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偽造信用卡犯罪的應沒收其違法所得
背景鏈接:2004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說明。1997年修改刑法時,對妨礙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規(guī)定。近年來,在這些方面又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應當給予刑事制裁的嚴重違法行為。一些人大代表和司法機關提出建議,要求根據(jù)新的情況,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研究和征求全國人大財經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草案)》。2004年10月24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五)草案。
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對于偽造信用卡的犯罪行為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這有利于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但是刑法修正案對于這類犯罪的處罰還不到位。
偽造信用卡犯罪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金融詐騙行為,他們冒險的目的很明確,就是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求得個人私利的最大化。對于這類犯罪,有效打擊方法是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增加其犯罪成本。但是,草案對于使用偽造信用卡等違法犯罪行為只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而沒有關于剝奪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規(guī)定。假如一個人通過偽造信用卡騙取了100萬元,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從中獲利80萬元至98萬元,他們會覺得"有利可圖"。為增加其犯罪成本,建議將刑法第196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同樣的理由,建議在第177條兩處并處罰金之前增加"沒收其違法所得"七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