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政治體系與群眾運動
1914年之前,歐洲的基本政治單位是單一民族的主權獨立國家。主權是16世紀的歐洲開始形成的政治概念,用來證明君主專制政體(absolute monarchy)的正當性,以對抗封建貴族與教會的勢力。主權是一個國家的特性,它來源于內部的單一權力,而且不受外部法律干涉。主權的觀念與中世紀時的觀念相反。中世紀的人們認為,所有世俗的權力都應該對宇宙的神、自然或普遍法則負責任。即使君主的絕對權威已經(jīng)被人民的主權取代,在1914年,國家依然是自身利益的最終審判者,并且依據(jù)這些利益與其他國家交往。雖然在1914年以前的歐洲,國家可能會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接受某些國際協(xié)議如國際郵政協(xié)議(international postal conventions)、紅十字會(the Red Cross)、戰(zhàn)爭公約(the rules of war)與1899年在海牙會議(Hague Conference)所創(chuàng)立的自愿性國際仲裁機構(voluntary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achinery),但是在與另一個國家往來時,它們依然獨斷獨行。那些手握大權、可以制止任何外力介入自身事務的國家,不論在實際上或理論上都被視為列強(Great Powers)。1914年時,列強包括英國、法國、德國、俄國以及奧匈帝國,或許還包括意大利,但是西班牙或奧斯曼帝國已經(jīng)不在此列。
君主政體
1914年,大部分的歐洲國家都是君主政體。在列強之中,只有法國是共和政體。西班牙在1873年時,曾經(jīng)歷短暫的共和,但在1875年時又恢復為君主政體??v觀整個19世紀,新興的獨立國家傾向于請某些賦閑的德意志王侯來做國王,來表達超越任何派別的國家團結:1830年,薩克森—科堡(Saxe-Coburg)家族的利奧波德王子(Prince Leopold)成為比利時國王;1832年巴伐利亞家族的奧托(Otto of Bavaria,1862年奧托被廢時由另一位丹麥王子接位)成為希臘國王;霍亨索倫─西格馬林根家族的查爾斯(Charles of Hohenzollern-Sigmaringen)在1881年時成為羅馬尼亞的卡羅爾(Carol)國王;巴騰堡的亞歷山大(Alexander of Battenberg)在1879年成為保加利亞國王,1886年接替他的是薩克森—科堡的斐迪南(Ferdinand of Saxe-Coburg),等等。
直到1914年為止,除了法國與瑞士以外,絕對的共和主義在歐洲都算是一種特別激進的政治立場。英國皇室在維多利亞女王與愛德華七世的統(tǒng)治之下,比19世紀初由喬治四世或威廉四世統(tǒng)治之時,更受人民的真誠愛戴。大部分的意大利自由黨人都承認統(tǒng)一意大利的皮埃蒙特(Piedmontese)皇室,而且?guī)缀跛械牡聡杂膳啥冀邮芤云蒸斒康幕艉嗨鱾惣易鍨闃s耀的新德意志帝國(new German Reich)的統(tǒng)治者。而在1914年以前的奧匈帝國與俄國,共和主義就意味著革命。
雖然不論大國或小國,對大部分的歐洲國家而言,君主政體似乎是毫無爭議的固有體制,但是在1914年時,應該存在憲法限制的觀點也普遍為人們所接受。在這方面,從西歐到東歐還是有著程度上的差異。在英國、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與低地國家,君主統(tǒng)而不治;在意大利、德國與東歐,對皇家的權威有了更新且更嚴格的限制。然而直到1914年,德國的威廉二世皇帝、奧匈帝國的約瑟夫皇帝和俄國的沙皇尼古拉二世,依然掌握國家政策的最后決定權。
然而,即使是這些帝國也依然存在持續(xù)朝向某種程度的憲法限制的趨勢。德意志帝國的議會雖然在1886年與1887年爭取軍備預算控制權的重要斗爭中失敗,但是在很多領域卻擁有預算決定權。與德意志帝國一樣,哈布斯堡王朝的首相在對內政策上必須取得奧地利與匈牙利議會的同意。即使是俄國的獨裁沙皇,也都被迫在1905年的革命運動之后成立議會(杜馬)。盡管權力有限,但是杜馬確實擁有立法權;除了軍備預算及沙皇個人的開銷之外,其他的支出必須取得杜馬的同意才能撥款。這些進展激勵了俄國立憲自由派如米留可夫(Pavel Miliukov),與改良社會主義學家克倫斯基(Aleksandr Kerensky)等人,使他們相信他們的國家最終將與西歐一樣,實行君主立憲制。
對米留可夫、克倫斯基以及一般歐洲的立憲自由派而言,1914年的政治議題依然是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首度明確提出的問題:如何以任人唯賢來取代世襲權威。戰(zhàn)前歐洲的立憲自由派認為,英國模式的國會是最適合用來約束世襲權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