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
“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薄秶Z·周語上》
“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薄啊都~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一
作為當今世界最有影響力的媒體之一,《紐約時報》雖正經受電子傳媒的挑戰(zhàn),發(fā)行量也有所下降,卻從未感受到生存威脅。但是,1960年,一個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長提起的一場誹謗訴訟,卻幾乎將《紐約時報》逼至絕境,如果不是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瀾,這家百年老店或許早已關門大吉。
由威廉·布倫南大法官撰寫的本案判決,不僅適時挽救了《紐約時報》,還推動美國新聞界真正擔負起監(jiān)督政府、評判官員的職能,躍升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源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1974年11月2日在耶魯大學法學院的一次演講。他認為,憲法之所以維護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是要維持一個有組織而且負責任的新聞界存在,使之成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的第四權,真正起到監(jiān)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的作用。這一說法也得到威廉·布倫南大法官的支持。參見Brennan,Address,32 Rutgers Law Review 173(1979)。} 近半個世紀之后,這起名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的案件,仍影響著當代美國社會,與每一位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本案一審原告為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沙利文,初審案名為“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沙利文作為原告排列在先?!都~約時報》一審、二審失利后,請求最高法院復審此案。此時,《紐約時報》為上訴人,沙利文為被上訴人,本案在聯邦最高法院的案名隨即變更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新近發(fā)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2011年3月2日,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訴費爾普斯案”(Snyder v. Phelps)的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對1票,判定極端反同性戀組織“韋斯特伯勒浸禮會教會”勝訴。消息傳出,有保守派團體擊掌相慶,也有自由派組織表示歡迎,報刊電視亦紛紛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樣的案件,能令左右兩派、傳媒大佬們皆大歡喜呢?
“斯奈德案”觸及的,是美國憲法中的一項永恒議題:言論自由。原審被告弗瑞德·費爾普斯來自堪薩斯州,是“韋斯特伯勒浸禮會教會”創(chuàng)始人。這個教會規(guī)模不大,成員多是費爾普斯的親友。二十年來,但凡有軍人下葬,費爾普斯都會率教眾奔赴現場,并在附近亮出標語。標語內容相當令人反感,多是“感謝上帝,弄死士兵”、“為 9·11 感謝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戀”、“你們會下地獄”、“美國應遭天譴”,等等。這些人極端仇視同性戀,在他們心目中,美國社會,尤其是美國軍方,因為對同性戀行為態(tài)度過于寬容,正承受上帝的責罰,那些戰(zhàn)死異鄉(xiāng)的軍人便是明證。
2006年,馬里蘭州居民阿爾伯特·斯奈德主持了愛子馬修的葬禮。馬修在海軍陸戰(zhàn)隊服役,陣亡于伊拉克戰(zhàn)場,遺體被運回家鄉(xiāng)下葬。葬禮現場莊嚴肅穆,觀者無不動容。當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開電視,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畫面。原來,葬禮舉行時,距離墓地不遠的一片空地上,費爾普斯等人正舉牌抗議。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本就是人生至慟。可以想象,“感謝上帝,弄死士兵”這樣的標語,會對一位喪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誹謗、侵犯隱私、故意造成精神傷害為由,將費爾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費爾普斯則援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抗議行為申辯。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舉牌抗議便是自己的基本權利,罵天罵地罵總統(tǒng),都受憲法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國會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或向政府陳情請愿申冤之權利?!逼渲校坏昧⒎ㄇ址秆哉撟杂苫虺霭孀杂傻膬热?,又被稱為“言論自由條款”或“出版自由條款”。}
不過,一審法院和陪審團可不這么看。陪審團經過商議,判定費爾普斯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他賠償斯奈德1090萬美元。其中,290萬元是補償性賠償金,800萬元是懲罰性賠償金。后來,還是法官網開一面,減免了210萬元懲罰性賠款。費爾普斯既不甘心,也無能力支付這么多賠償。他很快提起上訴,并在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勝訴,官司隨即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主流媒體多偏向自由派,盡管他們不贊同費爾普斯的反同性戀立場,甚至厭惡他的平素作為,但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如何確定,而非同性戀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紐約時報》、美聯社在內的各大媒體,一邊倒地支持教會一方,陸續(xù)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以表達他們維護言論自由的立場。{“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或friends of the court)意見書: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與案件事實、法律或政策有關的書面意見,借此達到說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場的目的。}而斯奈德這邊,也得到四十八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qū)的司法總長、四十位參議員及各退伍軍人團體的支持。
近兩年,盡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衛(wèi)言論自由問題上,立場卻頗為堅決,甚至不惜為此違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們在“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業(yè)亦擁有言論自由,解除了對企業(yè)以投資拍攝“競選廣告”形式介入政治選舉的限制,激起總統(tǒng)、國會的強烈反彈。1月24日,巴拉克·奧巴馬總統(tǒng)發(fā)布首次國情咨文時,一反“三權分立,和和氣氣”的規(guī)矩,公開譴責了這一判決。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國訴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國會一部禁止傳播包含虐畜內容的音像、圖書制品的法律違憲,得罪了大批動物保護人士。{作為例外,美國最高法院近年適當限制了在校學生的言論自由,如2007年的“莫爾斯訴弗雷德里克案”(Morse v. Frederick)。2002年1月,幾名高中生觀看冬奧會火炬?zhèn)鬟f時,打出寫有“為耶穌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字樣的條幅。學生為此受罰后,起訴校方侵犯言論自由。200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判定校方勝訴,判決意見指出:校方為保護其他學生不受有害言論影響,可以處罰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宣揚吸食毒品的行為,這么做不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條款。}人們紛紛預測,這一次,最高法院也會支持教會一方。