、同時在其他部門法方面有造詣的學者已不多見。這種趨勢到40年代就更加明顯。首先是李祖蔭的《民法概要》(1941),接著是李宜琛的《民法總則》(1943),風格上都有思維綿密,全面系統(tǒng),以及學術氣味濃烈的特點。另外,還有龍顯銘的《現(xiàn)行法上租賃之研究》(1944)和《私法上人格權之保護》(1949)等。這種從小處著眼的專題研究,是在上一代學者那里看不到的。這些作品的出現(xiàn),雖然已是40年代中后期,卻反映了第三代民法學者真正的研究風格和方向。這種風格,就是向?qū)I罘较虬l(fā)展。其中,“專”的特點,已表現(xiàn)得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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